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送達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2-26

什麼是留置送達方式?

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人民法院所送達的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留置於受送達人住處的送達方式。一般而言當事人不會拒收所送達的訴訟文書,但司法實踐中確有無故或藉故拒絕簽收的現象存在,這時就有必要採取留置送達這一帶有一定強制性的送達方式,以便能保證訴訟順利進行。

留置送達什麼意思!?

當事人不在現場。

或者雖然在場,但是拒絕簽收時。邀請證明人證明已經送到的一種送達方式。

法院傳票留置送達是啥意思?

傳票就是法院叫你來開庭的通知

這個通知一直送不到你手上怎麼辦呢?難道一直送?送不到就不開庭?

當然不會……你不來法院是可以缺席判決的。

那麼法院總需要一個證據吧……萬一日後你說法院壓根沒有發過傳票,法院擅自缺席判決,那麼法院不就說不清了麼?

所以所有的傳票都要簽收“送達回證”的。

留置送達就是在不肯簽收的情況下,找到見證人,或者拍照錄像等方式(總之就是可以證明“你看,我法院我已經送來了,他不肯簽收而已,現在你們證明一下,我這個傳票是已經送到他家了,他看不看隨便,視為他收到了。”的方式)就這麼個意思。

什麼留置送達,什麼情況下可以留置送達

當事人不在家,法院可以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必須見到當事人嗎?

留置送達屬強制送達,不需要和當事人見面。

民事訴訟法上的留置送達:什麼情況下可以留置送達?

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2條規定,受送達人拒絕接受訴訟文書,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願在送達 回證上簽字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留置送達。

第二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後,誰來證明已經送達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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