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衡平法?

General 更新 2024-12-01

什麼是衡平法

衡平法

equity

英國自14世紀末開始與普通法平行發展的、適用於民事案件的一種法律。英美法系中法的淵源之一。14世紀以前,按照英國的普通法制度,當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訴訟,須先向大法官申請以國王的名義發出的令狀。令狀載明訴訟的條件和類別,法官只能在令狀的範圍內進行審判。但是令狀的種類和範圍都有限,因此,許多爭議往往由於無適當令狀可資依據,而無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有的訟案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審理,也由於普通法規定的刻板和救濟方式的有限而難以獲得“公允”的解決。還有,普通法對於違反契約或侵權行為的訴訟,只能判處損害賠償或准予回覆動產與不動產,不能頒發執行令,強制履行契約,也不能頒佈禁止令,防止重大不法行為的發生等。遇到上述情況,當事人為保護自己的權益,根據古老的習慣,便向國王提出請願。國王被看成是“正義的源泉”、“公正的化身”,而國王本人也藉機表示自己的“恩典和仁愛”,於是便通過王權進行直接干預。開始通常是委託大法官根據國王的“公平正義”原則來審理;1349年起,允許原告人直接向大法官提出申請,由大法官審理。15世紀末又進一步設立衡平法院,專門負責審理衡平案件。大法官和衡平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採用“遵循先例”的原則,其判例逐漸形成一整套獨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則或準則,如“衡平法決不許可過失者得以逍遙法外”、“求助於衡平者須自身清白”等。

同普通法相比較,衡平法的訴訟程序比較簡單,不設陪審團,一般採用書面形式審理,判決由衡平法院直接負責執行,違抗者以蔑視法庭論處,重者可下獄。這樣,在民事案件中便形成了兩種法律 、兩種法院 、兩種訴訟程序。儘管“衡平法遵從法律”,不得有意推翻普通法,只是補充普通法,但衡平法院畢竟擁有干預普通法院審判的手段,特別是執行令和禁止令。如原告在普通法院控訴被告,被告可以以這種控訴違背衡平原則為由向衡平法院請願。衡平法院可以藉此向原告發出禁止令,使原告放棄起訴,結果往往引起兩種法院之間的對立。到19世紀,隨著工商業經濟的發展,社會矛盾的加劇,這種繁瑣複雜而又不時發生對立的雙軌法制已明顯地不能適應統治的需要 。為簡化司法制度 ,議會於1873年通過《最高法院審判法》,1875年生效,對英國的司法機構作了重大改革,廢除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分,建立起單一的法院體系,統一適用普通法和衡平法,並明確在普通法規則和衡平法規則發生抵觸或不一致時,以衡平法規則為準。

衡平法以“正義、良心和公正”為基本原則,以實現和體現自然正義為主要任務。同時,衡平法也是為了彌補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處而產生的。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普通法一樣,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調整商品經濟下財產關係的規範。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靈活,在審判中更加註重實際,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雖然衡平法作為不成文法,起初並沒有明文規定的具體原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大法官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比如,大法官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採取、採取何種救濟手段,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大法官也不斷總結一些判例作為先例,並從中形成了一些衡平法的基本原則,作為審判的指導原則。這些原則或格言主要包括:

衡平法不允許有錯誤存在而沒有救濟(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衡平法是對人的(Equity acts in personam)。衡平法遵從法律(Equity follows the law)。求助於衡平法者自身必須公正行事(He who seeks equity must do equ......

什麼是衡平法?

國王指定的大法官是衡平法的創始人,也是衡平法的執行者。衡平法就是在大法官的審判實踐中運用教會法、普通法和中世紀西歐商法的一些原則和規範,並加以改進和完善而形成的。同時,衡平法也是為了彌補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處而產生的。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普通法一樣,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調整商品經濟下財產關係的規範。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靈活,在審判中更加註重實際,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衡平法以“正義、良心和公正”為基本原則,以實現和體現自然正義為主要任務。雖然衡平法作為不成文法,起初並沒有明文規定的具體原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大法官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比如,大法官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採取、採取何種救濟手段,但是,在司法實踐中,

大法官也不斷總結一些判例作為先例,並從中形成了一些衡平法的基本原則,被稱為衡平法格言,作為審判的指導原則。這些格言主要包括:

1、衡平法不允許有錯誤存在而沒有救濟(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這個格言背後的原則是,如果由於某些技術上的缺陷,一種權利在普通法上不能強制實施,那麼,衡平法將出面干預,以保護這種權利。它表明,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如果在普通法上得不到救濟,衡平法院就會干預,給他提供救濟。最典型的是信託:委託人將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之後,受託人如果聲稱這些財產是他自己的,受益人在普通法上就沒有什麼救濟,因為在普通法上,那些財產確實是受託人的,他是財產的法定所有者,但是,受益人可以請求衡平法干預,以實現他的權利。不過,這句格言並不是說,任何一項錯誤都能在衡平法院得到救濟。事實上,衡平法院準備干預並給予救濟的“錯誤”,首先是指那些能夠在司法上予以強制實施的情形,如果不能強制實施,衡平法也愛莫能助。

2、衡平法是對人的(Equity acts in personam)。最初,衡平法院的命令是針對被告個人的,強制他履行一定的行為或者不作為。在用益制度下,就是針對受讓人,他擁有土地的法定所有權。後來,衡平法院的命令不僅針對財產的法定所有者,而且,在一定的條件下,也可以針對後來獲得財產的法定所有者。結果,將一定的衡平法權利看成是財產性權利,也是有道理的。因此,可以說某些衡平法權益也具有對物權的特徵,涉及被告的財產,因而也是對物的。至於信託受益人的權益到底是對人權還是對物權,至今仍在爭論。

3、衡平法遵從法律(Equity follows the law)。衡平法當然不能違背議會的制定法,同時,凡是普通法承認的權益,衡平法也予以承認,不能拒絕。衡平法不是要挫敗普通法,而只是補充它。重要的是,衡平法除承認普通法的權益,還承認一些不為普通法承認的衡平法權益。所以,在信託制度中,衡平法不否認財產是受託人的,如果否認,就會與普通法矛盾,因為在普通法上,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確實屬於受託人。相反,衡平法只是在此基礎上要求受託人履行他的義務。於是,衡平法院首先承認,受託人的確是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者;然後,它更進一步指出,受託人有義務按照委託人的指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處分這些財產,最後,衡平法院要求受託人履行這項義務。

4、求助於衡平法者自身必須公正行事(He who seeks equity must do equity)。尋求衡平法救濟的原告,必須準備對被告公平地採取行動。原告不能或不願履行自己的未來義務,法院就不會針對被告實現原告的權利。同樣,如果為了實現原告的公正,結果會給被告造成更大的不公正,那麼,衡平法就不會干預,因為衡平法不能為......

衡平法的簡介

14世紀以前,按照英國的普通法制度,當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訴訟,須先向大法官申請以國王的名義發出的令狀。令狀載明訴訟的條件和類別,法官只能在令狀的範圍內進行審判。但是令狀的種類和範圍都有限,因此,許多爭議往往由於無適當令狀可資依據,而無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有的訟案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審理,也由於普通法規定的刻板和救濟方式的有限而難以獲得“公允”的解決。還有,普通法對於違反契約或侵權行為的訴訟,只能判處損害賠償或准予回覆動產與不動產,不能頒發執行令,強制履行契約,也不能頒佈禁止令,防止重大不法行為的發生等。遇到上述情況,當事人為保護自己的權益,根據古老的習慣,便向國王提出請願。國王被看成是“正義的源泉”、“公正的化身”,而國王本人也藉機表示自己的“恩典和仁愛”,於是便通過王權進行直接干預。開始通常是委託大法官根據國王的“公平正義”原則來審理;1349年起,允許原告人直接向大法官提出申請,由大法官審理。15世紀末又進一步設立衡平法院,專門負責審理衡平案件。大法官和衡平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採用“遵循先例”的原則,其判例逐漸形成一整套獨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則或準則,如“衡平法決不許可過失者得以逍遙法外”、“求助於衡平者須自身清白”等。衡平法 (Equity) ,也稱平衡法、公平法、公正法。它是英美法系的一個分支,它包括根據公平與正義比普通法更重要的思想而建立的一些法則。因此,在裁決法律訴訟時,如果在法律原則和公平原則之間產生分歧,那麼公平原則應占上風,法庭並會按此作出裁決。現時,所有法院可同時適用衡平法和普通法。而當衡平法與普通法出現矛盾,便以衡平法為歸依。衡平法與普通法形成的嚴格規則形成對照,它產生的理由是“法越嚴時無辜者傷害也就越大 ” (Summum jus,summa injuria,summa lex,summa crux) ,通常指普通法過嚴,約束一人也就有害於他人,如無衡平法來調節,則不公道,所以衡平法代表公平 (Equity dele gate equality) 。

衡平法與普通法有哪些主要區別

“衡平”(Equity law)即平等、公正之意,是相對於普通法(Common law)的一個概念,現代衡平法指英國法中通過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審判活動發展的一套判例法規則。由於早期普通法傳統拘泥於令狀主義,無法給予普通法程序規範中所未涉及的諸如信託、借貸、保險等新形式的糾紛中的當事人以及時有效的法律救濟,因此從14世紀左右起由衡平法官通過自由心證,依據“良心”與“公正”原則發出禁令或特別履行令,來給予當事人以普通法外的救濟手段,從而逐漸形成衡平法判例。衡平法包括一系列原則,如“衡平即平等” “衡平法注重意圖而非形式” “衡平法不允許有違法行為而無法律救濟” “衡平法不做徒勞無益的事”等,突出了衡平法不拘泥於法律程序的約束、給予當事人及時有效的法律救濟的特點...

普通法(可以簡單的理解為是普通人的法律)屬於英美法系,其成員主要是講英語的國家。主要特徵是:1以判例法(也就是說,比如你約翰犯了案,如果你的案件很有典型性,就把你的案件命名為約翰法例,以後遇到類似的案件就按照約翰法例來辦)為法律的主要淵源...

衡平法的衡平法上的救濟

(1)禁制令是法院作出的裁定.指示一人或數人不要做某項具體的事或者做某項具體的事:但後一種指示較少。禁制令只能為強制執行或保護一種普通法上或衡平法上的權利,才能做出。(2)特定履行是對需要履行合同義務的合同當事人發出的一種命令。只有存在需要履行的合同,才能取得特定履行的命令-比如如果在普通法的訴訟中勝訴人只能取得名義上的損害賠償以及債務屬於持續的債務,需要提起一系列的損害賠償訴訟,這時普通法的教濟是不足的,只有發出特定履行的命令才能做到比損害賠償更完善的救濟時,就可使用特定履行。(3)廢除是指如果合同有一些固有的缺陷導致其在衡平法上的無緣,合同當事人有權廢除合同。而法院可以做出廢除的命令。(4)改正是一項衡平法上的改正文件,以使它正確反映當事人意思的權力。不能將它和普通法以及衡平法上的糾正文件中明顯存在的錯誤的權力相混淆,因為改正是將當事人曾真正達成的協議,而文書沒有紀錄的內容予以證明。

衡平法與普通法有什麼關係?

衡平法是源自英格蘭兩種法律體系之一,另一種則為普通法。衡平法緣起於古代英國,當時大部份法院均以普通法審理案件。由於普通法十分注重程序,很多人單單是因為未能符合程序,例如過了期限起訴,而得不到公正對待。於是大不列顛大法官設立一法院,以較為寬鬆的態度處理案件,這就是衡平法的來源。和普通法比較,衡平法較為著重事實公正,較少拘泥於形式。以前,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案件必須由不同法庭處理。同一件案件,普通法上敗訴後,原告人就可以將案件申請用衡平法由衡平法的法庭審理。為解決不便問題,英國通過Judicature Acts 1873-1875,合併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法庭,同一法庭可同時應用普通法和衡平法。衡平法淩駕普通法,兩者有矛盾時以衡平法為準。

普通法和衡平法有什麼區別?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觸。衡平法對普通法來說是一種“補償性”的制度,所以當二者的規則發生衝突時,普通法優先現代意義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淵源中獨立於普通法的另一種形式的判例法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為表現形式,其產生都依託於王權,區別:1,調整對象不同,普通法調整的對象是全方位的,幾乎涉及法律的各個領域;衡平法調整的對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調整的私法領域.2,淵源不同,普通法的淵源以習慣法為主;衡平法則以羅馬法為主.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複雜,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簡單,靈活.4,救濟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濟方法只有損害賠償;衡平法的救濟方法則很多.

普通法和衡平法有什麼區別?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觸。衡平法對普通法來說是一種“補償性”的制度,所以當二者的規則發生衝突時,普通法優先現代意義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淵源中獨立於普通法的另一種形式的判例法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為表現形式,其產生都依託於王權,區別:1,調整對象不同,普通法調整的對象是全方位的,幾乎涉及法律的各個領域;衡平法調整的對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調整的私法領域.2,淵源不同,普通法的淵源以習慣法為主;衡平法則以羅馬法為主.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複雜,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簡單,靈活.4,救濟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濟方法只有損害賠償;衡平法的救濟方法則很多.

美國平衡法院是什麼

不是“平衡法院”,而是“衡平法院”

衡平法院(Court of Equity),又稱大法官法院(Court of Cha禒cery),也叫良心法院(Court of Conscience)。法官憑良心判案。衡平法院不實行陪審制,由大法官獨自進行審理,自由裁量的餘地很大,每個法官的判決也有很大的差別。因此有人說衡平法院的判決是由大法官腳的長短來決定的。衡平法官處理案件主要依據“衡平與良心”的原則(the rules of equity and good conscience),以後逐漸開始適用前衡平法官所創設的先例的原則,在衡平法院管轄的案件中,大量屬於欺詐案件。

衡平法僅在普通法難以救濟的方面發揮作用,是對普通法的補償.

衡平法院是在中世紀英國首先出現的,美國繼承了英國的法律制度。(英國現在已經沒有單獨的衡平法院)

自1848年紐約州頒佈了《民事訴訟法規》,規定將衡平法院與一般法院合併,隨後其他各州紛紛仿效,只是在履行衡平訴訟職能時,沒有陪審團參加審判,現在美國僅有少數幾個州保留著單獨的衡平法院。

什麼是衡平法則

國王指定的大法官是衡平法的創始人,也是衡平法的執行者。衡平法就是在大法官的審判實踐中運用教會法、普通法和中世紀西歐商法的一些原則和規範,並加以改進和完善而形成的。同時,衡平法也是為了彌補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處而產生的。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普通法一樣,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調整商品經濟下財產關係的規範。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靈活,在審判中更加註重實際,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衡平法以“正義、良心和公正”為基本原則,以實現和體現自然正義為主要任務。雖然衡平法作為不成文法,起初並沒有明文規定的具體原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大法官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比如,大法官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採取、採取何種救濟手段,但是,在司法實踐中,

大法官也不斷總結一些判例作為先例,並從中形成了一些衡平法的基本原則,被稱為衡平法格言,作為審判的指導原則。這些格言主要包括:

1、衡平法不允許有錯誤存在而沒有救濟(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這個格言背後的原則是,如果由於某些技術上的缺陷,一種權利在普通法上不能強制實施,那麼,衡平法將出面干預,以保護這種權利。它表明,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如果在普通法上得不到救濟,衡平法院就會干預,給他提供救濟。最典型的是信託:委託人將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之後,受託人如果聲稱這些財產是他自己的,受益人在普通法上就沒有什麼救濟,因為在普通法上,那些財產確實是受託人的,他是財產的法定所有者,但是,受益人可以請求衡平法干預,以實現他的權利。不過,這句格言並不是說,任何一項錯誤都能在衡平法院得到救濟。事實上,衡平法院準備干預並給予救濟的“錯誤”,首先是指那些能夠在司法上予以強制實施的情形,如果不能強制實施,衡平法也愛莫能助。

2、衡平法是對人的(Equity acts in personam)。最初,衡平法院的命令是針對被告個人的,強制他履行一定的行為或者不作為。在用益制度下,就是針對受讓人,他擁有土地的法定所有權。後來,衡平法院的命令不僅針對財產的法定所有者,而且,在一定的條件下,也可以針對後來獲得財產的法定所有者。結果,將一定的衡平法權利看成是財產性權利,也是有道理的。因此,可以說某些衡平法權益也具有對物權的特徵,涉及被告的財產,因而也是對物的。至於信託受益人的權益到底是對人權還是對物權,至今仍在爭論。

3、衡平法遵從法律(Equity follows the law)。衡平法當然不能違背議會的制定法,同時,凡是普通法承認的權益,衡平法也予以承認,不能拒絕。衡平法不是要挫敗普通法,而只是補充它。重要的是,衡平法除承認普通法的權益,還承認一些不為普通法承認的衡平法權益。所以,在信託制度中,衡平法不否認財產是受託人的,如果否認,就會與普通法矛盾,因為在普通法上,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確實屬於受託人。相反,衡平法只是在此基礎上要求受託人履行他的義務。於是,衡平法院首先承認,受託人的確是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者;然後,它更進一步指出,受託人有義務按照委託人的指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處分這些財產,最後,衡平法院要求受託人履行這項義務。

4、求助於衡平法者自身必須公正行事(He who seeks equity must do equity)。尋求衡平法救濟的原告,必須準備對被告公平地採取行動。原告不能或不願履行自己的未來義務,法院就不會針對被告實現原告的權利。同樣,如果為了實現原告的公正,結果會給被告造成更大的不公正,那麼,衡平......

相關問題答案
什麼是衡平法?
什麼是中心法則?
什麼是建設法規?
什麼是滿粘法?
什麼是水平類考試?
什麼是扁平化組織結構?
什麼是同一法律關係?
什麼是天平的零點?
什麼是教育法制觀念?
什麼是和平演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