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設定提存計劃?
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收益計劃的區別
2014年1月27日,財政部發布了修訂版《企業會計準則9號——職工薪酬》(財會[2014]8號),並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範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2006年2月25日發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同時廢止。
新舊準則最大的不同在於新準則首次提出了離職後福利的概念。離職後福利分為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兩種類型。
(1)設定提存計劃,是指向獨立的基金繳存固定費用後,企業不再承擔進一步支付義務的離職後福利計劃。根據新準則,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屬於設定提存計劃,需在“應付職工薪酬——離職後福利”中核算,而原準則下是在“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中核算。
(2)設定受益計劃,是指除設定提存計劃以外的離職後福利計劃,如企業為職工提供的社會統籌外補充退休金。舊準則沒有對此項業務做明確的處理規定,而在新準則中規範了處理方法。設定受益計劃的實施比較麻煩,可能需要精算師確定每期應為職工繳費的金額,會計人員的主要任務是根據精算師精算的結果計算確定企業每期的年金費用水平,並進行相關的確認和列報。這一變動可能會對很多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另外,新準則相比於舊準則的主要變動之處還有:
(1)對職工和職工薪酬的定義做了更全面的闡述;
(2)將帶薪缺勤、利潤分享計劃、辭退福利等定義和處理方法由指南和講解移入準則正文;
(3)提出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概念和核算方法。長期職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等。符合提存條件的,適用設定提存計劃的準則規定,否則按設定受益計劃的規定處理
設定受益計劃和設定提存計劃的區別
修訂後準則規定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包括除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和辭退福利以外的所有職工薪酬;對於不符合設定提存計劃條件的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其確認與計量應適用設定受益計劃的有關規定。這樣處理,就解決了職工薪酬種類繁多,準則無法完全列舉的問題,完整規範與職工薪酬相關的會計處理問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主要包括長期帶薪缺勤(如提前1年以上內退)、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等。
設定提存計劃包括哪些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對於設定提存計劃,企業應當根據在資產負債表日為換去職工在會計期間提供的服務而應向單獨主體繳存的提存金,確認為應付職工薪酬負債,並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借記借記“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設定提存計劃”科目。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您滿意,請採納為最佳答案喲。 再次感謝您的提問,更多財會問題歡迎提交給高頓企業知道。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何謂“提存計劃”?
設定提存計劃是指企業向一個獨立主體(通常是基金)支付固定提存金,如果該基金不能擁有足夠資產以支付與當期和以前期間職工服務相關的所有職工福利,企業不再負有進一步支付提存金的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
根據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相關文件的規定,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待遇即收益水平與企業在職工提供服務各期的繳費水平不直接掛鉤,企業承擔的義務僅限於按照規定標準提存的金額,屬於設定提存計劃。其餘的均不是設定提存計劃。
目前設定提存計劃只有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待遇,所以屬於離職後福利。
設定提存計劃怎麼作會計分錄
根據受益對象計入以下科目
借:生產成本 製造費用
管理費用
銷售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設定提存計劃
設定提存計劃的會計核算怎麼做
提存時,借:應付職工薪酬——企業年金 貸:其他應付款——應付職工年金 供參考
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只計算醫療保險),應付職工薪酬—設定提存計劃(計算養老保險),這是為什麼,
2015年新會計準則規定的,第一個社會保險包括醫療,工傷和生育,提存包括養老失業和年金
養老金計劃中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的比較有哪些
按月領取: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以上兩項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注意: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佈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判斷題: 修訂後《職工薪酬》準則增設"離職後福利"一章,區分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
修訂後《職工薪酬》準則增設“離職後福利”一章,區分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完整地規範了離職後福利的會計處理。√
看新準則下應付職工薪酬有哪些變化
2014年1月27日,財政部發布了修訂版《企業會計準則9號——職工薪酬》(財會[2014]8號),並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範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2006年2月25日發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同時廢止。
新舊準則最大的不同在於新準則首次提出了離職後福利的概念。離職後福利分為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兩種類型。
(1)設定提存計劃,是指向獨立的基金繳存固定費用後,企業不再承擔進一步支付義務的離職後福利計劃。根據新準則,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屬於設定提存計劃,需在“應付職工薪酬——離職後福利”中核算,而原準則下是在“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中核算。
(2)設定受益計劃,是指除設定提存計劃以外的離職後福利計劃,如企業為職工提供的社會統籌外補充退休金。舊準則沒有對此項業務做明確的處理規定,而在新準則中規範了處理方法。設定受益計劃的實施比較麻煩,可能需要精算師確定每期應為職工繳費的金額,會計人員的主要任務是根據精算師精算的結果計算確定企業每期的年金費用水平,並進行相關的確認和列報。這一變動可能會對很多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另外,新準則相比於舊準則的主要變動之處還有:
(1)對職工和職工薪酬的定義做了更全面的闡述;
(2)將帶薪缺勤、利潤分享計劃、辭退福利等定義和處理方法由指南和講解移入準則正文;
(3)提出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概念和核算方法。長期職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等。符合提存條件的,適用設定提存計劃的準則規定,否則按設定受益計劃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