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是什麼罪名?

General 更新 2024-11-24

什麼是傳銷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所有傳銷都屬於違法行為,必須禁止。

傳銷是一種古老的金字塔騙術,後來發生了一些變異,出現了網絡傳銷的概念。傳銷有兩個特徵,一個是傳銷的商品的價格嚴重背離商品本身的實際價值;二是參加人員所獲得的收益並非來自合理利潤,而是他人加入時所交納的費用。變相傳銷活動則是以高利潤為誘餌,傳銷的組織者對參加者承諾的利潤回報,遠遠高於正常的經營活動。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發佈的《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明確指出,傳銷經營不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已造成嚴重危害,對傳銷經營活動必須堅決予以禁止。對傳銷和變相傳銷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認定並進行處罰;對利用傳銷進行詐騙、推銷假冒偽劣產品、走私品以及進行邪教、幫會、迷信、流氓等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也有一些企業是以其合法的身份,如持有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等,從事變相傳銷活動,致使許多不明真相的群眾認為這些人的傳銷活動是合法的。其實,有了營業執照並不意味著企業在經營上可以隨心所欲,企業必須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守法經營。傳銷在我國是明令禁止的,任何企業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都是違法的。

傳銷不僅為我國法律所禁止,情節嚴重的還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11號《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指出:對於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佈以後,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實施上述犯罪,同時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傳銷觸犯哪些法律

傳銷情節嚴重或性質惡劣的會觸犯《刑法》224條的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傳銷應該定什麼罪名??

非法傳銷應該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具體理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國刑法傳銷全文最新版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修正案】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解讀】目前,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嚴重。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刑法此次修正,適應新形勢,增加了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犯罪的規定。

這一新增規定,主要是打擊組織領導傳銷的人員,而不是普通的傳銷人員,因為他們也是受害者。

傳銷是通過發展上下線、拉人頭牟取非法利益的,這種靠拉人頭牟利的方式根本不是資本運作。雖然傳銷與非法集資都是違反國家法律,不受政府保護的,但因資本運作披上了更具誘惑性的外衣,所以更容易獲得相信,因而很多傳銷組織都假借資本運作的名義進行傳銷活動。目前很多自稱資本運作的都實質上是非法傳銷,進入之後組織都會對人員進行洗腦,使其相信這一方式的合法性和將會產生的高額利潤,很多資本運作吹噓得到了國家政府的支持,基本上是欺騙性的謊言,只是為了拉攏更多的人進入。辨認時只要認清其是否靠拉攏人頭牟取非法利益的即可。

傳銷罪最底和最高判刑是怎樣

傳銷如果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修正案七》要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理: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般而言參加傳銷的普通人員是不按非法經營罪來處理的,本罪只處理帶頭分子、主要成員等。

同時,在傳銷活動中,如果有綁架、非法拘禁、虐待、傷害等行為的,要數最並罰。

如果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一般要依照《禁止傳銷條例》來由工商部門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蔘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為了更有效地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009年2月28日表決通過的功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影響社會穩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並沒作出專門的規定。

組織、領導傳銷罪

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提出,為更有利於打擊組織傳銷的犯罪,應當在刑法中對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犯罪作出專門規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傳銷屬於犯了什麼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所有傳銷都屬於違法行為,必須禁止。

傳銷是一種古老的金字塔騙術,後來發生了一些變異,出現了網絡傳銷的概念。傳銷有兩個特徵,一個是傳銷的商品的價格嚴重背離商品本身的實際價值;二是參加人員所獲得的收益並非來自合理利潤,而是他人加入時所交納的費用。變相傳銷活動則是以高利潤為誘餌,傳銷的組織者對參加者承諾的利潤回報,遠遠高於正常的經營活動。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發佈的《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明確指出,傳銷經營不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已造成嚴重危害,對傳銷經營活動必須堅決予以禁止。對傳銷和變相傳銷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認定並進行處罰;對利用傳銷進行詐騙、推銷假冒偽劣產品、走私品以及進行邪教、幫會、迷信、流氓等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也有一些企業是以其合法的身份,如持有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等,從事變相傳銷活動,致使許多不明真相的群眾認為這些人的傳銷活動是合法的。其實,有了營業執照並不意味著企業在經營上可以隨心所欲,企業必須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守法經營。傳銷在我國是明令禁止的,任何企業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都是違法的。

傳銷不僅為我國法律所禁止,情節嚴重的還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11號《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指出:對於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佈以後,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實施上述犯罪,同時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傳銷犯法嗎?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傳銷犯罪能判多少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法釋[2001]11號)規定:“對於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佈以後,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實施上述犯罪,同時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即: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膽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傳銷是什麼罪

中國刑法中有一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法律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傳銷組織領導罪怎麼量刑、判刑的?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認定標準

1、關於組織、領導傳銷行為主體的界定

傳銷組織是一種"金字塔"型的銷售模式,因而對犯罪嫌疑人的組織、領導行為的確定較困難。通常意義上,在傳銷組織中除了最底層的銷售人員,其他層級的傳銷人員都存在組織領導行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並不是要打擊所有的傳銷人員,因此正確理解傳銷組織中的組織、領導行為尤其重要。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所謂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佈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筆者認為,結合司法解釋規定,實踐中對於組織領導行為可作如下理解:

(1)、在傳銷啟動時,實施了確定傳銷形式、採購商品、制定規則、發展下線和組織分工等宣傳行為的;在傳銷實施中,積極參與傳銷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講課、鼓動、威逼利誘,脅迫他人加入等,均屬於組織、領導者。

(2)、"組織"行為應當作限制解釋,即指該組織具有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有獨立的組織體系,有獨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個傳銷組織中,所謂組織者只包括合夥人或公司股東,除此之外的人不應當作為組織者加以處理。

(3)、領導者是指在組織中實施策劃、指揮、佈置、協調傳銷組織行為的人。不僅限定於最初的發起人,在傳銷組織中起骨幹作用的高級管理人員也應當認定為領導者,對領導者身份的認定,應從負責管理的範圍、在營銷網絡中的層級、涉案金額等三個方面進行考慮,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2、是關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區分

(1)罪與非罪。應區分拉人頭傳銷與直銷活動中的多層次計酬。雖然二者都採用多層次計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從是否繳納入門費上看,多層次計酬的銷售人員在獲取從業資格證時沒有被要求交納高額入門費,而拉人頭傳銷需要繳納高額入門費,或者購買與高額入門費等價的"道具商品",否則不能得到入門資格;二是從經營對象看,多層次計酬是以銷售產品為導向,商品定價基本合理,而且還有退貨保障。而拉人頭傳銷根本沒有銷售,或者只是以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的"道具商品"為幌子,且不許退貨,主要是以發展"下線"人數為主要目的;三是從人員的收入來源上,多層次計酬主要根據從業人員的銷售業績和獎金,而拉人頭傳銷主要取決於發展的"下線"人數多少和新成員的高額入門費;四是從組織存在和維繫的條件看,多層次計酬直銷公司的生存與發展取決於產品銷售業績和利潤。而拉人頭傳銷組織則直接取決於是否有新會員以一定倍率不斷加入。

(2)此罪與彼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礌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二、量刑標準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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