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的職責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業主大會具有哪些主要職責?

業主大會主要職責如下:(1)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2)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3)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4)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5)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6)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業主委員會有哪些職責?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部門,負責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除此之外根據法律規定,業主委員會還履行以下職責: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5、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相關法律可參考: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有哪些?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從全體業主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代表著一個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環境。  一、業主委員會的權利  業主委員會代表著該物業的全體業主,其權利基礎是對物業的所有權。因此,業主委員會最基本的權利是對該物業有關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決定權。這種權利通過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予以保證。  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3、決定聘用物業管理企業。  4、審議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標準和使用辦法。物業管理服務費,通常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和標準,物業管理企業據此提出測算依據和收費標準,經雙方協商後簽訂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予以確定。  5、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物業管理企業每年應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費用概預算,上報業主委員會審議。根據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提出修改意見,物業管理企業修改後,業主委員會批准實施。  6、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業主委員會根據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和上一年度工作計劃,聽取和反映廣大業主及使用人的意見,檢查、監督物業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審核物業管理企業所做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7、監督公共建築、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負責物業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8、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二、業主委員會的義務  1、籌備並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廣大業主的監督。  3、貫徹執行並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工作,對業主以及使用人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  4、嚴格履行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保障本物業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5、接受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執行對本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的公共利益。法律快車 房地產法

業主在合同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哪些

業主在合同管理中的主要職責包括以下四點:

(1)按照統一的合同範本,負責組織起草非物資類合同,具體負責合同條款執行,對合同的執行進行過程管理,及時協調合同執行過程中的各種問題 ;

(2)審核工程進度款和設計、監理費支付申請,向建設管理單位上報項目用款計劃,辦理工程款支付手續 ;

(3)工程竣工後,組織參建單位編制工程結算書,辦理工程結算;

(4)彙總、上報設計、施工、監理、設備供應單位的合同履約情況 。

在物業管理中業主的職責有哪些

權利和義務,參照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小區物業的職責主要有哪些

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公共區域的保潔、公共區域的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公共區域綠化生活垃圾清運等。

業主委員會職責是什麼?

業主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3)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4)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5)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業主委員會應當監督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附相關法條:《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並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業主委員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開展活動,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業主大會;  (二)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四)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洛陽市物業管理辦法》第六條: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按《省物業條例》第二章的規定執行。

小區業主代表是做什麼的?職責是什麼?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和義務

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二) 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三) 依照法規、規章、規定負責有關公共維修基金的續籌並監督其使用和管理;

(四) 審議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年度工作計劃、物業管理服務費的預算和決算;

(五) 聽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六) 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七) 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八)監督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制度的執行;

(九)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予以支持;

(十)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業主大會批准。

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和管理。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訂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管理規則。

因此業主在對物管公司有意見時要首先向業主委員會反映,由業主委員會出面替業主做主,切不可自做主張對物管公司採取不合理手段進行“制裁”。

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職責通常包括哪幾個方面的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第三十五條規定, 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三)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七)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八)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對於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包括的內容,許多省、市規定得更為詳細。比如,北京市住宅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業主委員會職責)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接受業主的監督,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二)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情況;

(三)代表全體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服務;

(五)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

(六)督促業主按照約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用和其他應當由業主共同分攤的費用;

(七)建立並妥善保管工作檔案,為業主提供查閱、抄錄和複製檔案資料的便利;

(八)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九)對違反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以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行為,可以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配合社區相關組織做好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區建設工作;

(十一)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業主大會不得授權業主委員會直接決定。

再比如,重慶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規則(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12〕54號)第三十二條規定, 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業主委員會工作制度;

(二)召集並主持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公示業主大會決定;

(三)為業主大會續聘、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相關準備工作,經業主大會決定和授權,代表全體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四)執行業主大會作出的決議,向業主大會報告有關決議執行的情況;組織並監督管理規約的落實;

(五)公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組織或者參與物業共有部分維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驗收;

(六)每半年公示一次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等使用情況;

(七)及時瞭解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協調業主、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係;

(八)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全體業主參加因物業管理活動發生的訴訟或者仲裁;

(九)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的相關工作;

(十)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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