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持是否合法?
代持股份是什麼
目前,公司經營中代持股份的現象比較多,但是其中潛在的法律風險和隱患也很多。
產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一是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實出資人是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夠開展公司經營。所以,找別人代持股份。二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份。三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找別人代持股份。四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為股東,就私下出資請別人代持股份。
不管基於什麼目的,代持股份必然要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的協議書。如果代持股協議書本身並沒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內容,主要是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協議會是合法的。但是,這種合法也僅限於在簽訂合同的雙方之間,對第三人是沒有約束力的。這樣對委託人和受委託人就會產生如下的風險:
一是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代持股人,它並不是真正的出資人。但是,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是股權證和工商登記,如果此時上述文件記載的都是代持股人。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上述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的。此時,真正的出資人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二是當代持股人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委託人不得不捲入這場遺產繼承的糾紛案件中來,付出很大的艱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財產權。
三是有的真實出資人並不參加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的股東權利包括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等一系列的權利實際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顯然,道德風險巨大。代持股人的轉讓股份的行為、質押股份的行為,真實出資人都很難控制。因此,即便公司發展前景很好,利益非常巨大,對自己不能實際控制的出資權利,還是不要參與。
四是對那些故意規避國家法律而產生的代持股行為,一旦有人以此為依據請求確認違法和無效,將會對公司經營產生巨大的風險。
因此,準備或已經採取代持股方式運行的出資人,一定要做好法律風險的評估工作,根據所出資公司的實際經營行業、法律規定、人員組成等相關情況,瞭解可能出現問題的環節,及早做好準備,做到有備無患。
股份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係,第一種是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係,第二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第三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係。
只要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就受法律保護。但近年來,代持股份引發了名義持股人和實際持股人諸多爭議,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較模糊,因此簽訂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專業律師或法學專家進行諮詢。
通常來說代持股份需要考慮以下法律風險:
1、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代持股人,它並不是真正的出資人。但是,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是股權證和工商登記,如果此時上述文件記載的都是代持股人。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上述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的。此時,真正的出資人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2、當代持股人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委託人不得不捲入這場遺產繼承的糾紛案件中來,付出 很大的艱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財產權。
3、有的真實出資人並不參加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的股東權利包括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等一系列的 權利實際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顯然,道德風險巨大。代持股人的轉讓股份的行為、質押股份的行為,真實出資人都很難控制。因此,即便公司發展前景很好,利 益非常巨大,對自己不能實際控制的出資權利,還是不要參與。
4、股份代持形式出現的投資和交易是下策,尤其是在擬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中,由於增加了證監會等法定監管機構的監督,這樣的法律風險會進一步加大,因此建議投資者除非沒有選擇,否則不要輕易選擇代持股份的形式進行投資。
相關法規參考:
1、最高法《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從此條可以考出代持股份是有法可依的,也就是合法的。
2、最高法《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26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條上可以看出名義股東在一些情形下也要負法律責任,因此代持股份是有巨大法律風險的。
股權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股權代持協議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六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條 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六條 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份代持在德國是否合法
公司是資本聯合之產物。資本自由流通是資本企業的生命線。保障資本流通的自由與安全秩序是立法的首要任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分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內部轉讓就是股權在公司的股東之間進行,不涉及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對於重視人合因素的有限責任公司來說,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沒有發生改變,因此各國的公司法對公司內部的出資轉讓極少限制,並且不需其他股東同意,轉讓方與受讓方協商一致,轉讓即可成立。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也是如此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該條款並無其他限制性規定,僅在最後一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賦予了公司股東更大的自由度,在訂立公司章程時可以做出例外規定。而外部轉讓則因為會吸收新股東加入公司而改變股東的原先結構,影響股東間的信任基礎,所以對於人合性佔重要因素的有限責任公司來說,股權的外部轉讓是受到嚴格限制的。新《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有別於原《公司法》的規定,原《公司法》規定“股權轉讓應當經公司過半數的股東同意”,這意味著轉讓股權的股東被排除了表決權,這樣的規定更具有合理性。但原《公司法》僅有這個規定,在股權轉讓的實際運作上,並沒有任何的可行性。例如,如果其他股東藉口並不知道股東要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或者承認知道此事但遲遲不作決定,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對,而使股權轉讓處於無限期的拖延和等待中,在某種程度上這實際是限制了股權的轉讓。鑑於以上情況,新修訂的《公司法》對於股權轉讓進行了程序性的規定“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該條款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如果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滿三十日未答覆的,將產生默認已同意轉讓的法律效果,這就使得欲轉讓股權的股東不至於陷入“欲哭無淚”的境地。但這其中“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是個關鍵環節。欲轉讓股權的股東必須證明其他股東已接到你送達的股權轉讓事項的書面通知,並將這送達之日以有效的方式固定下來,否則其他的都沒意義。因為有意阻止股權轉讓的股東可以說我沒有接到任何通知,我也不知道這回事,即使他實際接到了通知,也知道此事。因為在我們這個大力提倡誠信的國家,這樣的事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可能發生的。因此,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用公證這個法律武器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運用公證的證據效力來固定這個關鍵的“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就是一個最好的選擇了。公證的證據效力是公證的法定三大效力之日,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所以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向公證處申請辦理送達《股權轉讓事項通知書》的證據保全公證,在公證員的陪同下,向其他股東逐一送達該通知書,將“收到通知書”這一事實和“收到之日”這一重要日期用公證的方式固定下來,為自己股權的轉讓的順利進行提供法律的支持和保證。除此之外,我們在公證實踐中又面臨了新的領域。因為《公司法》在股權轉讓中第一次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可以發生繼承,而這種繼承不僅僅是傳統的財產權的繼承,而且是包括股東所享有的參與公司事務管理的權利的繼承。這是一個全新的領域,不僅有財產權利,還有非財產權利。在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條是這樣規定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權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根據司法解釋,股權代持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都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股權協議是否具備一定的法律效力,如與:《http://tieba.baidu.com/p/4371661669 》@詳問與 律師這個行業的人士應該瞭解 更詳細
職業律師為別人代持股權犯法嗎
代持股協議並沒有法律依據的,股份代持協議一般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一、股份代持協議效力糾紛
如果股份代持協議的內容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主要是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股份代持協議是合法的。但是,這種合法也僅限於簽訂協議的雙方之間,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
另外,根據中國法律規定,中國有些產業限制外國投資者(包括港、澳、臺投資者)投資或者禁止外國投資者投資。如果外國投資者規避中國法律規定,通過股權代持方式進入相關行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此時實際出資者和名義股東之間的股份代持協議會因違反中國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不進行工商登記存在的法律風險
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持股代理人,並不是實際的出資人,但是,對外而言,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的是股東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雖然出資但是自己的名字並不顯示在工商登記資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股東的身份不被認可。由於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的姓名並不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那麼在法律上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的股東地位是不被認可的,股東的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一系列的權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導致風險的存在。同時代持股人轉讓股份、質押股份的行為,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都很難控制。
2、代持股人惡意損害實際股東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濫用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利給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造成的財產損失。
3、由於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導致訴訟而被法院凍結保全或者執行名下的代持股權。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代持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如果未能及時阻止,只有依據股份代持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發繼承或離婚糾紛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則其名下的股權作為財產將有可能涉及繼承或離婚分割的法律糾紛。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不得不捲入相關糾紛案件中,才能維護自己的財產權。
產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一是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實出資人是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夠開展公司經營。所以,找別人代持股份。二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份。三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找別人代持股份。四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 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為股東,就私下出資請別人代持股份。但是,不管基於什麼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協議書。
企業上市前法人代持小投資者股權這樣合法嗎
不合法。“股權代持”問題是企業首發上市及新三板掛牌中經常碰到的問題,而且往往會拖慢項目進度。在企業上市過程中,該問題的出現可能會損害到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清晰性,進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糾葛和法律糾紛,所以證監會對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同樣,對於擬掛牌新三板的企業來說,全國股轉系統也明確要求企業清理好股權代持問題。結合從業經驗及項目實際情況,我們對股權代持問題及解決方案作出如下總結。
一、股權代持的原因分析
關於股權代持的原因,大體可以總結出如下幾點:
(1)某些人的身份當時不適合做股東,通過代持間接向企業投資;
(2)實際投資者人數太多,將一個團體的股份放在一個人身上,既保證了工商程序的簡便也便於員工管理;
(3)為了相互擔保銀行融資,通過代持的方式設立多家非關聯企業;
(4)為了規避法律的某些強制性規定,採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資或交易。
二、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風險
1、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
我國《公司法》目前沒有明確規定關於股權代持的條款,關於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規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該規定說明股權代持協議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應當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具體規定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公司法解釋三》對於委託持股安排中易引發爭議的投資權益歸屬、股東名冊變更、股權處分等事項也進行了規定,這從側面認可了委託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2、股權代持存在的法律風險
(1)股權代持協議被認定為無效的法律風險。根據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結合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如果設定股權代持的目的在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股權代持協議通常就會被認定為無效,因而更容易引發法律糾紛。比如,外資為規避市場準入而實施的股權代持或者以股權代持形式實施的變相賄賂等,該等股權代持協議最終可能認定為無效,公司也有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名義股東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由於代持協議的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義股東承擔公司的出資義務。如果出現實際投資人違約不出資,那麼名義股東面臨著必須出資的風險。在實踐中,也存在出資不實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補足出資的情形,這種情形下名義股東不得以代持協議對抗議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雖然,名義出資可以在出資後向隱名股東追償,但也不得不面對訴訟風險。
(3)稅收風險。在股權代持中,當條件成熟、實際股東準備解除代持協議書時,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都將面臨稅收風險。通常而言,稅務機關往往對於實際投資人的一面之詞並不認可,並要求實際股東按照公允價值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對於企業個人代持股的限售股徵稅問題進行了明確。具體而言,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依照該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後的限售股轉讓收入餘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繳稅。然而,國家稅務總局公2011年第39號文件僅適用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
股權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然股份代持,由於實際出資人並未列於股東名冊,也無法通過股東會行駛股東權,相比直接持有股權,還是有一定風險。但仍是一種可行的方案
我的股權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這種股權代持協議還是比較常見的。它的內容主要是:
1、給予員工(管理層)一定的股權收益,但是不給予決策權;
2、受贈人可以享有股權相對應的股權收益和股息分紅;
3、鎖定期過後才贈予轉讓權。
這份股權代持協議是有效的,即使有名字打錯了這樣的小瑕疵,後面有簽名,前面有甲乙雙方名字,中間也有身份證號碼,這種小瑕疵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這份股權協議把股權中的決策權贈與給代持人,然而所有權沒有贈與,更加不能轉讓(鎖定期內),現在公司說想把這個股權代持協議一併處理掉,意思是連同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一起把股權中的收益權一併給你算了。
然而公司的想法是一方面,勞動仲裁委員會會不會採納一併解決也是一方面。
你們的股權代持協議是約定了管轄的,約定了如果有糾紛,管轄法院為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使你同意,公司也同意,仲裁委也不可能裁。(如果裁了就可以向法院申請仲裁裁決無效了。)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臺。
所以現在看來也只有兩條路:
1、勞動仲裁解決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然後股權代持協議另案處理;
2、勞動仲裁中實行庭外和解,公司把股權代持協議的解決方案給題主你,題主你也接受,連同經濟補償金一併支付,達成庭外和解,題主向仲裁委撤訴。
股權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有效,股權代持協議依合同法調整,只要符合合同的實質和形式要件便是有效的,但是基於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只在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之間有效,在公司法中名義股東為公司股東,而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權益的實際享有者!希望可以幫助你!(歡迎關注我的新浪微博“呂呂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