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商品是否可以退換?

General 更新 2024-09-17

特價商品能否退換?

陳女士在挑選好鞋子之後付了款。陳女士回家後,發現才穿了沒兩天鞋子鞋跟就掉了。於是,陳女士找到鞋店,要求更換。但鞋店店員表示,購買的時候就已經跟她說的很清楚,特價鞋一概不予退換,只同意對出現質量問題的鞋子進行修理。第一種意見認為,鞋店在店內標有告示,陳女士購買之前也已經聲明過“特價商品不予退換”,可視為鞋店以降低價格的方式換取一定免責的一種免責條款,陳女士在知道這種條款的情形下仍然購買,應視為對免責條款的認同,所以鞋店可以不予退換。第二種意見認為,經營者不得以店堂告示、通知等方式作出免除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的規定,含有此類內容的規定是無效的,因此,對於特價商品出現了質量問題也應退換。第三種意見認為,對於特價商品不能簡單地認定能不能退換,而應視進行特價促銷的具體原因而定。如果商店明確表明了是斷碼、尾貨、次品等處理商品的,可以不退換。如果沒有說明原因,只是為增加銷量的,仍應退換。【分析】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第一,“特價商品”和“處理品”應屬不同的概念,“處理品”屬於“特價商品”的一種,但不是所有的“特價商品”都是處理品。商品“特價”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因為反季節、合同到期或者銷售者為了促銷而對商品進行降價銷售以吸引消費者,有的是因為斷碼、尾貨或商品本身有瑕疵。對於前一類,可以認為是促銷類特價商品,後一類可以認為是“處理品”。對於“處理品”的銷售,應當在其產品上標明是“處理品”、“次品”等字樣。第二,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公安部、稅務總局5部門聯合出臺的《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明確規定: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降低促銷商品的質量和售後服務水平,不得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贈品;”,“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為消費者退換貨設置障礙。”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因此,對於促銷類的特價商品,銷售者不得以告知“特價商品不予退換為由”拒絕承質量“三包”責任,而應按正常價格的商品承擔退換責任。第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從該規定來看,首先銷售者所售商品的質量必須合格,否則就構成違法,必須負責退換;其次如果商家向消費者明示商品存在一定瑕疵的處理商品,而採用特價的方式出售,則可構成免責。綜合本案來看,陳女士在購買該鞋子時並未被商家告知是處理品,店員還向其保證質量不會有問題,因此陳女士可以退換鞋子。作者: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 鄧彬彬 易平豔

東西買回來後想退貨,但票據上寫著特價商品不能退貨,這合法嗎?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也就是說只要是產品本質有質量問題,那絕對可以退,如果沒有那就退不了

打折商品真的不能退換嗎

商家在店堂告示、購物憑證上註明打折商品、服務,不退不換,不實行或者減輕“三包”義務等行為,屬於商家通過格式條款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這是無效霸王條款。打折商品不同於處理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除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其他商品、服務應當具有正常使用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特價商品,概不退換”有法律約束力嗎?

加速度恢復,您好,關於您所提問題,解答如下,僅供參考: 1、需要明確一下特價商品和處理品。特價商品是指那些質量無任何問題的產品,特價銷售是商家為促銷商品而採取的一種營銷手段;處理商品則是指那些產品質量不合格,本身具有瑕疵或因其他問題而滯銷的商品。商家在出售處理商品時,但若商家有明確告訴消費者商品因有質量瑕疵而進行特價處理,消費者在知其原因仍然購買,商家可以不退不換。而特價商品仍然享有正價商品的權益——包退換、包維修。 2、《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規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為消費者退換貨設置障礙。根據描述,問題中的mp3應不屬於處理品而是特價商品,可以退換。

特價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怎麼辦,能退換嗎?

買的時候她有告知你嗎?

購買商品無任何質量問題,打折商品不可以退貨嗎

按照正常的消費者保護法,無論是不是打折的商品,都可以享受和正常商品一樣的服務,但現實中一般打折商品都會標註不退不換字樣

打折促銷商品不能退換嗎

可以。不管是打折的反捲的特價的,在沒有損壞的情況下都可以退貨或換貨。雖然導購小姐及商場都對特價商品有這樣那樣的規定,但這些規定都是不合法的,是他們自己定的內部規矩,消費都不用去遵循這種不成立的規矩,如果店家不給退就找經理,經理不給退就找商場經理,一般他們也害怕你舉報,再說不給退你就對他們說你要支消協,肯定是能退的。

打折商品沒有質量問題能退貨嗎

聞訊而來的中學生小林購買了一雙該商場的打折皮鞋。幾天以後,鞋就出現裂縫等嚴重的質量問題,在小林找到商場退換時,商場售貨員稱小林購買的皮鞋是打折的商品,商場不予退換,況且,商場事先有告示:“打折商品,概不退換!”聽了服務員的這席話,小林氣憤難平,後來,他一紙訴狀將“購物天堂”商場告上了法庭,要為自己討個說法。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原告小林訴稱:自己在“購物天堂”商場購買商品,依法應當享受該商場提供的“三包”服務,在購買商品僅幾天就出現質量問題的情況下,應當由商場負責退換。被告“購物天堂”商場辯稱:商場打折的商品都是處理品,而處理品是不予退換的;況且商場內張貼有“打折商品,概不退換”的告示,原告在明知有告示的情況下仍然購買這些商品,應視為自己放棄了退換的權利,此種情況我們當然可以不予退換。

法院通過有關專業機構對本案中的皮鞋進行鑑定,認定該皮鞋確實有質量問題。法院認為,儘管是打折商品,但此商品屬“換季打折”,並不是存在質量問題的處理品。在被告並沒有明確告知該皮鞋有質量問題的情況下,購買因換季而打折商品的顧客仍然享有“三包”服務,商場應當按照原告的要求予以退換。至於被告主張的商場內張貼有“打折商品,概不退換”的告示,是典型的“霸王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並不能以此來主張免除退換的法律責任。

買了東西過幾天打折了,怎麼辦,寫的是15可以退貨,可以退了重新買嗎?

這個得和賣家商量,一般都是不給退打折價的,呵呵。希望你順利達成心願。

特價商品不退不換是侵權行為嗎?

當然是的,只要是購物消費者都享有,退換貨權利的,這樣做肯定是違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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