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期限幾個月?

General 更新 2024-12-19

刑事案件的有效期是多久

這個需要具體分

其實這個屬於追訴時效的問題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刑法》第88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這是此種追訴時效延長的前提條件。

第二,行為人實施了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我們應當將其解釋為逃跑或者藏匿,使偵查或者審判無法進行的行為。對於行為人在立案診查或者案件受理後,僅僅實施了串供、毀滅犯罪證據等行為,但沒有逃跑或者藏匿的,不能使用追訴時效的延長。雖然這些行為也具有妨礙偵查或者審判的性質,但它們不能使診查或者審判無法進行,因此,它們不屬於我國《刑法》第88條第1款中所說的“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

刑事案件要多久才過期

您詢問的是有關追訴時效的問題。

追訴時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已經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被追究了刑事責任,該案件應當予以撤銷。

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情況。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福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時效中斷。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在一般情況下,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 但是,如果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刑事案件處理最長期限是多久?

最長期限不一定:首先拘留期限最長為37天,檢察院在此期間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批准逮捕後是偵查,偵查一般為2個月,經批准逮捕的上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2個月,這個可以延長2此。對於特殊案件可以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長,延長時間不確定。偵查結束後移送審查,檢察院可以退回補充偵查,期限1個月,可以退回兩次。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一般為1個月,重大疑難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提起公訴後,法院也可以退回補充偵查,也是2次,每次一個月。法院審理期限一般為1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個半月,經高級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在審理過程中會出現延期、中止審理的情況,也可能出現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的情況,所以在審理階段的時間是不確定的。你自己可以計算一下大概的時間。

刑事案件,多久法院會宣判?大約幾個月?

這個要看辦案進度,不是法院一個部門,還有檢察院和公安部門

刑事案件追訴期是多久?

刑事案件的追訴期: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一般的犯罪經過下列期限,相關機關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但是,如果犯罪案件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償案件,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另外,如果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所以,如果當年那個刑事案件已經立案偵查的,無論他逃20年還是30年,都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假如那個刑事案件沒有立案偵查,相關機關則不再追訴。

刑事案件起訴期限多長時間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三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一百四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罰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第一百四十四條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刑事案件,一般多長時間必須結案

一審一般6個月內辦結,二審、再審三個月。情況特殊可以延期

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訴訟期一般是多久?

通常情況下已經不具有追訴效力了。但是如果當初案件經過相關申請的可以繼續有效。補充:1.通常親屬身份不影響罪行的判定,原本該定何罪就是何罪2.刑事責任能力是否欠缺,以行為人為犯罪行為時為準,應予刑罰追問:我第二條說了啊,她是先殺人才瘋,應予刑罰瘋了所影響的就是她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繼而影響責任能力追問:那她是關在監獄裡還是關在精神病院呢?回答:這個根據情況而定,我們國家這方面貌似缺乏相關規定1.如果社會危險性明顯增加且較大時,執行機關或考察機關或監督機關就應當變通行刑的方式,將罪犯強制移送到精神病醫院治療、監管。2.僅患有精神病而未伴有較大危險的,不應強制移送,執行機關可以責令其家屬或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並隨時報告相關情況3.對於家屬或監護人無力治療的,政府應給予治療救助。

刑事案件多長時間宣判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20日: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二、1個月,1.5個月:即:1+0.5=1.5個月審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的案件: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2、被告人被羈押的3、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4、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

三、3個月或3.5個月,延長2個月:1(1.5)+2=3(3.5)個月審限為1個月經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的案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

四、4個月或4.5個月:即:1(1.5)+2+1=4(4.5)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五、5個月或者5.5個月:即是:1(1.5)+2+1+1=5(5.5)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六、9個月:即:6+3=9個月6個月,延長3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刑事案件到法院後多久能開庭期限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搐

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取得受害人諒解的,法院一般從輕處理,判緩刑的可能性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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