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請提供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2-25

政府“依申請公開信息”指什麼

所謂依申請公開,就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律規定和本機關的職權,向申請人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行為;申請的方式包括網站申請、電話申請、電子郵件申請、現場申請等。

依申請公開條例的理由是什麼意思

依申請公開制度

一、依申請公開方式和程序

1、提出申請。公開權利人向所屬黨組織黨務公開機構諮詢相關申請手續,填寫《黨務信息公開申請表》提出申請。

2、受理。申請符合要求的,由本單位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

3、答覆。受理申請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要製作公開決定書,送達公開權利人。公開決定書應當註明公開的範圍、形式和時間。

(1)應當全部公開的,製作公開決定書,予以公開;

(2)可以部分公開的,製作部分公開決定書,予以開。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和依據;

(3)應當不予公開的,製作不予公開決定書,向公開權利人說明理由和依據;

(4)一時難以確定是否屬於黨和國家祕密範圍的,製作暫緩公開決定書並告知公開權利人;

(5)已主動向社會和內部公開的,應當指引告知公開權利人;

(6)屬於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但尚未公開的,應當及時公開。

4、延長時間

(1)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黨組織可以將作出是否公開決定的期限延長30個工作日,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將延長的理由及延長後的期限告知公開權利人。

(2)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公開決定的,黨組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3個工作日內,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開權利人中止的理由。

5、個人或組織要求查閱已公開過的黨務信息,各單位應當給予協助查閱。

二、依申請公開的要求

公開權利人的申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南極鄉基層黨組織黨務公開工作實施方案》的規定;

2、申請公開的事項應當表述清楚、涵義明確;

3、明確寫明申請的目的。

三、依申請公開不予答覆的黨務信息

1、黨組織已經主動向黨員、組織和群眾公開的黨務信息;

2、黨組織應當實行內部公開的黨務信息;

3、涉及黨和國家機密、商業機密、個人隱私、與執法執紀等有關的黨務信息。

四、監督保障

鄉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加強對各黨(總)支部依申請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設立投訴電話、信箱,接受公眾對各黨組織依申請公開黨務信息工作的投訴和監督,查處不當行為,並向投訴人通報處理情況。

五、其它事項

1、依申請公開黨務信息是指各黨組織依據公開權利人的申請而公開符合一定條件的黨務信息的活動。

2、各黨組織依據公開權利人的申請公開其黨務信息,適用本實施制度。

3、本制度所稱的公開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向各黨組織申請公開黨務信息權利的人,包括黨員、群眾和組織。

什麼是依申請制度

即某項權利不會主動取得,必須按照規定申請後才能取得

什麼是受理依申請

比如說你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就需要根據你的申請來決定是否受理你的申請。

依申請行政行為的特點有哪些?

依申請行政行為的特點如下:

1、依申請行政行為是以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的。

2、依申請行政行為是授益性行政行為。

3、依申請行政行為的目的在於抑制公益上的危險,抑制影響維持公共利益的因素,確保國家財政收入。

4、依申請行政行為必須依法作出。

5、依申請行政行為是要式行政行為。

依申請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只有在行政相對人申請的條件下方能作出,沒有相對人的申請,行政主體便不能主動作出行政行為。

公民依申請公開信息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嗎

申請的時候,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證明。

什麼是依申請公開制度

什麼是依申請公開制度_百度文庫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XRB0rZMi_-4WY-7n0ZilsKiJT44ja2LQuYM9yX4pNigBqhHoKDgrVScXtjCOmBpvS4UiSjK3VnemnMC8CbNhTaZorlZS8UyFEYEJOZYUNjG

如何把握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

200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後,行政機關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越來越多。對此,筆者結合工作實際,談談依申請信息公開工作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注意區分信息公開與信訪、業務諮詢的不同

隨著信息公開申請數量的增加,在實踐中,出現部分申請人將信息公開與其他業務相混淆的情況。最常見的是申請人以信息公開名義進行信訪投訴或業務諮詢。為此,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申請後,應首先甄別判斷,排除不屬於信息公開的申請。事實上,信息公開與信訪、業務諮詢無論是概念還是處理方式、救濟途徑等均存在明顯差別。信息公開是指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該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信息。該信息是已經生成的現有信息,行政機關無須重新加工、製作,公開的形式是提供複印件或其他適當形式。如認為行政機關信息公開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而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政府或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對信訪事項,行政機關應當調查核實,並書面反饋信訪人。對信訪處理不服的,信訪人可以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查直至複核,但不能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業務諮詢則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了解、請教業務問題,詢問、徵求對業務的對策和建議。行政機關如就業務諮詢問題出具答覆意見的,屬於行政指導行為,對當事人不具強制力且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當事人不能因此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注意做好依申請公開申請主體及內容審查工作

一是申請主體資格問題。《條例》規定,申請人“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政府信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被告以政府信息與申請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對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說明”;“不能合理說明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系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被告據此不予提供,且已經履行法定告知或說明理由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上述規定,為行政機關對信息公開申請是否屬申請人“特殊需要”進行審查提供了依據。但由於《條例》在申請人提交材料上並未規定“特殊需要”證明材料,因此,在實踐中容易引起爭議的,是申請人應就“特殊需要”作何種程度的舉證問題。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看,行政機關在審查申請人申請是否與“特殊需要”相關上應相對寬鬆,只要申請人作出合理說明,行政機關應予受理。同時,行政機關如以申請與“特殊需要”無關拒絕提供信息的,應有充分的事實理由,並應當履行告知和說明義務。

二是申請內容問題。申請人申請內容應符合《條例》對政府信息的定義範圍。除明顯不屬信息公開申請的情形外,還有幾類情形值得關注:

1.申請人申請信息如已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行政機關應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如信息仍由本機構檔案部門或工作人員保管或受理申請後才移交國家檔案館的,則適用《條例》規定。

2.正在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如行政處罰、行政複議相關人員以信息公開名義申請查閱案卷材料的,應告知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但已辦結的行政程序案件相關人員申請查閱案卷的,則應按上......

依職權行政行為和依申請行政行為的分類依據是什麼?

依職權行政憨為和依申請行政行為以行政主體能否主動採取行政行為為標準,行政行為可分為依職權行政行為和依 申請行政行為

為什麼人社部發的文件有些找不到,比如說人社部發〔2015〕100號,這個!依申請公開是什麼意思? 10分

就是不主動公開,需要向發文單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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