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會怎麼樣?
請問怎樣的交通事故才算是肇事逃逸???
一、什麼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70號令)》規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如〈案例1〉:孫某駕駛兩輪摩托車馱載其朋友劉某(二人均喝酒過量)超速行駛時,因路上顛簸,劉某從摩托車上跌落頭部著地,致顱腦損傷而當場死亡。而當時孫某對此一無所知,仍然繼續駕車狂奔,直至被人發現將其截獲。本案中,孫某雖然離開了現場,但因其主觀上對劉某墜地身亡這一交通事故並不“明知”,故不宜認定其“交通肇事後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我們這裡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如〈案例2 〉:司機宋某違章駕車,將一行人於某撞死,正當宋某對於某進行搶救時,於某的親友及當地群眾聞訊趕到,持械對宋某進行毆打。宋某被逼無奈,駕車逃離現場,直接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報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當然,需要說明的是,行為人出於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後,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 如果行為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
這裡有爭議,有人認為僅僅將其限定為逃離“事故現場”,而實踐中大多數並不拘泥於“事故現場”,而是與“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一併來考慮的,總之,要看具體情節。
二、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近日,天津市交管局出臺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標準,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等 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三、哪些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6種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外,交......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怎麼判定
一、什麼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70號令)》規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如〈案例1〉:孫某駕駛兩輪摩托車馱載其朋友劉某(二人均喝酒過量)超速行駛時,因路上顛簸,劉某從摩托車上跌落頭部著地,致顱腦損傷而當場死亡。而當時孫某對此一無所知,仍然繼續駕車狂奔,直至被人發現將其截獲。本案中,孫某雖然離開了現場,但因其主觀上對劉某墜地身亡這一交通事故並不“明知”,故不宜認定其“交通肇事後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我們這裡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如〈案例2 〉:司機宋某違章駕車,將一行人於某撞死,正當宋某對於某進行搶救時,於某的親友及當地群眾聞訊趕到,持械對宋某進行毆打。宋某被逼無奈,駕車逃離現場,直接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報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當然,需要說明的是,行為人出於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後,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 如果行為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
這裡有爭議,有人認為僅僅將其限定為逃離“事故現場”,而實踐中大多數並不拘泥於“事故現場”,而是與“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一併來考慮的,總之,要看具體情節。
二、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近日,天津市交管局出臺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標準,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等 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三、哪些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6種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外,交......
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怎麼處理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處理起來比較複雜,看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繫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危險物品的種類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並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徵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徵等有關情況。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管轄區域和道路情況,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預案。 發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交通事故現場痕跡、遺留物等線索,及時啟動查緝預案,佈置堵截和查緝。
第三十三條 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發協查通報、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查、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偵破線索。發出協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告時,應當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實、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情況、特徵及逃逸方向等有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 接到協查通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佈置堵截或者排查。發現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的,應當予以扣留,依法傳喚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與協查通報相符的嫌疑人,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辦理移交。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獲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後,應當按原範圍發出撤銷協查通報。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偵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詢問案件偵辦情況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
第四十九條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駕駛證會怎麼辦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肇事逃逸已報案,逃逸車會怎麼處罰?
由於對方肇事後已經逃逸,只給你的車造成了輕微損傷,可能還是外地的車輛,所以交警不用找他,他報案後,把肇事後給你車輛造成的損傷的照片交給交警,交警就會把相關肇事的信息錄入微機,這樣該車無論到哪兒都會有他的案底,將來他驗車時,由於有案底未處理,就驗不了車,他就肯定會來自首的。因此你要抓緊時間把照片給送過去或傳發過去,以便交警及時錄入微機,掛在網上。這樣你也可以先能夠從保險公司索取賠償款了。
怎樣評價肇事逃逸人
交通事故有成熟的處理模式,先求醫和報警,之後進行責任認定,再找保險公司理賠,這樣可以讓交通肇事造成的後果不再擴散。如果事後逃逸,不光是從交通肇事惡化成了肇事逃逸,還把危害擴大到整個社會,讓人們喪失了在路上自由行走的安全感。
某一交通事故傷害的是具體的個人,但肇事逃逸傷害的則是整個社會秩序,這個秩序關係到我們每一個人!逃逸必然惹起眾怒,必須接受法律的審判,更應當接受道德的審判!
對公眾來說,必須想辦法把逃逸的司機變少了甚至禁絕之!否則,人人自危。對逃逸者除了法律懲罰外,應當讓其遠離汽車駕駛,甚至終生禁駕;必須跟其個人信用掛鉤,肇事後逃逸,其將來的工作、生活必須要受到約束,讓其付出更高的代價,提高其逃逸成本;最後管理部門要真正完善監督管理機制,要及時提前發現那些不正常行駛的車輛,及時喊停。
兩車事故,對方肇事逃逸,會怎麼樣
根據刑法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兩車事故,對方逃逸是否構成刑事犯罪(交通肇事罪),和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要看造成事故的後果。如果沒有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輕微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怎麼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肇事逃逸怎麼判定的?
交通肇事(我們只考察構成犯罪的案件)逃逸案件不斷髮生,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很大危害。但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對此並沒有統一的認識,由此給交通肇事嫌疑人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為了說明問題,先看以下幾個案例。
案例一:2004年6月23日22時許,古某駕駛桑塔納轎車,沿沭牛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山東省臨沭縣大興鎮駐地,因順行的該鎮灣子村村民英某突然從路北向路南轉彎,古某剎車不及時,當場將英某撞死。古某下車見英已死亡,就駕車離開現場,到了交警隊報案。
案例二:2001年3月11日11時30分許,何某駕車沿省道225線由北向南行駛,行至周莊村時,將過路的行人劉某撞傷後逃逸,後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三:2005年3月20日7時30分許,李某駕車沿沭郯線由東向西行駛,行至山東省臨沭縣鄭山鎮邢屯村村中的水泥路上時,因沒有在路中間行駛,將順行路人宋某撞傷,後送到醫院進行搶救,李(期間電話報警)在醫院陪護到當天下午,藉口回家取錢,第二天聽說宋某搶救無效死亡,李便離家出走,在外打工,後經其親屬做工作,到交警大隊投案自首。
對上述三個案例中司機的行為,交警部門均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而且當事人沒有異議。我們在審查時,認為交警部門的認定有出入,與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不一致。
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是這樣規定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四條:“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於轉發〈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輯辦法〉的通知》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者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
(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於特種車輛在執行任務中發生交通事故後駛離現場定性問題的答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為逃避責任,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因此,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在發生事故後,為了履行法定的職責離開現場,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根據上述規定的精神,我們認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時間上當事人知道已經發生交通事故;第二,當事人主觀上是為逃避法律責任(是否包括刑事和民事責任,認識不一,我們傾向僅僅是刑事責任);第三,已經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只有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否則,認定當事人離開事故現場就是逃逸難免過於嚴格,同時於法無據,法律快車網律師 法律快車網律師 於情不合。在上述案例二中何某的行為很明顯是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應該認定其有逃逸情節,而在案例一中的古某雖然有離開現場的情節,但其主觀目的不是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到交警部門投案自首,所以不能認定為其逃逸;在案例三中,對於李某的行為也不能認定為逃逸,雖然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但其不是從交通事故現場離開的。
除了上述三個條件外,下列行為也不能認定為逃逸:一是當事人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其主觀上也就沒有逃避法律責任的故意;二是特種車輛(如120、122、110、119)在執行任務過程中,為履行法律職責,發生了交通事故後,駕車離開現場的。但是如果是執行完任務後又發生交通事故......
肇事逃逸人跑了車會被扣嗎
車子要扣、並且要負全部責任、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