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登記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查封和預查封登記有哪些區別?

查封登記和預告登記都屬於限制登記的一種。目前限制登記尚未列為《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所規定的登記種類;在物權法的立法中,也只是對限制登記的一種------預告登記作了規定。查封登記是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權利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等原因取得了房屋,而當事人尚未向權屬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而由執行法院向登記機關提供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由登記機關對該房屋的權屬直接進行登記,然後再予以查封。查封登記和預查封不同。查封登記分為兩個組成部分。第一部分是轉移登記。這一部分基本上與正常的轉移登記相同,只是這種登記並不是按正常的登記程序由權利人提出登記申請;而是由執行法院向登記機關提供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相關證明或法律文書,由登記機關直接為之辦理轉移登記。第二部分是待這一登記成立之時,同時對該房產權利予以查封。登記機關直接為權利人辦理轉移登記後,要不要製作權屬證書?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4]5號文件沒有也毋須對此進行規定。登記是不動產物權公示的一種方式和制度,權屬證書則是登記機關發給權利人的一項憑證,這種憑證只是用來證明登記機關的登記簿有此一項權屬狀況的記載。該文件第五條規定:土地、房屋權屬的確認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登記或者出具的權屬證明為準。權屬證明與權屬登記不一致的,以權屬登記為準。因而登記的效力來自於登記簿,並不以有無權屬證書為準。查封登記畢竟不是按正常的程序進行的,且執行法院日後對該房地產進行實體處分的概率極高。因此,可暫不製作權屬證書(執行法院如日後解除查封,可在當事人要求領取該項權屬證書時再行製作)。如在查封登記時製作權屬證書,也是可以的,但是權屬證書以保存在登記機關為好。

什麼叫輪侯查封

我也是最近才知道的,這是我參考的資料,你看一下應該就明白了。

關於輪候查封的相關制互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扣凍規定》)最早作出相關規定的,在第二十八條:“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

輪候查封登記是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宗土地使用權、房屋進行查封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為首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查封登記手續後,對後來辦理查封登記的人民法院作輪候查封登記,並書面告知該房地產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實及查封的有關情況。輪候查封登記的順序按照人民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時間先後進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全部處理的,排列在後的輪候查封自動失效;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部分處理的,對剩餘部分,排列在後的輪侯查封自動轉為查封。

車輛查封是什麼意思

“查封”是指法院查封,被查封車輛不得辦理轉移登記。

但現在的汽車下鄉也屬於查封範圍之內。購買兩年後會自動解封

如何理解"預查封的效力等同於正式查封

預查封登記的效力等同於正式查封:

預查封期間,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時,預查封自動轉為正式查封,無須製作查封裁定書;轉為正式查封的期限從預查封之日起算,預查封的期限為二年,且可以續封,每次續封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預查封可以輪候查封;預查封期間,不得辦理預查封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的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預查封期限屆滿未辦理預查封續封手續的,預查封效力消滅。

被法院查封的房子可以備案登記嗎?

被法院查封的房子可以備案登記。

產權與被查封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法院查封房子,只是為了保證法院確認的債權的實現,與房子的使用權沒有直接的關聯,房子的使用權人也可以使用其他方式履行自己的債務。

被法院查封的房子備案登記的,登記機關會在他項權利項目下注明查封或者扣押、抵押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為了進一步規範民事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併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條 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

第四條 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並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 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第八條 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第九條 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第十條 查封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築物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該建築物的實際佔有人,並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第十一條 扣押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機動車輛時,人民法院應當在扣押清單上記載該機動車輛的發動機編號。該車輛在扣押期間權利人要求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及時辦理相應的扣押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

查封凍結財產為什麼只能由法院執行

您好!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公權力。如果任何人或者任何政府機關都可以查封凍結財產,這社會就亂套了。詳細內容,請您閱讀《關於在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和《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一、關於在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一)查封、扣押、凍結的法律文書及送達:第一條。動產和不動產都可以適用這個解釋,要用裁定,並送達雙方。問題是如果沒有送達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我們認為應當辯證理解:對找到財產但因找不到被執行人和成年家屬等而不能直接送達的,如果一味強調送達就不符合實際。法院執行的是財產而不是人。我們要改變觀念,執行財產沒有必要一定要找到人,只要依照程序就可以產生效率,否則就要受制於被執行人,對申請人不利。所以送達的目的是告知而讓雙方知情,當然要儘量告知。關於第一條第二款最後一句話: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這也涉及剛才的問題,首先只是在第二款情況下即協助執行時才適用;二是裁定書的生效和查封行為生效是不一樣的。解釋要有基本理念,要有變通理解。如動產,只要查封裁定已送達或已實際控制財產,就認為查封是有效的,但如沒辦理登記就不能對抗第三人。只要有三個行為即封條、裁定和送達之一就應當有效。

(二)查封、扣押、凍結時執行財產的認定:第二條。只依據表面證據而不作實質性審查:動產基於佔有的狀態;不動產和其他應當登記的財產以登記的狀況來判斷,而不考慮這項財產是不是被執行人的。先查封之後如果有證據證明是案外人的,再以案外人異議程序處理。但不能認為法院查封是錯的,法院是依據佔有的狀態查封、扣押和凍結的。當然也有例外,如果房屋沒作登記,可以靈活地根據相關證據如誰給的錢等作出判斷;第二個例外是雖登記在第三人名下但如果第三人書面同意也可以查封等。

(三)關於執行前的保全:第三條。為什麼要建立執行前保全制度?這是為便於執行的需要,因為按法律規定訴訟保全有盲區,裁判文書生效到執行立案可能發生財產轉移。所以在法律文書生效到執行之前當事人都可以申請保全,甚至還可以寬一點,生效到立案前都可以;二是申請人是申請執行人;三是管轄法院為執行法院;四是法院內部應當由執行機構負責,原稿裡寫明瞭這點,但審委會討論時去掉了,我們認為可以根據各法院實際情況自己掌握;五是保全程序參照訴訟保全的規定進行。

(四)保全和執行程序的銜接:第四條。訴訟中的保全效力在執行階段自然有效。這本來不是問題但因民訴訟意見109條規定而有了歧意:有人認為訴訟保全的效力只到執行時就消滅了。我們認為訴訟保全並不因執行失效而應當是延續;二是執行中的保全同樣受查封期限的約束,在訴訟中的保全只要期限沒到就應當繼續延續到執行階段。

(五)執行財產的豁免及其例外:第五至第七條。這是執行文明的要求,世界各國都一樣。但保護到何種程度不一樣,如美國汽車是生活必需品不能查封,在我國則不是,汽車不能作為生活必需品,第五條就是生活必需品範圍的規定。生活必需品和必需的生活費用標準,各地法院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靈活掌握。關於第六條“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規定,由於媒體報道有偏頗造成理解有偏頗,我們認為還是應當按第五條的精神理解,不是說只要是居住的房屋就不能執行。第七條是例外的規定,要結合起來理解,例如執行對象是象牙床我們可以將其更換為其他床,這在國外叫交換扣押或交換查封。我們只要在保證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就可以執行,這不好把握。如被執行人貸款200萬買的房屋完全可以這其換一個便宜的房屋,當然這需要由申請人先墊付錢。這個問題是非常複雜的,最高法院今年可能補充作一個細......

房屋是否可以重複查封?什麼是“輪候查封登記”

可以重複查封。輪候查封就是前面已經有有效查封之後,新的查封要排隊在後面

法院查封的房產如何處理

你父母事後離婚並不能改變事情性質,也就是說,即使你父親將房產或其他財產協議全部轉讓給你母親,也涉嫌惡意轉移財產,是可撤銷的,何況婚內的抵押貸款應該是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有權強制執行,對房產進行司法拍賣,但是唯一一套居住用房產是不能拍賣的,最大可能是將房產A進行拍賣處理。

看了你下面的追問,你們這種情況通常大額債務是不可能拍賣小房的,只會拍賣大房。你結不結婚實際上和你父母並沒有關係,更不可能因為你要結婚留房子給你,因為這是你父母的債務。反過來說,如果你有十套房子,是屬於你的財產,法院也不能因為你父母的債務執行你的房產,這是一樣的道理。

如果你兩套房子價值較大,甚至如那位知友所說,對你們經濟狀況經過評估後兩套都進行拍賣,讓債務人自己去租房居住。

PS:剛在看一眼,說貸款是120萬,拿現在房價來說,好像也不算多大額債務,如果拍賣小房可以償還大半的話,還是有調解餘地的。

什麼是查封車

這個問題我怕自己打字的話你不好理解 這裡給你找了一下相關法律 你可以參考下

查封車就是指該車輛被依法查封,在查封有效期內,對該車輛不得進行買賣、過戶、抵押、租賃等。

車輛被查封的原因主要是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所採取的財產保全措施,或在執行過程中所採取的執行強制措施。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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