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有哪些舉例?

General 更新 2024-11-28

請舉例說明合夥企業的優點

1、合夥人之間是風雨同舟、榮辱與共的關係,因此,合夥企業的風險和責任相對於獨資企業要分散一些。 2、合夥企業的資本來源比獨資企業廣泛,它可以充分發揮企業和合夥人個人的力量,這樣可以增強企業經營實力,使得其規模相對擴大。 3、法律對於合夥企業不作為一個統一的納稅單位徵收所得稅,因此,合夥人只需將從合夥企業分得的利潤與其他個人收入彙總繳納一次所得稅即可——減少開支 4、由於法律對合夥關係的干預和限制較少,因此,合夥企業在經營管理上具有較大的自主性和靈活性,每個合夥人都有權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這點與股東對公司的管理權利不同 5、出資方式多樣,勞務(有限公司無),評估作價都可以合夥人協商。

列舉公司,普通合夥企業各自的優點

公司分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公司更多的表現了資合性。

有限公司還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人和性,具體表現在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

而股份公司就更多的表現了資合性。

而普通合夥企業是完全人和性的企業。

那麼,公司與普通合夥企業的比較在於:

公司的股東為有限責任,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無限連帶責任。

那麼,公司的好處就在於可以以有限的責任去規避市場風險。

而普通合夥企業的好處就是普通合夥企業不繳企業所得稅。

公司的投資與管理是分開的。

公司由股東投資設立,而公司法對股東並沒有其他限制。

而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必須具有完全民生能力。

這樣,公司就更容易去聘任會經營管理的人。

而普通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必須參與企業經營。

普通合夥企業基於人和性而設立起來的企業,其執行效率可能更高效。

個人獨資企業、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有哪些,能舉一下例子嗎

1,個人獨資企業為一個自然人設立的,對該企業負有無限責任的企業。

2,普通合夥企業,為至少有兩個普通合夥人設立的,每個普通合夥人對該企業負有無限責任,普通合夥人之間負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

3,有限合夥企業,為至少有一個有限合夥人和至少有一個普通合夥人設立的,每個普通合夥人對該企業負有無限責任,普通合夥人之間負無限連帶責任的;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企業負責任的企業。

企業包括哪些種類?請舉例加以說明

企業是指一切從事生產流通或服務性活動的營利性經濟組織,是國民經濟的基本單位。

目前我國因劃分企業的標準不同,企業的類型也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1)按照企業財產組織方式劃分,有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企業。

(2)按照企業組織形式劃分,有公司企業和非公司企業。公司企業又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包括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分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3)按照企業所有制形式劃分,有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及私營企業。

(4)按照企業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職能劃分,有工業企業、商業企業、建築企業、金融企業等。

在公司企業登記過程中,企業類型是按照資本構成和責任形式即按組織形式劃分的,在非公司企業登記過程中,企業類型是按經濟性質劃分的。

合夥企業的名稱

這個不行。合夥企業是區別於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國家規定的相當清楚:

答:按照名稱登記管理有關規定,企業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四項法定基本要素構成。例如“武漢市江夏區騰達商行”。

行政區劃名稱是指企業名稱登記機關所屬級別的行政區劃名稱。合夥企業的行政區劃名稱是指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例如“武漢市”或“武漢市江夏區”。

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如“武漢市金鳳商店”中的“金風”。合夥企業可以以投資人的姓名做字號。字號由申請人選擇,經登記機關核定。

行業及經營特點,由登記機關根據企業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標準確定,並用規範用語表述。如“武漢市紅都製衣廠”中的“製衣”一詞,即為表述行業及經營特點的字詞。

合夥企業的組織形式表述為“廠”、“店”或者“所”等。如“北京市紅都製衣廠”中的“廠”一字,即為表述組織形式的字詞。另外,合夥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公司名稱必須使用“有限責任公司”或弧“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在取名上的區別是什麼?舉一些社會上存在的合夥企業名稱的例子吧!

不是,只是在營業執照後面標明是“普通合夥”、“有限合夥等”,該取什麼名字隨意,但是不能叫公司。

同時,在宣傳上,突出核心名稱就可以了,不用將全部信息都披露出去,比如即便是合夥企業,也可以戶外叫做“xxxx美容院”,沒有問題的。

普通合夥企業虧損分擔舉例說明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張中山與閆國平合夥糾紛上訴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0)民終字第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中山

上訴人(原審被告):閆國平

張中山與閆國平因合夥糾紛一案,雙方均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冀民初字第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隆堯縣電動閥門廠原系張中山個人投資開辦的小型鑄造企業,當時掛靠在其所在的南柏舍村。1994年4月,張中山與閆國平口頭協商合夥經營該廠,約定:雙方合夥經營期間按5∶5的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風險。同時約定:張中山負責企業的生產和日常管理工作,閆國平負責企業的銷售工作。雙方共同經營期間,聘請閆國平的弟弟閆國安任會計,聘請張中山的妻子王永芹為出納,共同負責合夥企業的財務。雙方自成立合夥關係起,二人除按月領取工資外,均未從企業提取過利潤,只是每年年底將利潤在帳面上按5∶5比例分割後轉入下年資本金投入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1998年3月,張中山退出企業管理,自此合夥企業一直由閆國平主持生產和經營。後因雙方發生糾紛,張中山於同年9月起訴至一審法院,請求依法解除雙方的合夥關係,對合夥企業的共同財產依法依約分割,將應屬張中山所有的資產500餘萬元判歸其所有。同年10月,張中山又變更了訴訟請求,以會計出具的經營報表有誤,經其核對雙方原始出資的有關書證,張中山出資總額為283809.85元、閆國平出資總額為36300元為由,請求對合夥企業財產按照雙方出資比例進行分割,將應屬張中山所有的資產700餘萬元判歸其所有。

另查明:1998年8月,閆國平及會計閆國安因客觀原因未在企業,該月的企業往來帳款留在出納王永芹手中,提起訴訟後這一部分帳款一直由張中山掌握。一審法院曾決定組織雙方對帳以便澄清此事,但因張中山不同意對帳未果。根據張中山提供的合夥企業1997年《經營情況表》,截止1997年底,企業已實收資本金4304602.95元,利潤3636758.55元,應付福利59064.65元,總計8000426.15元,閆國平對此表示認可。根據閆國平提供的1998年7月31日企業《資產負債表》,截止於1998年7月31日,企業實收資本金為7885861.48元,1998年1至7月實現利潤2170389.96元,應付福利176496.75元,總計10232748.19元。在一審庭審中雙方一致同意以此計算合夥企業的總資產,並就98年1至7月的平均利潤推算8至12月利潤。故截止到1998年底,合夥企業總資產為0232748.19+(2170389.96÷7)×5=11783026.69元。鑑於訴訟中雙方均表示同意解除合夥關係,但又均要求繼續留廠經營,一審法院經多次調解無效後,曾採取競價方式解決此問題,結果未成。

本院二審期間,張中山提交了1998年8月份合夥企業的帳目和票據,但閆國平認為張中山提交的票據中含有大量白條,表示不予對質和認可,並表示只有張中山交回該月份從企業支取的230萬元後,其才能製作合夥企業1998年9月份以後的財務帳目。張中山對閆國平的意見亦不同意。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基於共同的意思表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隆堯縣電動閥門廠,其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故雙方依法對合夥企業享有的財產權應受......

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

名稱只能是XX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你可以上商事公示平臺查一下,有這些企業成立的

合夥企業名稱可以有公司的字樣嗎?求答案

實際上,公司也是合夥的,只是他們的責任形式不同,公司是以公司的資產對外承擔責任,股東(也就是合夥人)以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和享有權益。而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也就說當企業資產不足以承擔對外債務時,合夥人是要拿個人資產來補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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