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普通程序?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什麼意思?
普通程序:針對複雜案件,由三個法官或一個法官兩個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審理期限在6個月之內鑑於時間有限,恕不能提供詳盡諮詢,如需更多幫助,可直接致電諮詢簡易程序審限為三個月,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普通程序審限為六個月,由三名法官或者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
什麼叫簡易程序審理什麼叫普通程序審理
適用範圍不同:《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由此可知,簡易程序只存在於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過程中,且只適用於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一審民事訴訟案件;並且,需要同時具備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等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一般醫療糾紛民事訴訟雙方爭議都很大,且涉及到醫學專業問題,事實不清楚,不適合用簡易程序審理,但司法實踐中,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時,有濫用簡易程序的傾向,目前有較多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普通程序適用於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
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只有在原告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才可以口頭起訴。
審理人員組成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並且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後,3日內告知當事人。
審理過程要求不同:簡易程序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對於審理前的準備、法庭調查順序和法庭辯論順序等沒有普通程序那樣嚴格規定,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如果是雙方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糾紛,甚至可以當即審理。
審理期限不同: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於審理期限的規定,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長,具體規定如下: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化:我國民事訴訟法律關於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化規定的是有條件單方向轉化,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有什麼區別
問:最近,我有一個朋友被起訴,法院告知說要採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由於我這位朋友對法律不懂,他不明白什麼叫簡易程序,便委託我代他進行訴訟。雖然我對法律瞭解一些,但還是不是很熟悉,因此希望您能給我們詳細介紹一下關於簡易程序的情況。答:簡易程序是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新增設的審判程序,這是我國司法實踐的客觀需要,也是世界多數國家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發展的大趨勢。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審判組織上簡化。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2.公訴案件出庭公訴的簡化。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3.庭審程序的簡化。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普通程序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4.審理期限的縮短。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適用簡單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這些簡化的目的即在於提高辦案效率,但在訴訟中切不可一味追求簡化而忽略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如被告人享有的申請回避、提供新的證據。進行辯論、自訴案件中申請撤訴、最後陳述、提起上訴等訴訟權利決不可因程序簡化而被任意限制甚至剝奪。關於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包括以下兩方面:1.只有基層人民法院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2.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依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有三類:(1)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應注意這裡所指的刑罰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根據此條款之規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是否適用簡易程序都有否決權。聯繫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訴人可以不出庭的規定,對於人民檢察院起訴時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徵得人民檢察院同意後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全部卷宗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這和此次刑事訴訟法對法院庭前審查方式的修改從表面上看是相背離的,但卻是適用簡易程序的特殊性的要求。(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對於這兩類自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決定權在法院自然不言而喻。關於簡易程序與普遍程序的關係問題,我們對此應有正確認識。它們是特殊與一般的關係,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除法律對簡易程序所作的特別規定外,其他程序仍應按普通程序辦理,如果發現不宜再適用簡易程序,應及時變更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這裡應強調的是:已經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即使發現適合用簡易程序審理,也不可再變更為簡易程序。(地平線律師事務所)
法院普通程序是什麼意思!
普通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時通常所適用的程序。從普通程序的基本結構來看,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訴訟中止和終結、判決和裁定等5個環節。
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特點和意義是什麼
以民事案件為例。第一審普通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所適用的最基本的程序。普通程序無論是在立法的完整性、地位的重要性、程序結構、層次的複雜性等方面都勝於其他程序。普通程序構成了整個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民事訴訟法的諸多原則、制度在該程序中都有充分的體現。同時,由於普通程序規範的完整性,它能為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民事案件提供可靠的程序保障。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特點:
(一)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基礎性和獨立性
(二)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
(三)普通程序具有廣泛的適用性
意義:
1、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審判事案件的必經程序。任何案件只有經過第一審程序才能進入其他審判程序。因此,第一審程序相對於其他程序而言,具有通則的性質,有關審判的一般性規定都在第一審程序中予以規定,其他程序則只規定特別問題,沒有做特別規定的,要參照第一審程序中的規定進行。
2、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關鍵環節。
3、第一審程序不僅可以使各項訴訟原則和制度貫徹實施,而且還可以用直接、生動、具體的案例對公民進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自覺遵守法律的觀念。
4、正確、合法地進行第一審程序,可以減少上訴或者申訴,減輕當事人不必要的負擔,提高訴訟效率。
化妝的普通程序是什麼
一、護理
化妝水—眼霜—乳液/霜—隔離霜(一定要摸這個,可以是化妝在表面不侵入肌膚)—防晒霜。
二、化妝
1是底妝,粉底液、BB霜(選一種你喜歡的、適合膚色的)
2是遮瑕方面,如果你有斑點或者印記,就要用遮瑕膏、遮瑕筆或者遮瑕筆把這些地方遮住。
3就是眼睛部分,眼線、眼影、睫毛膏、眉筆畫線
4是腮紅,根據你眼影的顏色選擇
5用蜜粉、散粉或者粉餅選一樣定妝
6口紅、脣彩、或者脣膏
如何判斷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
簡單點說就是: 簡易程序就是由一個法官擔任開庭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的開庭規則和審理時間! 一般程序也叫普通程序,就是又3名以上法官單位審判組,適用普通程序的開庭規則和審理時間! 簡易程序訴訟收費減半收取!
比較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異同 15分
簡易程序是專供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序。簡易程序是與普通程序並存的獨立的第一審程序,只是在程序上較普通程序簡易。
簡易程序的簡易性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起訴和答辯的方式簡便,可以口頭起訴和口頭答辯。(二)受理程序簡便。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對於符合起訴條件,且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基層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開庭審理。(三)傳喚方式簡便。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四)審判組織採取獨任制。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並獨自作出判決。(五)庭審程序簡便。開庭時,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審判人員可以在聽取當事人就適用法律方面的辯論意見後徑行判決、裁定。簡易程序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六)裁判文書的製作可以視情況作適當簡化。(七)審理期限較短。應該在立案次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等
民事簡易程序的審理特點
1、便於當事人訴訟。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許多地區交通不便,這些客觀情況給人民群眾進行訴訟造成一定困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有效地為當事人減輕訴訟往返之勞,節省人力、財力和時間,使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及時得到解決,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受到保護,有利於調動人民群眾工作和生產的積性。2、便於人民法院辦案。民事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簡單民事案件。在近年來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與適用普通程序相比,簡化了許多程序和手續。這就使一大批簡單的民事案件得到了及時的處理,從而提高了人民法院的辦案效率,使人民法院能夠集中精力更好審理重大、複雜的民事案件,保證辦案質量。3、有利於緩解審判力量與審判任務不相適應的矛盾,及時化解糾紛,有效地防止矛盾的激化。4、有利於培養、鍛鍊和提高審判人員獨立思考的決策能力和處理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總之,正確把握簡易程序,是最現成、最簡便、最快捷、最直接的提高辦案效率的方法之一。
簡易程序的特點,重在一個“簡”字。但在適用簡易程序時,要注意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1、起、應訴立案手續要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按照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對適用的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當事人的起訴方式,無論是口頭起訴還是書面起訴,不能限制,也不能附加任何的條件,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當事人的起訴方式規定一般應是書面的,僅對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例外,允許口頭起訴。筆者認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原告無論是口頭起訴還是書面起訴,只要是原、被告同時到法庭請求解決糾紛,並且是決定當即審理,只要被告不要求書面答辯,就無須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由審判人員在開庭前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並由原、被告在庭審中直接口頭控辯。這樣可以減少法院轉送起訴狀副本(或口頭起訴要點)、答辯狀副本的時間。只有在原、被告不是同時到法庭解決糾紛,或者被告明確表示不同意在答辯期內解決糾紛的,才存在通知被告應訴並向其送達起訴狀副本。如被告要求書面答辯或雙方任何一方要求給時間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則應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予以准許。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是否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可因案而異,不搞一刀切。 ......
什麼是普通程序什麼是簡易程序
編輯本段結婚程序概述
結婚程序,又稱結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規定的締結婚姻所必經的方式。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婚姻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係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記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則的貫徹實施,保證婚姻當事人及其子女的身體健康,避免違法婚姻,預防婚姻家庭糾紛的發生。
編輯本段結婚的法定程序
1、結婚是要式行為,取得結婚證時,才確立夫妻關係。
2、結婚行為具有人身性,當事人應親自辦理,不適用代理。
3、復婚的,也應進行登記,否則不產生夫妻關係。
4、其中“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恢復承認了事實婚姻,即兩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補辦登記,領取結婚證。這一規定從積極角度重申了辦理結婚登記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應儘早補辦登記,以使自己的婚姻行為合法化。
編輯本段婚姻登記機關
1、婚姻登記機關的管轄範圍是:
1)根據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3)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4)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2、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是:
1)辦理婚姻登記;
2)出具婚姻關係證明;
3)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
4)宣傳婚姻法律,倡導文明婚俗。
編輯本段結婚登記程序
結婚登記大致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
(一)申請
1、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1)戶口(2)居民身份證;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
1)本人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3)外國僑民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
民事案件簡易程序什麼情況下可以轉變成普通程序?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故,在此期間內不能審結的要轉為普通程序。
2、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在簡易程序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請參考民訴意見170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及時通知當事人。審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