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項不是維護國家安全?

General 更新 2024-09-18

國家安全法規定,以下哪些不是維護國家安全任務的

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是國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機關

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有哪些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民義務的基本內容有:

(1) 以主人翁的態度積極參加國家的經濟、政治等各項社會生活,關心國家大事,履行和監督公職人員的工作,同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2) 自尊自重自愛,盡力發揮自己的作用為社會作貢獻。

(3) 自覺遵守紀律,維護法律,規範和約束自己的言行。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有: 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依法服兵役、納稅;有勞動和接受教育的義務;以及贍養父母、教育子女和實行計劃生育等義務。

維護國家安全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明確: 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經出示相應證件,有權查驗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有關場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地區、場所、單位;查看或者調閱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國家安全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具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包括哪些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祕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維護國家安全是全黨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國家安全法》從以下兩方面規定有關主體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一是《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二是在第三章“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中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明確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包括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並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作出專門規定。

下列哪項不屬於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內容

答案是B。因為國家安全不屬於社會安全範疇。

下列哪項涉及國家安全的事項不需要審查監督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起草全市安全生產規範性文件,擬訂安全生產政策措施和發展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佈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

(三)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依法承擔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准入管理責任。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制定和發佈工礦商貿行業地方安全生產規程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七)負責組織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依法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八)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承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九)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十)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並承擔註冊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公民有哪些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和權利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六章: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第七十七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祕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第七十八條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根據國家安全工作的要求,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採取相關安全措施。

第八十條 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第八十一條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卹優待。

第八十二條 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第八十三條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採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並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法規。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新的國家安全法。國家主席簽署第29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法律對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個領域的國家安全任務進行了明確,共7章84條,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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