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兩大作用分別是?

General 更新 2024-12-22

簡述法律的社會作用

2.法律的社會作用

(1)法律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的作用,這是法律社會作用的核心。

(2)法律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作用,指法律鼎於關係整個社會,不分階級、階層。

七年級下冊政治法律的作用包含哪兩個方面

法的作用可以分為規範作用與社會作用兩類。

一方面,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或社會關係的規範,所以法律具有各種規範作用;

另一方面,法律是一定的人們的意志的體現,反映了他們的利益要求,所以法律具有各種社會作用。

法律具有哪兩大作用?從而體現了現代法治社會中一個什麼道理

可以分為規範作用與社會作用。這是根據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的形式和內容,對法的作用的分類。從法是一種社會規範看,具有規範作用,規範作用是法作用於社會的特殊形式;從本質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會作用,社會作用是法規制和調整社會關係的目的。這種對法的作用的劃分使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相區別,突出了法律調整的特點;同時,又明確了各個時期法律目的的差異。 法的規範作用可以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種。法的這五種規範作用是法律必備的,任何社會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於法律的性質和價值的不同,法的規範作用的實現程度是會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對本人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在這裡,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個別性指引,即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形成對具體的人的具體情況的指引;一種是規範性指引,是通過一般的規則對同類的人或行為的指引。個別指引儘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維護穩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而言,規範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義。從立法技術上看,法律對人的行為的指引通常採用兩種方式:一種是確定的指引,即通過設置法律義務,要求人們作出或抑制一定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一種是不確定的指引,又稱選擇的指引,是指通過宣告法律權利,給人們一定的選擇範圍。 評價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這裡,行為的對象是他人。在現代社會,法律已經成為評價人的行為的基本標準。 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的實施使法律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這種作用又具體表現為示警作用和示範作用。法的教育作為對於提高公民法律意識,促使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預測作用是指憑藉法律的存在,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法的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包括公民之間、社會組織之間、國家、企事業單位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行為的預測。社會是由人們的交往行為構成的,社會規範的存在就意味著行為預期的存在。而行為的預期是社會秩序的基礎,也是社會能夠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強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這裡,強制作用的對象是違反者的行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讓人們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規定能夠轉化為社會現實。在此,法律必須具有一定的權威性。離開了強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權威;而加強法律的強制性,則有助於提高法律的權威。 社會作用是從法的本質和目的這一角度出發確定法的作用,如果說法的規範作用取決於法的特徵,那麼,法的社會作用就是由法的內容、目的決定的。法的社會作用主要涉及了三個領域和兩個方向。三個領域即社會經濟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領域;兩個方面即政治職能(通常說的階級統治的職能)和社會職能(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 當然,儘管法在社會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萬能的,原因在於:(1)法律是以社會為基礎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會發展需要“創造”或改變社會;(2)法律是社會規範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會規範以及社會條件和環境的制約;(3)法律規制和調整社會關係的範圍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會關係(如人們的情感關係,友誼關係)不適宜由法律來調整,法律就不應涉足其間;(4)法律自身條件的制約,如語言表達力的侷限。在實踐活動中,法律必須結合自身特點發揮作用。

法律的作用

1、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對社會生活的影響,包括法律調整的影響和法的思想影響。法的作用可以分為法的規範作用和法的社會作用。

2、法律的規範作用是指法作為一種特殊的行為規則,對主體的意志行為發生影響,從而對主體的行為具有指引、評價、預測、強制和教育的作用。

3、法的社會作用是指法具有維護一定階級統治和執行一定社會公共事務的作用。

法律的兩個顯著作用是哪些?

懲罰作用,教育作用

簡述:兩大法系的區別和相同點?

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差異,表現為:

1) 主要法律淵源不同:在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淵源是判例法;而在大陸法系,一般不承認判例的效力,在各個部門法領域都建立了比較系統的成文法典體系;

2) 繼承羅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並未走全面復興羅馬法的道路;而大陸法系則是在全面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3) 法律體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基礎,法律體系十分龐雜,缺乏系統分類;而大陸法系,不僅法律體系完整,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

4) 司法組織對程序法的重視不同:英美法系強調程序法的重要性,實行對抗制訴訟;而大陸法系比較注重實體法,認為程序法僅僅是適用實體法的工程,一般採用糾問式訴訟程序。

儘管有上述種種差異,兩大法系之間仍有許多共同之處:

1) 它們的法律本質相同;

2) 傳統要素接近,都是近代以前的羅馬法、日耳曼法和教會法;

3) 法律的指導思想相同;

4) 法律背後的經濟和意識形態等也都相同。

指導思想相同,都深受近代資產階級思想家的學說的影響。背景相同,都是以資本主義的經濟、資產階級的意識形態等為基礎。

資本主義國家倆大法系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差異,表現為:

1) 主要法律淵源不同:在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淵源是判例法;而在大陸法系,一般不承認判例的效力,在各個部門法領域都建立了比較系統的成文法典體系;

2) 繼承羅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並未走全面復興羅馬法的道路;而大陸法系則是在全面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3) 法律體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基礎,法律體系十分龐雜,缺乏系統分類;而大陸法系,不僅法律體系完整,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

4) 司法組織對程序法的重視不同:英美法系強調程序法的重要性,實行對抗制訴訟;而大陸法系比較注重實體法,認為程序法僅僅是適用實體法的工程,一般採用糾問式訴訟程序。

如何看待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又稱法的功能,泛指法對個人以及社會發生影響的體現.   根據行為的不同主體,法的規範作用可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種作用.   一、指引作用   1、對本人行為的指引對人的行為的指引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個別指引(或稱個別調整),即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就具體的人和情況的指引;另一種是規範性指引(或稱規範性調整),即通過一般的規則就同類的人或情況的指引.(指引作用的對象是每個人本人的行為.)   2、確定的指引和有選擇的指引法律規範可以分為授權性和義務性兩種.這兩種規範分別代表了規範性指引的兩種指引形式.義務性規範代表確定的指引,即法律明確規定:人們應該這樣行為(如應履行合同)或不應該這樣行為(如在履行合同時不應有欺詐行為);並且一般還規定,如果違反這種規定,就應承擔某種否定性的法律後果(如國家不予承認、加以撤消或予以制裁等).授權性規範代表一種有選擇的指引,即法律規定:人們可以這樣行為;而且一般還規定,如果人們這樣行為,將帶來某種肯定性的法律後果(如國家承認其有效、合法並加以保護或獎勵等).   確定性指引是指人們必須根據法律規範的指引而行為;有選擇的指引是指人們對法律規範所指引的行為有選擇餘地,法律容許人們自行決定是否這樣行為.   二、評價作用作為一種社會規範,法律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評價作用.這裡講的評價作用的對象是指他人的行為.   在評價他人行為時,總要有一定的、客觀的評價準則.法是一個重要的普遍的評價準則,即根據法來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合法.此外,作為一種評價準則,與政策、道德規範等相比,法律還具有比較明確、具體的特徵.   三、教育作用作為一種社會規範,法律還具有某種教育作用.這種作用的對象是一般人的行為.有人因違法而受到制裁,固然對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反過來,人們的合法行為以及其法律後果也同樣對一般人的行為具有示範作用.   四、預測作用法律的預測作用,或者說,法律有可預測性的特徵,即依靠作為社會規範的法律,人們可以預先估計到他們相互之間將如何行為.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的行為,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   五、強制作用法的另一個規範作用在於制裁、懲罰違法犯罪行為.這種規範作用的對象是違法者的行為.法的強制行為不僅在於制裁違法犯罪行為,而且還在於預防違法犯罪行為,增進社會成員的安全感.   (二)法的社會作用是指維護特定人群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   在階級對立的社會中,法的社會作用大體上可歸納為以下兩大方面:維護階級統治和執行社會公共事務.   一、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在階級對立的社會中,法的目的是維護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是法的社會作用的核心.   法在調整統治階級內部和統治階級及其同盟者之間的關係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二、執行社會公共事物的作用社會公共事物則是指與階級統治相對稱的活動,在各個階級對立的社會中,這種社會公共事物及有關法律的性質、作用和範圍是很不相同的.總的來說,執行這些活動的法律大體上有以下集中:   1、為維護人類折回基本生活條件的法律,如有關自然資源、醫療衛生、環境保護、交通通訊以及基本社會秩序的法律;   2、有關生產力和科學技術的法律;   3、有關技術規範的法律,即使用設備工序、執行工藝過程和對產品、勞動、服務質量要求的法律;   4、有關一般文化事物的法律.   維護階級統治的作用和執行社會事物的作用這兩方面的法律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首先,顧名思義,前一種法律的對象是階級統治,......

民法的功能

民法功能是指民法作為一個有機整體可起的作用或發生作用的能力,就其實質而言是社會生產方式自身力量的體現,具有內在性、應然性和確定性的特點。民法功能是民法作用的前提和根據。  民法功能可以多角度予以類分,而從民事規範作為一種社會規則本身出發,可分為確認性規則和構成性規則,與此相對應,民法功能可分為確認和協調兩大基本功能。  民法的確認功能主要通過兩種方式體現:其一,將社會成員地位平等、每個人付出與回報相當、公平競爭及誠實信用等道德原則確認為民法基本原則,並細化為各種具體民事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的平衡分配;其二,將大量的道德規範轉化為民事法律規範。世界大多數國家民法關於相鄰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無效民事行為、見義勇為、緊急避險及其他類似的規範都在不同程度上體現並維護了諸如互諒互讓、團結互助、拾金不昧、誠實信用等傳統美德。在婚姻、家庭、繼承等以人身關係為主要調整對象的法律中,從抽象原則到具體規定,道德內容更是隨處可見,甚至成為這些法律重要的構成淵源之一。  在制定和實施民法的過程中,由於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和主體價值觀的不同,人們可能產生不同的需求和感受,這就需要民法能夠以合理的機制予以平衡,尋求多數社會成員普遍認可的標準,以此作為全體社會成員遵循的規則,同時兼顧對少數人利益的保護,並由此演繹出一系列制度化的設計,此即民法協調功能之所在。體現在立法上,特別是在社會轉型國家,由於相應的法制改革缺乏配套的法律規範,所以當原有的不合時宜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結構被修改或廢止而適應現實需要的民事規範尚未制定或不甚完備時,大量符合市場經濟關係的道德原則、規則便被直接轉化為法律,以組織人們按照市場經濟內在要求的以公平、誠信為核心的市場規則去從事民事活動。  以這兩大功能為基礎,民法通過對人們行為的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及懲戒,使人們對自己行為的後果有一個客觀、有效、穩定和理性的判斷,並在反覆遵行法律規範的過程中不知不覺地認同法律,被法律同化,形成法律習慣;同時使國家和社會的主流價值觀念、標準凝結為固定的原則、規則和行為模式,以此向人們灌輸占主導地位的意識形態,使其滲透於或內化在人們心中,並藉助人們的行為廣泛傳播,最終形成符合時代經濟關係要求的道德風氣。作為自然法的最佳範例,同時也是民法經典的羅馬法(此處主要指羅馬私法)長達兩千年的發展與傳播對現代西方以商業文明為主要內容的道德風尚的形成所起的巨大作用即是明證。當我們津津樂道當代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往往是一個信用社會、法治社會、文明社會時,殊不知這正得益於以羅馬法為代表的大批充滿自由、正義與理性精神的法律兩千年來的陳陳相因;更應歸功於人們以法律為武器先後同氏族貴族、征服者、教會勢力、封建君主及金融寡頭進行的不屈不撓、前仆後繼的鬥爭。正是這些生動而普遍的實踐、血與火的洗禮才成就了以市場經濟為基礎、以憲政和法治為依託,以文明進步為訴求的現代西方社會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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