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貸資金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2-22

什麼是轉貸資金服務?

轉貸資金服務是指為由地區市政府指定的、為當地優質中小微企業提供償還銀行貸款並續貸的專項資金服務。例如富通貸子公司婁底市百通中小企業轉貸資金服務有限公司,就是由富通貸與婁底市政府、政府企業合資設立的這類金融服務企業。

請問應急轉貸資金是什麼意思?

我理解是資金過橋,指的是客戶當初申請的是企業循環貸款的情況,每年需要歸還銀行的本金,(還款方式多是月還息年歸本),但是客戶拿不出大筆資金歸還本金,需要應急資金實現歸還銀行本金的目的。希望能幫到你,望採納。謝謝

轉貸是什麼意思

轉貸是指企業有大筆短期流動資金需求時,通過借新還舊的方式,解決短期流動資金不足的問題。

例如,企業在銀行進行第一筆A貸款500萬,即將到期,銀行同意繼續給企業B貸款,金額同樣是500萬。但需要企業先將A貸款的500萬還給銀行。這樣中間就有幾天的空檔期。

鑫合匯的短期產品,背後就是這樣的轉貸資產。

政府轉貸是什麼意思?

是指政府部門向國外政府、國際金融機構借款後轉貸給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或企業。

貸款轉貸是什麼意思

你可以先嚐試去銀行申請延期還款。

什麼是地方政府債券轉貸資金

轉貸地方政府債券,是由中央發行國債,再轉貸給地方政府使用而發行的債券。由此獲得的資金就是地方政府債券轉貸資金。

地方政府債券(Local Treasury Bonds) ,指某一國家中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機構發行的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一般用於交通、通訊、住宅、教育、醫院和汙水處理系統等地方性公共設施的建設。地方政府債券一般也是以當地政府的稅收能力作為還本付息的擔保。地方發債有兩種模式,第一種為地方政府直接發債;第二種是中央發行國債,再轉貸給地方,也就是中央發國債之後給地方用。

什麼叫轉貸基金?

轉貸基金,是地方政府或者行業協會,為了避免轄區內的優質企業,因為緊急的流動性資金需求而產生企業經營風險而設立的互助性基金。

長期來,中小企業短貸長用現象突出,資金需求“短、頻、急”特徵明顯,每年均有大量的“借新還舊”轉貸需求。地方政府為此專門設立轉貸基金,引入合作機構擴大資金規模,並藉助合作機構的市場化運作,以解決轄區內優質企業的轉貸問題。

鑫合匯的大量資產就是基於轉貸基金的。

貸款到期轉貸是什麼意思?

轉貸款是指商業銀行既作為債務人,對外簽訂貸款協議,借入資金;又作為債權人,將此資金轉貸給國內企業。轉貸款多屬於國際融資貸款。

首先,個人住房貸款原借款人在提出貸款轉讓申請時,應無拖欠銀行貸款本金、利息。

其次,借款人申請轉貸款業務,除需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當抵押物為現房時,轉讓雙方應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2)當抵押物為期房時,轉讓雙方應簽訂《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權益轉讓書"。出讓人未付清全部預售商品房總價款的,轉讓須經得房地產開發企業同意。出讓人已付清全部預售商品房總價款的,轉讓應書面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

轉貸資金項目優勢是什麼?

價格更低:轉貸資金服務收費標準嚴格控制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範圍內,並按實際使用天數計算,不設最低收費天數。速度更快:轉貸資金服務是在婁底市政府轉貸資金服務聯合會協調指導下和各家銀行機構開展深度合作的標準化業務流程,相比其他渠道流程更簡單、更穩定。效率更高:轉貸資金服務使中小微企業不必佔用自身流動資金進行轉貸,申請成功後,即可按照正常生產經營來考慮資金使用,將其用於採購、生產、甚至擴大產能等經營費活動中,顯著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什麼是國際轉貸資金?可以說的詳細一點嗎,謝謝了

財政部關於制發《國債轉貸地方政府管理辦法》的

通知

(財預字[1998]2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增發國債並將一部分國債資金轉貸給地方政府使用的決定,在徵求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我部制定了《國債轉貸地方政府管理辦法》,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四日

國債轉貸地方政府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擴大有效內需,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國務院決定1998年增發一定數量的國債由財政部轉貸給省級(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下同)政府,用於地方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建設項目。為加強對轉貸資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人民政府要平衡全省的綜合財力,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決定和落實還款資金的來源,在本省範圍內統借、統籌、統還。省級財政部門作為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人的代表,負責對財政部的還本付息工作。

第三條 轉貸資金要直接落實到具體項目。確定項目的原則,一是主要用於在建項目或已完成前期準備工作的項目,新上項目一般要2年左右能建成,防止出現重複建設;二是用於基礎設施項目;三是項目的確定既要考慮到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到本地區綜合還款能力。

第四條 轉貸資金應當用於以下方面的建設項目:(一)農林水利投資;(二)交通建設投資;(三)城市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建設投資;(四)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五)其他國家明確的建設項目。轉貸資金要考慮安排上述項目中利用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建設的項目所需的國內配套資金。

二、項目的評審和轉貸規模的確定

第五條 各地省級計劃與財政部門,應當根據上述確定項目的原則、轉貸資金的用途和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力可能,提出本地區利用轉貸資金的建設規模、項目(由計劃部門牽頭選擇),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或由省級人民政府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抄報財政部。

第六條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將各省報送的利用轉貸資金的建設項目及其所需資金,報加快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加快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對各省報送的利用轉貸資金的建設項目、所需資金,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審核,參考各地可用於建設的綜合財力,初步確定各地利用轉貸資金的建設項目及其所需資金,報國務院審定。

第七條 根據已經審定的利用轉貸資金的建設項目及其所需資金,財政部與省級人民政府簽訂《中央向地方轉貸協議》(省級財政部門副署)。《中央向地方轉貸協議》包括轉貸資金的使用項目、項目行政隸屬關係、轉貸數額、轉貸期限、轉貸利率、還款承諾、違約處罰等內容。《中央向地方轉貸協議》抄送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第八條 根據《中央向地方轉貸協議》,省級財政部門與有關的同級主管部門或下級人民政府簽訂《建設項目利用轉貸資金協議》。《建設項目利用轉貸資金協議》抄送財政部、財政部駐省級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三、轉貸資金的撥付、使用和償還

第九條 轉貸給沿海發達地區(含廣東、福建、浙江、上海、江蘇、山東、天津、北京、遼寧、深圳、廈門、寧波、青島、大連)的還貸期限為6年(農村電網還貸期限為15年),含寬限期2年(農村電網寬限期為10年),年利率為5.5%;轉貸給中西部地區的還貸期限為10年(農村電網還貸款期限為15年),含寬限期2年(農村電網寬限期為10年),年利率為5%。轉貸資金從財政部撥款之日起開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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