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有什麼權利?
居委會有哪些權力?
是個服務機構 有服務本轄區公民的義務
什麼是居民委員會社區的最高決定權
首先,居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定位和性質需要具體的權力與職責的予以體現和保障。我國《憲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只規定了城市居委會的組織性質,《憲法》第 111條第 1款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係由法律規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 2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礎群眾性自治組織。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而對於具體落實和體現其組織性質的權力與職責(義務)卻語焉不詳。《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僅在第 3條規定了居委會配合政府工作以及為居民服務方面的六大類任務。因此,城市居民委員會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自治性質和功能成為一種很抽象的概念,城市居民委員會的權力與職責、權利與義務無法從法律規範中得到具體的表現,其為完成本組織宗旨而應當具有的職權、義務、責任變為了“任務”;在《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 2條第 2款第 2句“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的規範下,這六大類“任務”由政府交辦,居委會協助完成便順理成章了。因此,應當將居民委員會的具體任務改為居民委員會的具體職權,同時應當賦予其開展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發展多種形式的便民利民社區服務和生產,維護本社區居民利益等具體權利,以及明確居委會政務公開、財務公開、民主理財、接受工作成效評議等具體的義務和責任。居民委員會在規範層面上的有責有權,是其組織獨立性的基本要求。
居委會 有權利罰款嗎
居委會沒有搜查的權力,也沒有罰款的權利,這些權力是公安機關所擁有的,你完全可以拒絕。
居委會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居委會是一個組織,只有職責,沒有權利義務之分。居民代表、居委會幹部有權利、義務。下面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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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有什麼權利?義務?
居民委員會,首先它不是政府的機關單位,是民眾自己選舉出來的管理委員會
居委會是否有權罰款??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居委會是居民自治組織,不是行政機關,其處罰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是違法的。
居委會的人到底有多大的權力呀?
可能他是假冒的。真正的居委會工作人員是為小區居民服務的,提供物業聯繫方式、困難補助、文體娛樂等服務。
村民居委會都有什麼職務?
居民委員會按照居民的居住狀況和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設立。一般以100~700戶居民設立一個居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5~9人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穿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的2~3名代表中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
街道辦事處有權利給社區居委會主任停職嗎
這個問題要分別對待:
從法制層面上講,街道辦處事無權,因為居民委員會屬於居民依法產生的居民自治組織,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但從行政管理角度講,街道辦事處是直接管理居民委員會的上級機關,即使選舉產生的居民委員會主任或委員也須街道辦事處備案或進行組織程序批准,當居委會主任不作為或明顯作為當或明顯過錯時,街道辦事處採取組織措施也沒有不當,最多最後履行一下法定程序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