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類型有哪些?
刑事案件的十大類型
過去在分類上通常按其性質的不同而把刑事案件分為四大類別,即政治和經濟性質的案件,姦情流氓和私仇報復性質的案件。時至今日,情況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以“四類”來反映刑事案件的多樣性和複雜性看來是不夠的。所以分成10種。
八類重大刑事犯罪是什麼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故意殺人、強姦、搶劫、投毒(投放危險物質)、放火、爆炸、販毒
刑事案件證據種類有哪幾種
證據有下列七種:(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鑑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
八類重大刑事案件包括哪8項?
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
刑事五類案件指哪五類
是指重點打擊的五類刑事案件:
重點打擊嚴重暴力犯罪;有組織犯罪和盜竊、搶劫、搶奪等多發性侵犯財產權的犯罪;重點打擊金融、財稅、證券、期貨等事關國家經濟安全的嚴重經濟犯罪;重點打擊賭博、毒品以及利用網絡所進行的犯罪;重點懲治知識產權犯罪。
謝謝採納!
侵財犯罪的種類有哪些
盜竊、詐騙、搶劫、搶奪、侵佔
公安部規定的八類案件有哪些?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對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除了上述8種嚴重的暴力犯罪之外,在我國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罪可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我們所指的8種暴力犯罪並不是指最後的具體罪名。因為我國刑法在確定具體罪名時,常常兩個或多個罪名之間具有包容性,而在某些情況之下,上述的8種罪名會被其他罪名所包容。所以在適用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時候,不應當只看到最後的罪名,而應該全面的分析其犯罪行為。
刑事犯罪主刑有哪些種類,附加刑有哪些種類
《刑法》:
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刑事案件可分為那幾種
危害祖國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侵犯公民的民主權利、侵犯公民的財產權利、瀆職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