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需要拿回什麼東西?
離職時要辦理哪些手續,拿回什麼東西?
還要開具離職證明,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社保停止單,其它的不用了.
如果是自己申請離職是辦不到失業證,領不到失埂金的,樓下的說錯了.
辭職後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1、遞交辭呈後,要等030天才可以走
2、這個要看你的工種了,一些危險性的工作是公司義務為員工購買的保險
3、勞動手冊,如果過了辭職後30天勞動合同解除,也就沒必要要勞動手冊了
4、遞交辭呈後,並不是說勞動合同就此解除,在這30天丹,還是要上班的!如果不去,公司有權利給你按曠工處理!等你正式離職的那天起,需要交接的一些公司物品,等你的上司確定簽字,去財務部結算工資就OK了
5、是的,辭職書一定要人事部蓋章,再由你的上司簽字同意才是有效的
辦離職手續需要拿到什麼文件?
需要拿到離職證明,如果單位沒有戶籍管理權限的話一般都會放在當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檔案也是。社保的話,單位在你離職的時候會辦理繳解中止手續,不需要其他手續只需要自己辦理增加繳費就行了,如果是到區域外的話才需要辦理社保轉移。
從公司辭職需要取回什麼資料
《離職證明》一定是必須的。這個關係到你後一家公司能不能進去,很多公司都要求員工有離職證明。
其次是公積金的提取憑證,若新公司是異地的,公積金就不能轉移,而只能取出來,所以,提取憑證拿了,你才好取公積金。不過這個一般要離職之後1個月內才能拿到。(裡面需要公司蓋章)。
還有就是社保轉移和檔案轉移的單據,這個需要前公司人事幫你負責。(如果檔案不歸公司管,則沒有必要這個)
辭職後需要向公司拿回哪些東西
辭職沒有什麼東西要拿回來的,你辦理好離職手續就那上你的離職單就可以了,帶好你自己的東西,直接就走人了。
從單位辭職了,走之前要拿什麼東西 10分
首先,你自己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自己的物品。
其次,社保相關的東西。如養老證、失業證、醫療保險證等。
辭職需要自己要帶什麼東西
離職的流程:先辭職(辭職報告)—領導批准-移交的各種資料—正式離職。其他不用帶,但是需要企業提供離職證明,以便以後找工作。社保到下一個企業提供社保卡號就行了。具體看《員工手冊》或者直接詢問,每一個企業做法略有不同。
離職要注意什麼?有什麼東西要向原單位索取的?
離職重要的做好三件事:公司開具的離職證明、保險轉移單、 複印交接單。具有還要注意以下事項:
1、寫辭職信並不是寫辭職申請,申請是要雙方達成一致才有效的,也就是說企業批准了你的申請,你才可以辭職,而勞動法賦予的辭職權是絕對的,辭職信其實是一種通知,告訴企業你將在三十天後解除勞動合同,離開企業,不需要企業批准,當然如果企業同意你提前離開就另當別論了。
2、不要在辭職信中透露個人的不滿情緒,如果辭職的意見非常大,一定要反應出來,不妨採用面對面交淡的方式,在白紙黑字上面寫出自己的憤怒是不恰當的。
3、在作出辭職的決定或者辦理辭職的過程中,不要在企業大肆宣揚個人要辭職的事情,不要散佈一些對企業不利的言論,反正都要離開了,留一個好的印象給企業,總比留一個不好的印象好一些。
4、站好最後一班崗,在離開企業的最後時間裡,你仍是企業的一員,儘自己所能做好自己的工作,協助企業做好交接。
5、過往的就職經歷是我們人生的寶貴財富,而且不定在什麼時候我們可能需要原來的企業為我們寫推薦信或介紹信,新的企業也許會打電話到過往企業瞭解我們的工作情況,因此要保持與原就職企業的良好關係。
我由以前的公司到了現在的3658mall公司,公司人事的就還專門打電話諮詢了一下以前公司的人事部門,所以 就算辭職也一定搞好與前公司的關係。要不萬一你在以前的公司臭掉了,換公司之後,萬一與你的前公司溝通了,肯定對你影響不好!
離職時公司需要給我辦哪些手續,哪些是我離職必需要拿的
1、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這個是證明你已經和你的當前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據,也是你去下一個單位上班必要的)
2、薪資證明(證明你在你的這個公司的月均收入,你未來的工作單位很可能會要來做給你定薪的參考依據)
3、減員表(你單位究竟給你繳納了多久的社保,和具體的繳納金額的證明,下一個能給你繳納社保的單位一定會要的)
4、在你找到下一份工作之前,在拿到減員表以後,社保可以暫時不予理會。待找到工作以後,拿著你前一個單位開具的減員表和下一個單位的勞動合同,去當地社保將中間未繳納的社保,自己補交,補完後,社保會再次給你開個社保繳納證明,拿著這個你的新單位就可以給你把社保交上了。
附:你自己交納中間斷檔的可以交最低的標準,比較便宜!
主動辭職與被辭退的區別是什麼?跳槽需要注意些什麼?
一、辭職是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分為勞動者無條件“預告辭職”和用人單位違法的“即時辭職”。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此類情況下,勞動者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主動提出開除、解僱勞動者,一般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者向跳槽,選擇辭職最為省事和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