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任免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12

軍隊幹部是怎樣任免的?哪級幹部有哪級機關任免?

中央軍委主席、副主席、委員由中共中央全會決定任免。

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由中共中央政治局決定任免。

正大軍區級幹部,由中央軍委常務會議提名、報請中央政治局決定任免。

副大軍區級幹部,由中央軍委常務會議提名、軍委主席審批。譁 正軍職幹部,由總政治部提名,經中央軍委常務會議審議,由中央軍委主席審批。

副軍職和正師職幹部由所在大單位黨委集體討論,

其中副軍職幹部由總政治部報中央軍委常務會議審議,中央軍委主席審批;

正師職幹部由總政治部代中央軍委審批。

副師職以下幹部分別由所在大單位黨委集體討論,其中副師職、正團職幹部由大單位任免;

副團職、正營職、副營職幹部由集團軍或相當於軍的單位任免;

正連職以下幹部由團任免。

現役軍官任免條例是如何的?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推進現役軍官(以下簡稱軍官)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完善軍官選拔任用制度,規範軍官職務任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以下簡稱現役軍官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排級至大軍區級軍事、政治、後勤、裝備軍官職務的任免。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的任免,按照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軍官職務任免,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 (二)德才兼備,注重實績,把政治標準放在第一位; (三)尊重群眾公論,實行民主監督; (四)公道正派,任人唯賢,搞五湖四海; (五)合理配備,適合交流; (六)依法辦事,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項規定。 第四條 軍官職務任免,必須按照現役軍官法規定的權限辦理。根據工作需要,有任免權的單位黨委可以授權本級政治機關代黨委審批軍官職務任免事項。 第五條 黨委、首長和政治機關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軍官職務任免的職責。 編輯本段第二章 軍官職務任免的程序第六條 軍官職務任免,應當在全面考核、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由政治機關提出任免意見,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的。未經考核,政治機關不得提出任免意見;未經政治機關提出任免意見,黨委不得討論;未經黨委集體討論,不得任免軍官職務。 第七條 軍官職務任免,一般應當由軍官擬任職務的上一級單位黨委研究上報。副大軍區級單位主官職務的任免,由總政治部研究上報,副大軍區級單位的正軍職、副軍級單位的正師職、旅級單位的正團職、副團級單位的正營職軍官職務的任免,分別由上級單位黨委研究上報。 由本級直接提名的軍官職務任免意見,應當徵求相關的下一級單位主官的意見。基層單位連,排級軍官職務的任免,應當聽取基層單位黨組織的意見。 第八條 政治機關提出軍官職務任免意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擬製預案:本級直接提名的軍官職務任免意見,應當根據軍官崗位的編制空缺情況,綜合各級的意見、任免對象的德才表現和群眾公論等情況,由幹部部門擬製軍官職務任免預案;有的軍官職務的任免,必須時可以擬製兩個以上的預案; (二)形成方案:政治機關召開主任辦公會議或者黨委會議,研究軍官職務任免預案,形成軍官職務任免方案; (三)呈報黨委:軍官職務任免方案形成後,由政治部(處)主任簽署意見呈報本級單位黨委。 第九條 黨委集體討論軍官職務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個別醞釀:政治機關提出的軍官職務任免方案,應當送交黨委常委成員(不設常委的,送交黨委成員,下同)進行醞釀,由書記、副書記或者由書記、副書記委託政治機關逐個聽取黨委常委成員意見;方案經黨委常委成員多數同意時,方可提交黨委會議討論;對少數成員不同意的方案,如果涉及重大問題不清楚的,可以暫緩提交黨委會議討論,由政治機關作進一步考核瞭解; (二)會議討論:黨委常委成員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到會,到會成員應當根據任免對象德才表現和群眾公論等情況,發表明確意見;書記、副書記未到會時不得討論,其中一位未到會又確需討論時,應當事先聽取意見,會後通報情況; (三)形成決定:黨委決定軍官職務任免事項,必須得到黨委常委應到會成員半數以上同意。黨委決定軍官職務任免事項,不得采取傳批的辦法進行。 第十條 黨委對軍官職務任免事項形成決定後,屬於本級任免的,即下達任免命令;屬於上級任免的,按照任免權限逐級上報至有任免權的單位黨委審批。 第十一條 對下級單位黨委上報的軍官職務任免意見,由幹部部門審核後,提交政治機關的主任辦公會議或者黨委會議討論。幹部部門審核和政治機關討論時,如對下級單位黨委上級的軍官職務任免意見有不同擔川曹沸......

軍官的任職年齡和年限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規定:  (1) 作戰部隊的軍事、政治、後勤、裝備軍官平時任職的最高年齡分別為:擔任排級職務的30歲;擔任連級職務的35歲;擔任營級職務的40歲;擔任團級職務的45歲;擔任師級職務的50歲;擔任軍級職務的55歲;擔任大軍區級職務的副職63歲,正職65歲。作戰部隊的師級和軍級職務軍官,少數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權限經過批准,任職的最高年齡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師職和正軍職軍官延長的年齡最多不得超過5歲,副軍職軍官延長的年齡最多不得超過3歲。在艦艇上服役的營級和團級職務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分別為45歲和50歲;從事飛行的團級職務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為50歲。  (2) 作戰部隊以外單位的軍官任職最高年齡分別為:排級職務的30歲;連級職務的35歲;營級職務的40歲;副團職的45歲;正團職的50歲;師級職務的55歲;副軍職和正軍職的,分別為58和60歲。  (3) 專業技術軍官平時任職的最高年齡分別為:擔任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40歲;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50歲;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60歲;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少數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權限經過批准,任職的最高年齡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的年齡最多不得超過5歲。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職務任免條例的第七章 軍官職務的免除

第五十四條 軍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任職務自行免除:(一)批准轉業、復員、離休或者退休的;(二)被任命新的職務的;(三)編制職務崗位撤銷的。第五十五條 大軍區、軍、師級軍官,任滿平時任職的最高年限,應當免去現任職務。第五十六條 軍官未達到平時服役的最高年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去現任職務:(一)身體有病連續休養半年並且需要繼續休養的;(二)擔任師級以上職務因工作需要或者接近服現役最高年齡,本人提出申請的;(三)有重大問題需要離職審查的;(四)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現任職務的。因前款所列情形需要免除軍官現任職務的,應當在上報請示時,向有任免權的單位黨委、政治機關作出專門說明。第五十七條 軍官達到平時服現役的最高年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緩退出現役,但是應當免去現任軍隊領導職務:(一)擔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二)在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擔任職務的;(三)在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會擔任職務的;(四)擔任行政領導職務兼任專業技術職務需要改為專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五)其他原因不宜安排轉業、復員、離休或者退休的。第五十八條 軍官入院校學習學制超過一年的,應當免去現任職務。應急機動作戰部隊的團級以上領導職務軍官和營連級主官,艦艇、航空兵、導彈部隊的師級以下主官,入院校學習學制為一年的,可以免去現任職務。軍官學習結業後,應當及時任命新的職務;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任命的,一般不得超過半年。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職務任免條例的介紹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職務任免條例》1(2002年1月4日中央軍委發佈)是為了推進現役軍官(以下簡稱軍官)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完善軍官選拔任用制度,規範軍官職務任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制定的條例。

一個軍區司令有權利任免多大的官 用上報軍委批准麼

沒有權利、所有的軍官任免都要上報、軍區司令沒有權利自行任命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職務任免條例的第五章 軍官職務的晉升

第三十四條 軍官晉升職務,應當根據編制缺額,按照標準條件和任職資格,擇優選拔。第三十五條 晉升為團級以上領導職務的軍官,應當從後備幹部中產生。因特殊情況,個別未列入後備幹部名單需要晉升職務的,應當向有任免權的單位黨委、政治機關作出說明。第三十六條 軍官晉升上一級職務的最高年齡,與本級平時服現役的最高年齡相同。其中,晉升為作戰部隊團級以上領導職務和院校領導職務的最高年齡,按照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執行。本級副職晉升正職的,一般應當小於正職平時任職的最高年齡三歲以上。其中,副團職軍官晉升為作戰部隊以外單位正團職職務的最高年齡,與作戰部隊團級職務平時任職的最高年齡相同;在艦艇上服役和從事飛行的副團職軍官,按一般應當小於正職平時任職的最高年齡三歲以上的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 晉升為作戰部隊團級以上領導職務的軍官,一般應當經過下兩級中的一級主官崗位鍛鍊,或者經過軍級以上機關業務部門主要領導崗位鍛鍊。沒有部隊任職經歷,或者沒有經過軍級以上機關業務部門領導崗位鍛鍊的機關幹部,一般應當代理部隊相當職級領導職務一年以上。晉升為機關業務部門領導職務的軍官,應當具有機關和基層工作經歷。晉升為專業性強的單位業務領導職務的軍官,一般應當具有本專業系統任職的經歷。第三十八條 軍級以下各級主官和機關、院校的軍官晉升職務,應當任滿平時任職的最低年限;軍級以下各級副職晉升職務,任職時間應當滿二年。第三十九條 軍官德才優秀,任現職級滿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職提前晉升上一職務:(一)通盤衡量為最合適接替人選的;(二)組織指揮完成重大任務表現突出的;(三)所領導的單位全面建設成績顯著的;(四)有發展潛力需要重點培養鍛鍊的;(五)因編制崗位限制或者工作需要,在前一職務任職五年以上的。軍官德才特別優秀,工作需要的,可以越一職晉升職務,但是必須任滿本級任職的最低年限。第四十條 軍官每晉升一級指揮職務,應當經過相應院校或者其他訓練機構培訓。第四十一條 晉升為團級以上職務的軍官,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晉升為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業務領導職務的軍官,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第四十二條 軍官有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晉升職務:(一)定期考核評定為不稱職的;(二)晉升考核中多數群眾不贊成、不推薦的;(三)任滿平時任職的最高年限被免職的;(四)患有嚴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五)批准轉業、復員、離休或者退休的;(六)受軍隊紀律處分或者黨的紀律處分不滿規定時間的;(七)其他原因不宜晉升職務的。第四十三條 軍官代理職務,按照任免權限審批,由政治機關下達通知。代理上一職務的軍官,下達任職命令後,其新的職務等級時間以任職命令時間為準。

部隊軍官職務升職時間

分隊軍官排職晉升副連職為三年,副連以上為四年,但是,如果個人表現及能力素質突出,而且有晉升位置空缺,在任滿本級最低任職年限(兩年)後,可提前晉升職務,如果個人未任滿本職最低任職年限的,且確實需要提前晉升職務的,或者躍級晉升的,可先下達代理職務命令,待任滿本級最低任職年限時,再下達正式任職命令。比如,正排級軍官任職滿兩年後直接提升正連職軍官,則先下達副連職代理正連職命令,在副連職滿兩年後,再下達正連任職命令。另外,副連職軍官任職不滿兩年提升正連職時,先下達代理正連職命令,待副連職任滿兩年後再下達正連職任職命令。機關軍官副團職以下的參謀、幹事、助理員等非領導職務的晉升時間為三年,如本人無重大工作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則任本級滿三年後即可得到晉升,但是,機關幹部除有突出貢獻外一般不提前晉升職務。副團職以上領導職務的軍官,其職務晉升正常年限為四年,最低任職年限為兩年,但通常情況下,副團職以上軍官的晉升,更多地要受擬晉升職務的空缺限制,同時,本人不能超過規定的最高晉升年齡限制。比如,正團職軍官的最高晉升年齡為45歲,一名副團職軍官只有任本級滿兩年,而且本人年齡不能超過45歲,同時有正團級職務空缺時,才有晉升職務的可能。軍官通常必須達到本級最低服役年限後,軍官本人才可提出退役要求,軍隊通常也不安排未達到最低任職年限的軍官退役。但是,如果本人犯有嚴重錯誤、患有不適合繼續服役的嚴重疾病,或因部隊撤編、編制級別調整時,可安排未達到最低服役年限的軍官退役。最後,軍官達到本級最高服役年齡時,如無法晉升上一級職務,除部隊有特殊需要外,通常都應強制性退役。

軍隊改革後戰區任命軍官還是軍種任命軍官

先說改革前,日常管理和作戰指揮是一條線,軍官的培養和考核完全由直接上司決定,沒有監督,容易形成權力獨大和腐敗。改革後我認為軍官的考核和任命將由軍種和戰區兩部分進行,進行綜合評定,這樣就能形成一定的制衡,一方面使上位的軍官在作戰和日常管理上均有一定能力,另一方面也防止軍種和戰區其中一方成為擺設。我想最終軍事主官的任命會以戰區為主的。此外,也有可能最終形成在部隊的日常管理中不設高一級的指揮官,只在聯合軍事演習及戰爭中由戰區指派更高一級的軍官。這樣就是戰區主戰軍種主建了。軍事後備人才的培養訓練,物資供應與調配,營房建設與管理,醫療、交通的跟進,以及戰前動員等等都要由軍種來進行,並不輕鬆。

現役軍官的軍官的考核和職務任免

第十一條 各級首長和政治機關應當按照分工對所屬軍官進行考核。考核軍官,應當實行領導和群眾相結合,根據軍官的基本條件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軍官考核標準、程序、方法,以工作實績為主,全面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並作為任免軍官職務的主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告知本人。任免軍官職務,應當先經考核;未經考核不得任免。第十二條 軍官職務的任免權限:(一)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至正師職軍官職務,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任免;(二)副師職(正旅職)、正團職(副旅職)軍官職務和高級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由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總後勤部部長和政治委員、總裝備部部長和政治委員、大軍區及軍兵種或者相當大軍區級單位的正職首長任免,副大軍區級單位的正團職(副旅職)軍官職務由副大軍區級單位的正職首長任免;(三)副團職、正營職軍官職務和中級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由集團軍或者其他有任免權的軍級單位的正職首長任免,獨立師的正營職軍官職務由獨立師的正職首長任免;(四)副營職以下軍官職務和初級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由師(旅)或者其他有任免權的師(旅)級單位的正職首長任免。前款所列軍官職務的任免,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十三條 在執行作戰、搶險救災等緊急任務時,上級首長有權暫時免去違抗命令、不履行職責或者不稱職的所屬軍官的職務,並可以臨時指派其他軍人代理;因其他原因,軍官職務出現空缺時,上級首長也可以臨時指派軍人代理。依照前款規定暫時免去或者臨時指派軍人代理軍官職務,應當儘快報請有任免權的上級審核決定,履行任免手續。第十四條 作戰部隊的軍事、政治、後勤、裝備軍官平時任職的最高年齡分別為:(一)擔任排級職務的,三十歲;(二)擔任連級職務的,三十五歲;(三)擔任營級職務的,四十歲;(四)擔任團級職務的,四十五歲;(五)擔任師級職務的,五十歲;(六)擔任軍級職務的,五十五歲;(七)擔任大軍區級職務的,副職六十三歲,正職六十五歲。在艦艇上服役的營級和團級職務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分別為四十五歲和五十歲;從事飛行的團級職務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為五十歲。作戰部隊的師級和軍級職務軍官,少數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權限經過批准,任職的最高年齡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師級和正軍職軍官延長的年齡最多不得超過五歲,副軍職軍官延長的年齡最多不得超過三歲。第十五條 作戰部隊以外單位的副團職以下軍官和大軍區級職務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依照本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相應規定執行;正團職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為五十歲;師級職務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為五十五歲;副軍職和正軍職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分別為五十八歲和六十歲。第十六條 專業技術軍官平時任職的最高年齡分別為:(一)擔任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四十歲;(二)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五十歲;(三)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六十歲。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少數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權限經過批准,任職的最高年齡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的年齡最多不得超過五歲。第十七條 擔任排、連、營、團、師(旅)、軍級主官職務的軍官,平時任職的最低年限分別為三年。第十八條 機關和院校的股長、科長、處長、局長、部長及相當領導職務的軍官,任職的最低年限參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執行。機關和院校的參謀、幹事、祕書、助理員、教員等軍官,每個職務等級任職的最低年限為三年。第十九條 專業技術軍官平時任職的最低年限,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條 軍官任職滿最低年限後,才能根據編制缺額和本人德才條件逐職晉升。軍官德才優秀、實績顯著、工作需要的,可以提前晉升;特別優秀的,可以越職晉升。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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