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犯了怎麼辦?
精神病犯法怎麼辦?
請問一下各位懂法的高手們~我家有一個吸毒者~由於吸毒時間過長(10年以上)精神有些問題拿錢辦了精神病證明(3級)現在沒錢吸毒了就開始折磨家裡人~(媽媽,姐姐,還有嫂子)不給錢就在你家住買菜還得買酒喝多了就拿刀必著~如果不給錢就殺人~(由於有精神病證明)報案了派出所也管不了多說關幾個小時教育一下就給放了保了好幾次案了都是這樣的(現在到處抓媽媽呢必媽媽賣房子如果不賣就把媽媽殺瞭然後他就能繼承房子然後在賣了)~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了報案以後還是來~不給開門就砸玻璃窗戶。我想請問一下各位懂得法律的高手們這樣的人政治不了嗎?有沒有懂的告訴我應該怎麼辦? 補充: 現在是沒人能管住他~一到我家就拿刀逼著要錢~如果不開門就砸玻璃~天天手裡拿著刀~誰敢送他去檢查啊~我想請問一下怎麼能制止他?或者能不能抓進監獄~如果抓不進去的話如果給他殺了犯法不犯法?(我不想等到自己家人被砍的時候在去阻止他那已經晚了~)不能進監獄有什麼好辦法也可以~ 補充: 我想請問一下~(管制)怎麼管制法啊?報案抓進去了然後沒過半小時放了8點抓進去的(就剛剛抓的)現在已經出來了,安樂死怎麼把他安樂死啊? 補充: 派出所說了4000塊錢~自己堅定去~自己拉他去~但是我家經濟條件拿不出來啊~還有誰敢拉他去啊~見著了就拿刀~就是要錢~(派出所說了這樣的吸毒已經到年了活也活不了幾天了全身全是病往那裡送那裡不要能拿他怎麼辦呢?)
家裡精神病人發作時怎麼辦
精神分裂症是一種嚴重的精神疾病,在分裂症急性發作中,病人常常表現出幻聽、妄想、思維障礙以及行為和情感失控。假如病人以前就有過使用暴力的行為,精神疾病會加劇其攻擊傾向。這時家屬往往在恐慌中不知所措,甚至發生家屬或病人被擊傷甚至被殺的慘劇。
病人出現幻聽幻想怎麼辦?
病人有暴力行為怎麼辦?
精神分裂症急性發作時,病人也會感到恐懼嗎?
家屬能否尋求警察的幫助?
此時,病人或許也和你一樣,正在為以下發生在他們身上的事而恐懼:他們聽到的“聲音”是威脅其生命的命令;他們看到的圖像是蛇正在窗戶上爬行;他們還可能感覺到有毒氣體正在房屋裡瀰漫。在這種情況下,家屬首先必須儘快得到醫療方面的幫助。假如他們曾經接受過治療,可以打電話給大夫尋求幫助和建議;或者帶他們去醫院看急診;或撥打急救電話。
家屬有所為
儘可能地保持冷靜。
儘量減少其他讓人分心的事物:關掉收音機、電視等。假如有其他人在屋裡,告訴他們(避免大聲呼喊),請他們離開屋子。這時,試著對病人說:“我們坐下來談一談吧!”或者說:“我們一起坐下來,冷靜一下,好嗎?”說話的語速要慢要清晰,要以一種正常的口氣說。可以說說你所觀察到的行為:“你現在看起來很擔心(生氣或困惑等),可以告訴我你所擔心的事情嗎?”避免以一種盛氣凌人的命令式的口吻說話,比如說“你的行為就跟小孩子似的”,或者“我說什麼,你就給我做什麼”。
如果需要重複同一個問題(有時候病人對家屬的提問不理解),請使用相同的話語。不要為了把問題說清楚而用不同的措辭。另外,可以允許病人在屋裡獨處。不要盯著他們或靠他們太近。需要理解的是,家屬過多的情感反倒會讓病人更心煩意亂。
家屬有所不為
不要朝病人大喊。假如病人看起來不在聽家屬講話,很有可能是耳朵裡的“聲音”變得更大的緣故。
不要評論病人。此時,病人已喪失了合理推理的能力。
不要用挑釁性話語讓病人付諸行動。
避免和病人持續眼神接觸。
不要堵住門。
不要當面與其他人討論如何處理。
如果有可能,儘可能讓病人自願到醫院接受治療。假如你覺得病人不會聽你的,可以試著找一位能說服他(她)去醫院的朋友。有人發現給病人提供一些選擇或許會更有效。比如“你願意和我一起去醫院嗎?還是你更願意和小李一起去?”這些步驟都可以減少病人的無助感。為病人提供選擇——無論多少,都可以給病人提供一種自己能夠控制恐懼情形的感覺。
另外要注意的是,病人的精神病性發作常常涉及暴力。在這種情況下,常常沒有機會冷靜地和病人交談,也沒有機會打電話尋求幫助。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病人常處在非真實的狀態,於是按照幻聽內容去付諸行動,比如說砸碎玻璃等。病人還會有傷害自己、傷害家屬、毀物的危險。一位母親訴說,她的兒子曾聽從耳朵裡“聲音”的指示——上帝命令他去殺死他的母親。在這種情況下,家屬必須盡一切可能保護自己和他人(包括病人本身),以避免身體上的傷害。最明智的選擇或許是離開屋子。這樣你可以把病人安全地留在家裡,自己打電話或者去求助。然而,這種方法一般只有在非常極端的情況下才是可取的。此時,或許你唯一的選擇就是給警察打電話;而且,此時獨自送病人去醫院也是應該避免的,最好能有人陪你一起去。
必要時請警察介入
有些經歷過病人急性發作的家庭,會在是否給警察打電話這件事情上猶豫不決。他們覺得,這樣做他們患病的家人似乎就成了罪犯,或者代表他們遺棄了自己的家人。然而,有時候他們別無選擇。很多家庭發現: “我要給警察打電話”之類的話常常可以使病人平靜下來。這可以使病人知道,別人已無法忍受他......
精神病人犯罪怎麼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
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
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二章第七節 鑑 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
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第一百二十條: 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簽名。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
,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
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
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
鑑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
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法定代理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
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
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
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
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第一百三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
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
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
監護人的除外。
綜合以上規定,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重新鑑定,如果他真的是精神病人你們也可以請求政府責令他的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或者請求政府強制收容醫療;他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的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精神病觸犯法律會怎麼處理?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行政處罰法第26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0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精神病鑑定的目的在於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判斷有無責任能力。 對精神病的鑑定首先是從臨床精神病學的基礎出發,全面檢查分析,確定有無精神病,同時從法律的角度確定犯罪時的精神狀態及嚴重程度和它與犯罪的因果關係兩方面考慮,具體判斷標準如下: 一是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一個人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還是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即雖可能有辨認能力但喪失了控制能力,其行為已無法受到主觀意識的支配和控制。 三是必須是在發生危害行為的當時處於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 四是在精神疾病的間歇期或是疾病緩和期出現危害行為的,因其精神活動已恢復正常,即不能評定為無責任能力。 五是處於智能缺損狀態,即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狀態,應當在一定程度上負刑事責任。
精神病人殺人怎麼處理?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處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專門知識精神病人犯罪意識比較有難度(小心自己被殺啊),二是會被強制治療,至於復發的問題,還真沒辦法啊,及早發現,及早治療!
精神病人傷人怎麼處理
沒有,精神病人為限制或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精神病人的犯罪行為,如故意傷害。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受害人及其利害關係人可向其監護人要求因被監護人(精神病人)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
一般情況下,有監護人的,監護人無力監管的,可送往當地精神病攻。發病的精神病人實施危險行為正在發生或將要發生時,受害人或其他人報警後,而未出警,屬於行政不作為。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注意,在實務中,這裡必須是危險行為正在進行並有可能持續到警察到達現場危險行為還在進行。或者將要發生,而自己又無力避免。
精神病人發病時,追逐,辱罵、毆打他人的,儘量躲避,或採取有效的方式予以制止。鑑於你堂哥有監護人和我國精神病人保護相關法律不完善的情況下,那麼出現的你的疑問是正常的,淡月愛星已經回答的很清楚了。我在給你做做思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