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違約金怎麼算?

General 更新 2024-11-08

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如何計算?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是不能同時主張的,也沒有必要同時主張。實踐中對於對於上述爭議問題一般以以下原則解決:1、當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原則上應當按照約定違約金執行。2、當事人如果所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話,非違約方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因為違約金具有損害賠償的性質,只要低於所造成的損失,就應當予以彌補。3、當事人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違約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適當減少。

二手房交易中違約金怎麼計算

假如你定金交了3萬那麼就是說著房子你就定了,如果你不想買了的話,按照正常簽署協議的時候這3萬事不予退款的,是要償還給賣方!反而如果賣方違約的話就得陪你3萬,也就是說3+3=6萬一共

買賣二手房,違約金計算

我是房產經紀人,春節國假期間可以把時間減除的,就算逾期真的要付滯納金(合同只要存在,就沒有違約金),比例也是很小的,未支付額的每天0.0恭%的比例比較通用,萬分之五也比較常用。

工作日就不包括雙休日和法定的國假日。銀行手續一般20個工作日是能辦理完畢的,但目前放款銀行一般要看到他證才行,就是新房產證下來了才會放款,上海的交易中心需要20天辦理完畢。

二手房買賣合同違約金比例數額是多少

一、法定違約金

一般在二手房買賣合同當中會對違約金作規定,而且有違約金比例或數額,適用法定違約金。由於合同的內容、違約的性質、程度的不同,確定違約金的方法與數額也有所不同。

第一,有關條例明確規定了違約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該比例直接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如果延期,那麼合同法定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是固定的;第二,有關法規只規定了違約金一定比例範圍。這需要通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機關確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一般來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是有一定比例範圍的。

二、約定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的比例在法律中無明文規定,因此在實踐處理中也不一致。很多人認為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不能超過法定違約金,超過的就是無效,但實際中也常常遇到約定違約金過高的問題。

從法律上講,《民法通則》第1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該法條對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未作限制,允許當事人用約定違約金來彌補某些法定違約金過低的缺陷。即要看其是否有顯失公平、是否有脅迫或欺詐等情況的存在。如果屬於《合同法》中關於無效經濟合同規定的,則應認定該違約金條款為無效。

三、二手房買賣合同中的違約金的約定

1、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約定一般為總房價的20%。但是違約金具體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買賣的雙方根據自己的意願協商確定;

2、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通常會約定一種“滯納金”,主要是針對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時,進行違約責任追究。但是隻有在一方嚴重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時,才承擔此部分違約金。如果合同繼續履行,一般參照“滯納金”追究違約責任。

3、違約金的執行不一定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合同法的違約責任是一種補償,只是彌補損失,而不是懲罰性的違約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都可參照實際損失進行調整。一般合同違約金不得高於實際損失的30%;如果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則守約方除可主張違約金外,對於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部分,還可要求違約方賠償,即參照實際損失調高違約金。

房屋買賣合同合法的違約金是怎計算的?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是不能同時主張的,也沒有必要同時主張。實踐中對於對於上述爭議問題一般以以下原則解決:1、當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原則上應當按照約定違約金執行。2、當事人如果所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話,非違約方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因為違約金具有損害賠償的性質,只要低於所造成的損失,就應當予以彌補。3、當事人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違約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適當減少。

房屋買賣如何認定違約金過高,違約金如何計算

合同違約金如何算?

一、定金罰則與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不應當重複計算

根據“損益相抵”規則,即使一方行為被認定為違約,另一方應當僅僅選擇定金、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中的一種作為追究違約責任的方式,在違約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時,違約方具有補足差額的義務,因此,不能通過重複累加的方式,無端加重違約方的責任。

二、支付損害賠償金作為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具有最終後置性

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賠償損失應當是在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及承擔定金責任之後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時所應承擔的一種責任。

另外,被告對其損失額度具有舉證責任。

三、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時均不違約

租賃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屬於平等自願的協商行為,與訂立合同並無二致;不存在一方違約的情形,此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沒有事實基礎,更沒有法律依據。

二手房買賣違約金怎麼計算

不支持,物權法和合同法都規定,定金不能超過房款的20%

就算賠付,一般也是定金雙倍,除非時間太長,超過實際辦手續的一個月,才按10%的房款賠償

房屋違約金的法律規定一般是多少

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了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並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關於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法律也未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數額的,但只要由於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對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為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

司法解釋中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合同法違約金過高的一個註解,而不是 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

商品房買賣違約金相關法規: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baike.baidu.com/...5auLXq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造成的損失怎麼計算

在簽訂合同時,絕大多數出賣人和買受人都會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當事人一方逾期付款或者預期使用房屋時,應當承擔什麼樣的違約責任,也就是說,會明確約定逾期履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者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但也有一些合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上述兩種情形的違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人民法院按照某種標準作為參照系來確定違約方的責任,以彌補守約方的損失。  推薦閱讀: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本條的規定內容實際上包含三層意思:  1、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的,應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如果以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減少的,人民法院可以約定的違約金是否超過損失30%為標準,予以適當調整;  3、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以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相關文章···特別推薦··

出賣人反悔不想賣房了怎麼辦,購房違約金如何計算

賣家反悔不想賣房子,買家還能得到房子嗎?案例:一房二賣的官司孫女士與高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約定高先生將其所擁有的一套房子以160萬的價格賣給孫女士。並約定合同簽訂之日孫女士先支付20萬元房款。由於高先生搬家需要一段時間,雙方約定合同簽訂後五個月內交房,同時孫女士支付房款100萬元,然後辦理網籤,餘款40萬元等雙方辦理過戶手續完畢時支付。三個月過後,由於這套房屋附近政府新規劃了一條通向市區的道路,導致這個地區的房價開始上漲了,很快這套房子在二手房市場已升值到180萬元以上,而且還在不斷上漲。於是高先生提出要調整房款,可孫女士不同意。後來高先生明確表示房子不賣了,於是,孫女士持房屋買賣合同到法院起訴,要求高先生繼續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並辦理過戶手續。被訴後,高先生去找律師諮詢,問是否可以承擔違約責任換取不履行合同的機會,因為雙方並未明確約定定金或違約金條款,高先生認為違約無非是適當賠償孫女士一些利息,和違約給自己帶來的利益相比,明顯是合適的。可律師告訴高先生,按法律規定,高先生違約,孫女士如果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而合同又可以履行,法院應該會支持孫女士要求履行的訴訟請求。高先生一看這條路行不通,又想出一個“高招兒”來,律師說能履行就要履行,那不能履行呢?他很快又聯繫到了一個買家以180萬的價格成交,並立即辦理了交房、付款和過戶手續。開庭時,高先生說房子已經賣給他人,而且過戶了,繼續履行合同已經不可能,自己願意承擔違約責任。這讓孫女士措手不及,法院也要求高先生提供房屋過戶的證據,定於兩週後再開庭。孫女士本自己只是主張按合同履行,案子應該很簡單,沒想到碰到這種情況,於是趕緊聯繫律師提供幫助。律師告訴孫女士,他們的買賣合同沒辦理網籤備案,如果她想要房子,在起訴時就應申請對房屋進行保全,這樣這房子就不能辦理過戶手續了。由於沒有及早申請保全,現在先要查清房子是否還在高先生名下,如果還在,就儘快申請保全,如果不在,那基本上就沒法再得到房子了,應該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經過核實房子果然已經過戶,於是孫女士變更了訴訟請求,要求高先生承擔違約責任,以交易房屋在此期間上漲的價格賠償自己的損失。高先生同意承擔違約責任,但認為孫女士提出的以房屋上漲的價格賠償,標準過高,只同意支付已付房款的利息。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高先生一房二賣,構成違約,但由於房屋已經過戶給他人,履行已不可能。經委託評估機構評估,在爭議時房屋的市場價值為180萬元,雙方交易時約定的房價為160萬元,差價應認定為孫女士的損失,因此判決高先生退還已收取的20萬元,並向劉女士賠償損失20萬元。這個案子,不誠信的高先生,並沒有得到他預期的利益,但守法的孫女士由於缺乏經驗,也給自己找了不少麻煩,沒有得到想要的房子。在二手房交易中,由於在交易期間房價上漲,經常有賣家違約的事,對此類現象,有兩個問題我們需要分析:按《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如果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應該繼續履行合同,即使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也不能免除履行的義務。除非合同無法履行或履行沒有意義。賣方違約不想出售房屋,一般是通過把房屋轉讓給他人,造成房屋已不屬於賣方的情況,這時基本上就無法履行了。一是簽訂合同後雙方應儘快辦理網籤,網籤做好後,賣方就不能再隨意賣房了。二是發生爭議後,並視情況申請法院對房產進行保全。如果是商品房,開發商一房二賣,按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購房者有權要求已付款兩倍以內的賠償。但這個司法解釋並不適用於二手房買賣,二手房交易的違約責任,還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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