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交社保違法嗎?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試用期用人單位不交社會保險違法嗎?

北京勞動爭議諮詢中心解答如下:  《勞動合同法》雖然已實施幾年,但一些用人單位仍然存在認識上的誤區,有的甚至濫用試用期。現在有很多單位在試用期內不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認為人員流動性較強,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手續繁雜,短期內頻繁地入職離職,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從簡化工作的角度考慮,很多工作就做得不是很規範。試用期儘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但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勞動者實際上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根據上述法律可以看出,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企業不為試用期勞動者繳納社保屬欠保違法行為。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

試用期不買社保可以告公司嗎?

1、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2、應在勞動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於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

3、現在有很多單位之所以口頭約定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確是有一小部分公司是妄圖逃避法定義務,但也不可忽視現在國內工作人員流動性較強,入職一兩個月公司覺得不合適被辭退或主動離職的事例相當普遍。而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手續繁雜,短期內頻繁地入職離職,有些人也不在意是否繳納社會保險。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從簡化工作的角度考慮,很多工作就做的不是很規範。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單方甚至和員工協商決定,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試用期後如果轉正再行補交。其實,這是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浮規來執行。勞動關係建立後必須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對於建立了勞動關係應該繳納社會保險應該已有了清晰的概念。但是不少用人單位卻提出,他們並不認為試用期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尤其是實踐操作中試用期並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單獨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的現象非常普遍。

試用期後公司不交社保違法麼

你在試用期內,公司是可以先不幫你買社保的,直到你過了試用期,公司要一次幫你購買你試用期的社保,如果你過了試用期,公司把你辭退的話,公司是一定要幫你補繳之前工作月份的社保的。

試用期可以不繳納社保麼

試用期員工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設計,在試用期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還處於不太穩定的狀態。正因為此,不少用人單位把試用期當成了“臨時期”,認為與勞動者還沒有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在實踐中,不為試用期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的現象普遍存在。

但實際上,用人單位的這種認識和做法都是錯誤的。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上述法律條文可以看出,試用期儘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在此期間還存在很多不確定性,但試用期並非獨立於勞動關係之外的“特別期”,試用期內的員工同樣與用人單位存在著明確的勞動關係。也就是說,新進員工自到用人單位上班的第一天起,就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該依法享有包括繳納社會保險在內的全部勞動權利。

依照《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等法規,不為試用期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屬於“欠保”的違法行為,不籤勞動合同或者是僅僅簽訂試用期合同,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風險。

在試用期內,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否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或約定?

不為試用期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的習慣性做法。一些用人單位甚至單方和員工協商,約定試用期內不繳納社會保險,或者試用期轉正後繳納社會保險。其實,這都是誤解、誤讀勞動法律法規的錯誤做法。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保障職工合法權益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但只要與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違背,任何約定都是無效的,定約雙方最終還是回到法律法規上來。

對用人單位而言,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存哪些在法律風險?

依據《社會保險法》,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在享受基本社會保險待遇方面,所有勞動者都是平等的。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勞動者的試用期身份而對社會保險的繳納加以限制,與其他已經過試用期的勞動者區別對待。

用人單位千萬不要存有試用期可以不繳社會保險費的僥倖心理,因為這一做法存在著諸多法律風險:

▌員工可解約並索賠:自用工之日起,未給試用期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單位要補繳並罰滯納金:勞動者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進行投訴,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社保經辦機構在徵繳社會保險費的同時,會加收一部分滯納金。

▌員工出事單位全賠: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發生重大疾病、工傷事故等意外狀況,產生鉅額賠償費用,應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單位只能自咽苦果。

試用期不交社保如何索賠的問題

別拿著雞毛當令箭,好好協商。教你:

1.公司規章制度“滿半年交社保”明顯違法,這個你佔理;

2.你現在要做的是確定你是否還想繼續留在這個公司,若不留,和HR說補繳,理由見第一條。留,也請和HR好好溝通,別把別人的路堵死,那樣對方會踩著你的屍體前行啊~

3.企業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證明勞動關係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合同、考勤記錄、工作記錄、工資卡、人證等等,要求補繳的勞動爭議一般個人都能獲勝,但是值得提醒的是:這類官司太多了,所以要有耐性,我建議還是和企業好商好量,爭取最大效益。

4.看了你的問題,補繳是可能的,補償是別想了。因為社保可以補繳,對你沒有任何損失,不存在補償問題。

5.針對你的問題再多說幾句:很多時候與人溝通的方式決定事態是否朝著我們所想的方向發展。婉轉委婉但不失原則,共勉!

試用期不交社保,是否可以要求補繳?勞動仲裁嗎?

可以的。必須補交。烈建議你先好好看一遍勞動法,然後打官司。明白魚和漁的道理吧!其實相關的勞動合同法、社保法、勞動監察、。。。很多了,你學了不會吃虧的。你想啊:你打完一場官司只用半天,可得比工作1年時間還多的工資,不值得嗎?你受用一生的。我就自己打的,勝訴。

看一遍勞動法很快的、不難理解的。你會很驚訝企業違法用工現象很多很多,原來被老闆剝削了這麼多啊!勇敢去告他們吧!打完官司之後你會發覺官司原來很簡飢,比上班都掙得多了。這就是知識的力量、勇敢抗爭的力量。

先到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是免費的。如不服審判結果,再法院一審、二審,各收10元錢。

勞動者辛辛苦苦創造了世界,就得保護勞動果實不被寄生蟲剝奪。

試用期可否不繳納社保

案情回放 北京一家公司與李某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公司人事主管與之口頭約定: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內不交社會保險,等到試用期過後再補交,當時李某同意了。在李某工作1個月後,該公司以李某在試用期內不勝任工作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李某不服,要求補交試用期社保,同時,提出這樣的疑問:勞動合同沒有書面約定試用期,該試用期有效嗎?在此期間要不要交社會保險? 在諮詢了資深的勞動法專家後,得到的答覆是: 1、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2、應在勞動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於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 分析 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今年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形勢艱難,很多企業趁機招攬大中專畢業生打短工,不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不交社保或是約定以後補交社保。試用期滿後,又以各種理由辭退試用員工,達到減少成本開支的目的。 近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多次接到類似的投訴或舉報,而在勞動監察部門問詢時,企業多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是“試用期結束後就補交”來搪塞。對此,勞動監察部門明確答覆:不交、補交社保均是違法的。 同時,勞動監察部門工作人員指出,目前一些企業用工存在兩大誤區: 一、私下約定是無效的。 1994年《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條中的‘社會保險類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種社會保險。” 從《說明》中可以看出,早在1994年我國就建立了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應該因雙方任何私下約定而改變。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二、試用期與合同期是不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點出了只有在勞動合同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約定試用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更是明確了:“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意見》用“應”的字眼,強調了試用期與勞動合同之間的密切關係。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試用期是依據勞動合同上雙方約定的期限進行的,不可以單獨就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 在新《勞動法》實施後,企業這種自作聰明的行為會受到法律的懲罰,還有可能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勞動監察部門提醒:一定要按法律規定的義務,簽訂勞動合同,按時為員工繳納社保。中人網-員工關係

試用期單位不交社保,轉正後補交合法嗎

1、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足額繳費社會保險費,這個與員工試用期沒有關係。

法律依據:(1)《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試用期超過一個月的必須購買社會保險,否則勞動者可以依法追究賠償以及解除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如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內未夠足額購買社會保險(即”五險一金“,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可以依據法律程序依法追究用人單位法律責任以及個人工資以及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備註:到當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仲裁費用是免費的。

試用期內也要交社保嗎

1、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2、應在勞動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於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

3、現在有很多單位之所以口頭約閥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確是有一小部分公司是妄圖逃避法定義務,但也

不可忽視現在國內工作人員流動性較強,入職一兩個月公司覺得不合適被辭退或主動離職的事例相當普遍。而籤

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手續繁雜,短期內頻繁地入職離職,有些人也不在意是否繳納社會保險。單位的人力

資源部門從簡化工作的角度考慮,很多工作就做的不是很規範。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單方甚至和員工協商決定,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試用期後如果轉正再行補交。其實,這是

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

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

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

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勞動

關係建立後必須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對於建立了勞動關係應該繳納社會保險應該已有了清晰的概念。

但是不少用人單位卻提出,他們並不認為試用期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尤其是實踐操作中試用期並不簽訂勞動合

同或者單獨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的現象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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