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治工業水汙染?

General 更新 2024-09-20

水汙染防治的措施

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二十九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汙染物的車輛和容器。第三十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汙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第三十一條 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第三十二條 含病原體的汙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後,方可排放。第三十三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汙染物。第三十五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和其他廢棄物。第三十六條 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和其他廢棄物。第三十七條 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採;對已受汙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採。第三十八條 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採礦等活動,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汙染。第三十九條 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第二節 工業水汙染防治第四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佈局,要求造成水汙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採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汙染物排放量。第四十一條 國家對嚴重汙染水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限期禁止採用的嚴重汙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汙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採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第四十二條 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鍊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汙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採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汙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並加強管理,減少水汙染物的產生。第三節 城鎮水汙染防治第四十四條 城鎮汙水應當集中處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汙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汙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加強對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汙者提供汙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汙水處理費用,保證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汙水、繳納汙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汙費。收取的汙水處理費用應當用於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

有關工業水汙染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8年2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法明確規定了保護水資源的相關政策、責任範圍任及措施等,還明確規定了違反本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正文

2.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汙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汙染防治。

海洋汙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水汙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汙染、城鎮生活汙染,防治農業面源汙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防治水汙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水汙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汙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水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排放水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汙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汙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2.2 第二章 水汙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汙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汙......

防治水體汙染的措施是什麼? 5分

水汙染防治措施

一、一般措施

1 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汙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2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汙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3 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4 含病原體的汙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後,方可排放。

5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6 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汙染物。

7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和其他廢棄物。

8 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和其他廢棄物。

9 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採;對已受汙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採。

10 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採礦等活動,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汙染。

11 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二、 工業水汙染防治

1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佈局,要求造成水汙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採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汙染物排放量。

2 國家對嚴重汙染水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限期禁止採用的嚴重汙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汙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採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3 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鍊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汙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3 企業應當採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汙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並加強管理,減少水汙染物的產生。

三、 城鎮水汙染防治

1 城鎮汙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汙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汙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加強對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汙者提供汙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汙水處理費用,保證汙水集中處理設施......

在工業汙水處理過程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一、略二、略三、格柵、沉澱格、調節池安全操作1.格柵截留的較大的浮渣和長纖維,每間隔2小時,應清理一次格柵,防止汙染物堵塞格柵,產生汙水處理事故。2.沉澱格每行兩個月清理一次,有汙泥泵把池內沉積物抽到汙泥濃縮池,儘量避免大量泥渣進入調節池。3.清理沉澱格時把進水閘板關好,打開調節池進水閘板,廢水直接進入調節池。4.調節池在運行時保持水位低於沉澱格的出水堰,水位差0~0.5m即可;5.定期對調節池內沉積泥渣清出,防止大量泥渣沉積,造成有效容積減少,大量泥渣進入後級處理系統。6.進入調節池廢水酸鹼度:一般PH為6-9。特殊時,進水最高可為PH

9-10.5,超過上述規定值時,應加酸鹼調節。四、水解酸化池、厭氧池、好氧池安全操作1.保證水解酸化池有效水位穩定,5.50~5.55m之間。2.溫度:一般為10-45?C,適宜溫度為15-35?C,此範圍內溫度變化對運行影響不大。3.PH:厭氧水解酸化工藝,對PH要求範圍較鬆,即產酸菌的PH應控制4-7範圍內;完全厭氧反應則應嚴格控制PH,即產甲烷反應控制範圍6.5-8.0,最佳範圍為6.8-7.2,PH低於6.3或高於7.8,甲烷化速降低。當高於10.5時應檢驗進水PH值並加酸鹼調節;好氧PH一般為6-9,特殊時,進水最高可為PH

9-10.5,超過上述規定值時,應加酸鹼調節。4.營養物:厭氧反應池營養物比例為C:N:P=(350-500):5:1,好氧反應池營養物比例為:100∶5∶1。5.溶解氧:好氧反應池溶解氧一般在1~3mg/l,曝氣池出口處溶解氧控制在2.5mg/l較為適宜。6.厭氧池要定期進行汙泥內迴流攪拌,防止汙泥流失,以厭氧池出水SS偏高來判斷,1~2次/月。7.每天都要取樣分析常規指標(COD、SS、PH、色度等)至少1次。8.每班工作人員都要對汙水系統各個池體巡查至少2次,查看運行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重事故應彙報上級主管。五、一級提升泵、二級提升泵安全操作1.一級提升泵兩臺(一用一備),二級提升泵兩臺(一用一備)。2.水泵開機前檢查運轉(手盤動)和潤滑情況。3.檢查相關閥門是否處於正常位置。4.合上電源開。5.電櫃上的選擇開關撥至自動位置,然後按啟動按扭,待旁路指示燈亮後開出水閥,出水閥開度以水量的多少為標準,滿負荷水量為250m3/h。6.水泵啟動時,機旁不得站人,操作人員在水泵開啟至運行穩定後,方可離開。7.嚴禁空泵運轉和超載,正常運轉溫度應不大於65℃,防止設備事故。8.水泵在運行中,必須嚴格執行巡迴檢查制度:(1)檢查各個儀表工作是否正常、穩定,特別注意電流表是否超過電動機額定電流,電流過大,過小應立即停機檢查。(2)根據進水量的變化及工藝運行情況,應調節水量,保證處理效果。(3)注意機組的響聲,振動情況。(4)檢查軸承電機溫升情況,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機,通知值班調度。(5)水池水位應保持正常。9.停機操作(1)達不到工藝要求或接受調度指令,應立即停機,關閉其閘門。(2)備用泵應每星期用手旋轉泵軸180°,並注意軸承處油位標記,及時加油。10.事故的處理(1)發現設備有異常情況,立即停機,應報告調度,並記錄值班記錄簿內。(2)由於電氣原因引起停機時,應立即報告調度進行處理,不得自行修理電氣設備,並記人值班記錄簿內。(3)發現電動機異常現象,應立即停止運行,並報告調度,請示處理,並記人值班記錄簿內。11.一級提升泵進水量應與二級提升泵出水量持平,保證水解酸化池有效水位穩定。五、鼓風機安全操作1.鼓風機三臺(二用一備),三臺風機輪換使用,每......

國家對水汙染有什麼防止工作 10分

水汙染:中國公共危機   雖然經過了無數次的曝光和無數次的詰問,但中國水汙染卻依然沒有得到有效的根除與遏制。據國務院八部委2008年環保專項行動的最新檢查結果顯示,全國113個重點監測城市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仍然偏低,其中243個地表水水源地中達標水源地為159個,佔到65%,不達標的為84個,佔35%,涉及到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40個城市。水汙染作為一個嚴重的公共危機正以超常的分量挑戰著中國政府的決策水準與能力。   黑色的“水圖”   從松花江苯洩漏到廣東北江鎘汙染,從滇池水葫蘆瘋長到太湖藍藻氾濫,儘管一樁又一樁的無情事實在不斷挑戰著我國本已脆弱的水環境能力,但這些局部而片段的現象並沒有讓我們完整認識水汙染的嚴重而殘酷,而只有打開中國水系的平面地圖,幾乎處於危機邊緣的水汙染生態才能裸露無遺。   據國家環保總局的調查顯示,自兩年前松花江事件以來,我國共發生140多起水汙染事故,平均每兩三天便發生一起與水有關的汙染事故。而據監察部統計,近幾年全國每年水汙染事故都在1700起以上。   “滄浪之水清兮,可以濯我足”,屈原的這種浪漫情懷,如今越來越成為歷史的記憶和慨嘆。據環境保護總局發佈的《中國環境狀況公報》稱,全國近14萬公里河流進行的水質評價,近40%的河水受到了嚴重汙染;全國七大江河水系中劣V類水質佔41%。而環保總局發佈的另一項重要調查顯示,在被統計的我國131條流經城市的河流中,嚴重汙染的有36條,重度汙染的有21條,中度汙染的有38條。   作為我國北方的重要水源,黃河在近十多年中被汙染的事實在不斷加重。黃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局對黃河水汙染的狀況進行量化分析後發現,黃河干流近40%河段的水質為V類,基本喪失水體功能。與黃河一樣,撲向長江的汙染面積也在不斷擴大。一項最新的調查顯示,長江干流六成河水目前已遭汙染,超過Ⅲ類水的斷面已達38%,比8年前上升了20.5%。無獨有偶,儘管淮河是中國投入最多、開展汙染治理最早的大江大河,但如今仍是一條受汙染最嚴重的河流。淮河在評價的2000公里的河段中,78.7%的河段不符合飲用水標準,79.7%的河段不符合漁業用水標準,32%的河段不符合灌溉用水標準。10年前,淮河還生長著60多種魚類資源,可如今這些魚類幾乎絕跡。   除了跨區域河流廣受汙染外,局部性中小河流以及所謂的城市“龍鬚溝”都難逃被汙染的厄運。上海的蘇州河曾經“黑”臭了80年,而就在筆者居住的廣州市,穿越市區並匯入珠江的大小14條河湧無一例外地都是發黑發臭。   當江河被汙染所侵襲時,與其同吞吐的湖泊就很難獨善其身了。據環保總局發佈的環境質量狀況報告顯示,我國“三湖”(滇池,巢湖,太湖)的水汙染正在日益加重;有著“千湖之省”美譽的湖北省武漢市,覆蓋城區的38個湖泊汙染負荷遠遠超過其水環境容量,其中32個湖泊水質為劣V類。而作為雲南省先前尚未遭受汙染的兩大湖泊之一的撫仙湖,目前水質也在開始急劇降低。   以海洋為歸宿的河流湖泊帶給接納者的同樣是汙染。據廣州海洋地質調查局的調查結果表明,珠江口海域有95%的海水被重度汙染。無獨有偶,曾經是我國富饒“海上糧倉”的東海卻在每年4到6月赤潮頻發。專家指出,全國的汙染通過河流向沿海集中的結果,使中國水汙染的“最後一道防線”已被無情撕破。   洶湧的汙染源   就像我們絲毫不懷疑水汙染的嚴酷事實一樣,中國社會各個層面對於造成水汙染幾大“始作俑者”的認識也日漸變得清晰和明朗。   產業結構不合理,增長方式粗放是中國經濟長期未能根治的痼疾,其重要表徵就是重化工業尤其是資源消耗工業增長......

那些行為會造成水汙染?如何防止?

工業汙水、生活汙水隨意排放是造成水汙染的兩大根源。防止很的話,一是加大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愛護水資源意識,這是最根本的。另外要加大處罰力度,對隨意汙染、排放駭水的工廠、企業及個人進行嚴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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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汙染如何防治其基本原則

目前,水汙染防治的重點是飲用水源保護,“三河三湖”的汙染治理;水汙染防治的一個難點是造紙工業的汙染控制;水汙染防治的主要任務是工業汙染控制和城市汙水處理;同時應注重水資源開發利用對水環境的影響。本文圍繞以上幾個方面水汙染防治政策和措施的實踐進行了簡要評述,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主要包括:確立以容量總量控制為基礎的排汙許可制度為水汙染防治的主要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因地制宜建設城市汙水處理設施;高度重視飲用水源的保護工作;正確處理好造紙工業發展與水汙染防治的關係;正確處理水資源開發利用與水環境保護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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