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什麼時候合法化?

General 更新 2024-11-16

目前為止安樂死在哪些國家合法化?

目前已立法容許安樂死的地方有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瑞士和美國的俄勒岡州、華盛頓州和蒙大拿州等地。

奧地利、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瑞士10國,允許“被動”安樂死,只准終止為延續個人生命琺治療的做法。

安樂死在哪些國家是合法的?

目前已立法容許安樂死的地方有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瑞士和美國的俄勒岡州、華盛頓州和蒙大拿州等地。

奧地利、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瑞士10國,允許“被動”安樂死,只准終止為延續個人生命而治療的做法。

一、安樂死合法化的發展過程?

1、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亞北部地區議會通過了《晚期病人權利法》,從而使安樂死在該地區合法化。但就澳大利亞全國而言,至今仍無安樂死的國家立法激

2、 2002年4月荷蘭議會通過的有關“安樂死”合法的法案1日開始正式生效,從而結束了荷蘭歷史上長達30年有關“安樂死”是否合法的爭論。荷蘭因此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將實施“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

3、比利時:在2002年9月實施條件嚴厲的合法化安樂死。病入膏肓或無法治癒的一名成年病人,智志若清醒又能自我決定,可由一名醫生從旁協助,了結生命。

4、2008年11月,華盛頓州近60%的選民投票通過了第1000號動議案,成為繼俄勒岡以後第二個由選民投票允許安樂死的州。(美國最高法院2006年裁定,醫療行為由各州自行管理,包括協助自殺。)

一、什麼是安樂死?

安樂死(希臘語:Ευθανασία,英語:Euthanasia,eu意“好”、thanatos衍生自死神塔那託斯),有“好的死亡”或者“無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種給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無痛楚、或更嚴謹而言“盡其量減小痛楚地”致死的行為或措施,一般用於在個別患者出現了無法醫治的長期顯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對病人造成極大的負擔,不願再受病痛折磨而採取的了結生命的措施,經過醫生和病人雙方同意後進行,為減輕痛苦而進行的提前死亡。

目前醫學界對“安樂死”無統一的定義,不過在操作層面,主要可分為:

主動安樂死(Active Euthanasia)

按病人要求,主動為病人結束生命(例如透過注射方式)。

被動安樂死(Passive Euthanasia)

被動安樂死是按病人意願停止療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維生系統或讓病人停止服藥),使其自然死亡。

二、哪些對象可以申請安樂死?

對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及處於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實施使其在無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為。狹義專指對身患絕症、臨近死亡、處於極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實施

安樂死

促使其迅速無痛苦死亡的一種方式。又稱無痛苦死亡。一般多指後者。各國對安樂死是否合法存在爭論。持肯定態度的學者認為安樂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從現代醫學知識和技術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並已臨近死期;

②病人極端痛苦,不堪忍受;

③必須是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為親屬、國家、社會利益而實施;

④必須有病人神志清醒時的真誠囑託或同意;

⑤原則上必須由醫師執行;

⑥必須採用社會倫理規範所承認的妥當方法。

三、安樂死的操作程序?

實施安樂死的行為在滿足法定的實體條件的前提下,還必須嚴格按照程序規則來操作。在程序設計上,筆者認為有四個關鍵的內容需要規範:一是病人的申請;二是醫師的診斷;三是病人與醫師協議的達成;四是醫師實施安樂死的行為。而貫穿始終的是法院的主持和監督以及公證機關的公證。法院和公證機關的“第三者”的中立姿態在此程序中必須得到充分的展現。

(1)病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申請一律採用書面形式。

當病人表達了選擇安樂死的意願以後,病人的親屬(無親屬時可由病人的朋友)告知醫院所在地市的法院(即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及時派工作人員到病房或專門場......

在世界法律史中 什麼時候才出現安樂死的合法化

1996年7月1日,世界上第一部允許自願安樂死的法律在澳大利亞北部地區生效。安樂死這一在國際上已爭論多年的話題又引起了人們的關注。所謂安樂死,是指為結束不治之症患者的痛苦而施行無痛苦致死術。

實施安樂死的有哪些國家,合不合法?

目前,積極安樂死只在荷蘭和比利時合法。瑞士和美國俄勒岡州的法律則允許間接或消極安樂死。美國俄勒岡州是世界上第一個承認安樂死合法的地方。1994年,該州通過一項法令,允許醫生為只有半年存活期俯絕症病人提供他們要求的致死藥物。自這項法令1997年生效以來,已有200名絕症病人在該州實行了安樂死。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目前正在仿效俄勒岡州制定類似的法令。

世界上第一個將積極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是荷蘭,比利時則緊隨其後。2002年9月23日,荷蘭取消了對有條件安樂死實施者的刑罰。目前,比利時和荷蘭都準備就嬰兒和痴呆患者安樂死問題立法。

瑞士允許消極安樂死,併成立了一個幫助他人死亡的專門協會。英國上院正在審理一項允許自願安樂死的法案。在日本,有條件的安樂死於1995年得到最高法院許可。哥倫比亞則於1997年立法確認安樂死是臨終病人的一項權利。

法國青年樊尚•安貝爾的母親曾幫助兒子安樂死,這促使法國議會於2005年通過一項法令,給予沒有希望治癒或處於垂死階段的病人選擇死亡的權利。

澳大利亞北部地區曾短期承認安樂死合法。有關法令於1996年7月生效,但於1997年3月被澳大利亞聯邦議會廢止。

在全球各地,有很多人為安樂死合法化奔走呼號,但也有很多人堅決反對安樂死。在反對安樂死的人看來,直接或間接地造成他人死亡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世界上第一個安樂死合法化國家是哪個?

荷蘭!!!!!!!!!!!!!

中國法律目前是否允許安樂死?

全世界目前只有荷蘭將安樂死合法化,在中國安樂死一直沒有得到法律上的承認,因為它與刑法倫理等多方面產生了衝突,並且不易控制。但是,不可否認安樂死對絕症過度治療等造成的危害有一定的剋制作用。

瑞士何時通過安樂死合法議案的?

瑞士:安樂死在個別城市合法

瑞士禁止積極、直接的安樂死。不過,在個別城市,醫生可以給重病且自願結束生命的病人一些致命藥品,再由病人自己服藥。這屬於被動協助自殺,是合法的。

2000年10月26日,瑞士蘇黎世市政府通過決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允許為養老院中選擇以“安樂死”方式自行結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協助。這一規定本身所涉及的只是蘇黎世的23家養老院。

安樂死,是否應當合法化呢?

從法律角度分析:我們應該尊重人權,所以病人有這個要求我們應該尊重.但涉及到這樣幾個問題,是否病人是一時衝動,是否家屬同意並支持.是否有人利用安樂死的合法化加害他人.以此觀之,弊大於利,不應該合法化.

醫學角度看,如果病人病危,已經無救起的希望,再拖下去也只是浪費醫藥資源,注射安樂死未嘗不是一個很好的解決途徑.但如果遇到家屬的一意堅持,我們可以對次做較高收費,定製這種行為.合法化還談不上,只是做一個特殊規定.

倫理道德上講,安樂死合法化也是不正確的。每個生命體都有存在的價值,不應該由個人的意識將其剝奪.

當今中國是否應該將安樂死合法化,為什麼?

不可能的,沒到那一步呢,現在醫療糾紛還那麼多,將來出事搞不定的

安樂死合法化會帶來什麼問題

很多問題。

第一,很多自殺者去選擇這個途徑。

第二,會出現很多終止疾病的治救行為。

第三,會可能出現很多逆道德的行為出現。比如子女逼迫父母。

第四,但同時也是人類自由意志選擇的體現,也有很多人贊同。

第五,這個行為可能會引起社會的一些混亂,不得不慎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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