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融是什麼計量單位?
融券餘額 單位 是元 還是萬元 還是億
融券餘額 單位一般是萬元
融資融券細則
上海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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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上海證券交易所
發佈日期:2006-8-21
執行日期:2006-8-21
各會員單位:
現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點期間可作為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標的的證券以及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名單,由本所另行公佈。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2]
第二章 業務流程
第四條 會員申請本所融資融券交易權限的,需向本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批准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或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二)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文件;
(三)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繫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會員參與本所融資融券交易,應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並在開戶後3個交易日內報本所備案。
第六條 會員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及風險揭示書,併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第七條 投資者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定一家會員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
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註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會員被取消融資融券交易權限的,應當根據約定與其客戶了結有關融資融券關係,並不得發生新的融資融券業務。
第九條 會員接受客戶融資融券交易委託,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席位代碼、標的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標識等內容。
第十條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第十一條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當天沒有產生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其前收盤價。低於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融券期間,投資者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持有與融券賣出標的相同證券的,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遵守前款規定,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可通過賣券還款或直接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
賣券還款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賣券,結算時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會員融資專用賬戶的一種還款方式。
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具體操作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約定辦理。
第十三條 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通過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買券還券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券,結算時買入證券直接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的一種還券方式。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其融資欠款。
第十五條 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他用。
第十六條 投資者在本所......
瑞銀國際融資融券是合法單位嗎
沒聽說過…
你好,融資融券最小買賣股票的數量是否同普通交易的數量規定一致?即就是最少可以買賣一手? 40分
最小融資融券買賣單位和普通交易是一樣的。各大券商都一致。
融資融券實施細則的上海細則
發文單位: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日期:2006-8-21執行日期:2006-8-21各會員單位:現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點期間可作為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標的的證券以及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名單,由本所另行公佈。上海證券交易所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範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並賣出的行為。第三條 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章 業務流程第四條 會員申請本所融資融券交易權限的,需向本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批准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或其他有關批准文件;(二)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文件;(三)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繫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五條 會員參與本所融資融券交易,應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並在開戶後3個交易日內報本所備案。第六條 會員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及風險揭示書,併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第七條 投資者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定一家會員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註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八條 會員被取消融資融券交易權限的,應當根據約定與其客戶了結有關融資融券關係,並不得發生新的融資融券業務。第九條 會員接受客戶融資融券交易委託,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席位代碼、標的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標識等內容。第十條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第十一條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當天沒有產生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其前收盤價。低於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融券期間,投資者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持有與融券賣出標的相同證券的,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遵守前款規定,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第十二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可通過賣券還款或直接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賣券還款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賣券,結算時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會員融資專用賬戶的一種還款方式。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具體操作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約定辦理。第十三條 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通過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買券還券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券,結算時買入證券直接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的一種還券方式。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四條 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其融資欠款。第十五條 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他用。第十六條 投資者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第十七條 會員融券專用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