英國是什麼制度?
英國是什麼體制
英國是一個君主立憲的議會民主國家,英女皇為國家象徵性元首,沒有實權。與大多數別的激家不同,英國的憲法不是單獨的文本,而由成文法、不成文法和慣例組成。慣例指的是那些不是法定的但對於政府工作來說又是必不可少的規則和作法。
美國,英國,中國是什麼制度國家?
聯邦制,君主立憲制,社會主義制。
英國大學的學期制度是怎樣的?
問:請問英國大學一般什麼時候開學,何時放假,有幾個學期?
答:英國中小學一學年裡有三個學期(term),分別是:
秋季:九月初到十二月中,是一個學年的的第一學期
春季:一月初到復活節(通常在四月的某個週末)是第二個學期
夏季:復活節結束到七月中,是一個學年的最後一學期
一般來說,每個學期的中間有一個星期的休假,叫做“half term”。秋季和春季學期之間是兩個星期的聖誕節假期,春季和夏季學期之間是兩個星期的復活節假期,夏季學期結束後,到下個學年開始之前,是六個星期左右的暑假。
大學學期
和英國大學的高度自治程度有關,不同的英國大學,學期制度也不一樣,開學日和結束日也不一樣。
一般大學開學比中小學晚,大致上也分為春、秋、夏三個學期,每個學期從八週、10周到11周不等。
一些大學的春、秋、夏三個學期各有不同的稱呼,有些大學的三個學期長短不同,以秋季學期為時最長。
即使在同一所大學裡,不同學院也有不同的制度,而且因為每年復活節日子不固定的關係,每年的開學日和放假日也不盡相同。
“各自為政”
牛津大學的三個學期分別叫做“Michaelmas”、“Hilary”、“Trinity”,每個學期為時八週。
2011至2012學年度,牛津的三個學期的日期依序是:10月9日至12月3日,1月15日至3月10日,4月22日至6月16日。
劍橋大學的三個學期被稱為“Michaelmas”、“Lent”、“Easter”,每學期也是八週時間。
2011至2012學年度,劍橋的三個學期的日期分別是:10月4日至12月2日,1月17日至3月16日,4月24日至6月15日。
倫敦大學學院(UCL)直接將三個學期稱為第一、第二和第三,2011至2012學年度三個學期分別是9月26日至12月16日,1月9日至3月23日,4月23日至6月8日。
從以上的幾個例子可見,英國大學的開學日和放假日都不一樣,大致上在每年的九月底或十月初開學,以聖誕節和復活節劃分為三個學期,到六月中開始放暑假。
英國有哪些制度的創新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確立過程 (一)君主立憲制的開始形成——從《大憲章》到《權利法案》(政治權力:國王——議會) 1、《大憲章》的簽署--限制王權的開始 (1)原因:英王因加強王權與貴族矛盾鬥爭的結果 這是英國第一次明確國王也必須服從法律,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這是後來《權利法案》的先聲。 (2)作用:限制王權,保障貴族特權和部分騎士與市民的利益 (2)影響:從國王專權——有限王權 貴族權利——憲法權利 2.議會制度逐漸形成(組成、職責) 議會制度的組成、職責如何? 17世紀初,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資產階級和新貴族逐漸形成並壯大。英國處在斯圖亞特王朝的統治之下,斯圖亞特王朝的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信奉“君權神授”,厲行君主專制,經常觸犯資產階級的利益。英國議會中的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代表,對國王推行的政策和專橫行為不斷進行指責,在議會中形成了反對派,他們支持《大憲章》,積極要求限制王權。從1640年,英國爆發了資產階級革命,到1688年的“光榮革命” 標誌著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完成。那麼,“光榮革命”後國王的權力與之前相比有何明顯區別?(國王喪失了最高權力,受到議會限制)哪一文件最能體現這種變化?(《權利法案》) 可見,國王是被議會“邀請”來的,國王權力的來源已不是上帝而是議會了,並制定了《權利法案》作為國王登基的條件。 3. 《權利法案》--開始建立君主立憲制 (1)背景: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勝利 確立了議會主權,國王的權力受到議會的明確限制,運用法律的方式限制國王的權力,這是《權利法案》吸取了《大憲章》的重要部分。 發展:王權受議會限制;國家由國王個人統治發展為集體統治;由人治發展到法治 (2)影響:議會權力開始超越王權 《權利法案》的頒佈標誌著英國確立的君主立憲制,也就是確立了英國沿用至今的政體,英國的統治方式從人治轉向法治。可見,從《大憲章》到《權利法案》過渡的歷史就是政治權力進一步從國王向議會轉移的歷史 過渡:《權利法案》限制了王權,加強了議會的權力,議會具有立法權、司法權、財政權,但《權利法案》還沒有解決國家的行政的決策和執行問題,這是《權利法案》的一個侷限性,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內閣逐漸獨立出來,英王逐漸成為一個“統而不治”的君主,責任內閣制逐漸發展成熟。 (二)君主立憲制的發展--責任內閣制的形成(行政權力:國王——內閣) 1. 形成(時間、表現) 時間:光榮革命後表現:國王退出內閣,統而不治,行政權力轉移到內閣 國王召集諮詢會議本是英國的傳統,革命後內閣作為國王的私人會議的成分減少了,而從議會多數黨領袖中來遴選內閣成員也漸成慣例。喬治一世讓內閣自行處理國事,沃爾波爾就成了實際上的首相,全面主持政府工作。 2、特點 內閣職責 內閣與議會關係 議會可以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要求內閣下臺;內閣要麼下臺,要麼宣佈解散議會,重新選舉。 3、發展 時間:19世紀中期 原因:選舉權擴大和兩黨制發展 表現:兩黨輪番執政,互相監督、促進內閣由佔議會多數的黨組成 在責任內閣制下,英國的議會與政府的關係體現為:內閣必須得到下議院議員的支持,內閣設首相必須是下議院多數黨的領袖。如果議會通過了對政府的不信任案,內閣就要下臺,或者宣佈解散議會,重新進行選舉。這樣,內閣制的建立使英國的立法機關得以控制行政,但又不減低後者的行政效率,調節了議會與政府的關係。此外,也可以看得出:英國的內閣是對議會負責的。 綜上,責任內閣制的形成,即是行政......
英國和美國的政治體制有什麼區別?
就政治體制而言,西方所有國家都是實行議會民主、多黨制和三權分立的制度。但在具體的組織方式上不同國家又各有自己的特點,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美國的總統制模式、英國、德國的議會內閣制模式和法國的半總統制模式。
一、美國政治體制模式的基本特點
美國的政治體制是一個總統制的國家,在其早期的權力構架中,並沒有政黨的因素,只是在後來政治角逐中,政黨不斷在其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特點是:
1、總統候選人由政黨推薦產生,總統在全國由全體選民直接投票、間接選舉產生,當選總統並不一定是得到絕對選票多者,而是為獲得選舉人票更多者,哪一位總統候選人只要獲得270張選舉人票即當選美國總統。當選總統所在的那個黨即為“執政黨”,上臺組閣行使行政權。總統還是行政首腦,直接控制著行政機構,並且還是三軍總司令。
2、美國的政黨體制相當鬆散,政黨存在的意義更多的是作為各類選舉的工具,選舉之後,政黨作為一種組織體系作用相當微弱,所以它是一種典型的“選舉黨”。美國是一個典型的兩黨制國家,但它不同於西歐國家的兩黨制,它不是以意識形態劃分的,而是按照區域和利益集團來劃分,兩黨從本質上講都是代表不同資產階級利益的政黨。在美國的權力體系中,從聯邦到地方各級政府的絕大部分權力都由兩黨人士掌控,第三黨從未在真正意義上對共和、民主黨構成實質威脅。
3、美國的國會即眾議院、參議院議員一般由政黨推薦參選,由全民投票直接選舉產生,擁有立法權。除個別當選議員是第三黨、獨立人士外,大部分議員都由共和、民主兩黨所得,並組成各自的黨團。眾院議長由多數黨資深議員出任,參院議長由副總統兼任,另設臨時議長。與西歐國家不同,即便在參、眾兩院獲得多數席位也未必是執政黨,只有總統所在的黨才是執政黨。在總統任期的中間,還有中期選舉,主要是改選部分參議員和眾議院全部改選。
4、美國的總統儘管名義上是所在黨的領袖,但當選後更多的是以“全民總統”的面目出現,其政黨背景和痕跡淡化,沒有哪一個美國總統全面領導過一個黨,他難以通過黨組織來控制國會、州和地方公職人員。美國總統不由國會選舉產生,他不對國會負責。
5、這一政治體制模式的優點是:美國總統的權力較大,總統受政黨的約束小,獨立性較大,有利於較快地作出政治決斷,提高執政效能。其弱點是:美國三大權力體系的相互制約與牽制明顯,造成一些體制消耗。總統無權解散國會,但可以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國會可以彈劾總統;總統可以任命最高法官,最高法院又可以裁決國會和總統的法律、決定是否違憲。
二、英國、德國等政治體制模式的基本特點
這類國家的政黨政治及政權構成模式在西方較為普遍,包括如英國、德國、瑞典、加拿大、意大利、日本和西歐大陸的多數發達國家。它們基本上都是屬於責任內閣制政體,是典型的議會民主制政體,其基本特點是:
1、政黨獲得權力的主要途徑就是贏得議會選舉的勝利,即獲得下院即眾議院議席的多數。議員候選人大都由政黨推薦或具有政黨背景,多黨參加的競選是體現其所謂民主制度的重要方面,一般都設定了3-5%的門檻票,並實行以多數代表製為主的選舉制度,更有利於大黨獲得多數議席。一般是由獲得下院相對多數的黨領銜組閣,並由該黨的領袖出任政府首腦。但也有議會的少數黨組閣的現象,這尤其是在多個党進入了議會,且無一黨獲得議會相對多數的情況下更有可能。
2、國家的權力體系以內閣為核心,內閣擁有國家的最高行政權力。內閣對議會負責,受議會制約。內閣不僅擁有行政權力,而且具有立法建議權,由執政黨所控制的議會多數保證立法的通過。內閣總理或首相有很大的權力,他不僅能夠挑選閣員,決定國家大政方針,甚至可以解散議......
英國是什麼制度的國家
聯邦制 1861年就廢除了君主立憲制。。。。。。。。。。。。{這是我們團長回答,我不敢苟同:我只聽說俄國1861農奴制改革,卻不知英國政體改變。現在英國還有女王就說明英國還是君主立憲制。。。英國和澳大利亞、加拿大等以前的殖民國之間是聯邦成員關係,同屬於英聯邦(約束力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