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哺乳期是多久?
法定哺乳期是多長時間,是什麼法律條款規定的
享受特殊待遇的哺乳期為12個月(被哺乳的嬰兒從出生到滿週歲),請參見以下法規: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勞動部關於印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的通知
14.本規定發佈前哺乳期有十個月的,也有十八個月的,是否都應按本規定執行?
答:凡哺乳(包括人工餵養)一週歲以內嬰兒的女職工,應按本規定執行。企、事業單位有條件的,也可適當延長哺乳期。
15.哺乳期滿,有的嬰兒身體特別虛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適當延長哺乳期?
答:女職工哺乳嬰兒滿週歲後,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也可延長一二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