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嗎?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事實婚姻成立,是否構成重婚罪

如果是94年以前結婚的,國家才承認這是事實婚姻,如果是94年以後未辦理結穿證結婚的,國家不承認這種婚姻。所以你們並不屬於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不構成重婚罪。因此不存在離婚。法院當然不會受理

新婚姻法事實婚姻算重婚罪嗎

1、沒有新婚姻法,現行《婚姻法》還是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的相關法規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三。但婚姻法解釋三沒有涉及重婚罪的問題,認定是否重婚應適用《刑法》及相關解釋。

2、如果男女有一方已經結婚,又在外以無妻名義與他人同居,不是事實婚姻,但可以認定為事實重婚。

重婚包括兩種:一是又領了結婚證,二是雖然沒再領結婚證,但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在合法婚姻之外共同生活。

一男跟多女有事實婚姻但都未登記,構成重婚罪嘛?

新婚姻法是不承認事實婚姻,但是您問的是刑法上的重婚罪名,在刑法上對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與事實婚姻

構成重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貳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確答覆:“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所以現在談事實婚姻應分別情況,也就是說,在民法上除94年2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而在刑法上一直是“事實婚姻可以構成重婚罪的”。

形成事實婚姻如果再婚是否構成重婚

事實婚姻是指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記程序,但又符合國家規定的夫妻關係要件的婚姻關係,受法律保護,泛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的“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情況。

在具備事實婚姻的前提下,再次結婚顯然構成重婚,是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

事實婚姻與重婚

從你的敘述看,前一個“婚姻”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不構成重婚罪。主要理由有2個:

1、我國94年2月以後就不承認事實婚姻了,第一個同居關係發生在95年,時間不符合;

2、第一個同居關係發生時,女方才16歲,不符合法定最低婚齡,不滿足婚姻的法定條件,因此也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

綜上,上述兩個“婚姻”關係中,經過合法登記的婚姻為有效婚姻。

在刑法中承認事實婚姻嗎?如果先事實婚姻後法定婚姻算是重婚嗎?在刑

先事實婚姻後法定婚姻,不構成重婚罪,屬於道德範疇,不受法律調整。

事實婚姻+法律婚姻是否構成重婚?

首先,刑法跟民法的側重點不一樣,民法側重於權利,刑法側重於事實。

在民法上,事實婚姻並不被承認,因此後面形成的不能取得婚姻狀態。

刑法注重事實,雖然你是事實婚姻,但你川事實上(並非是在權利上,因為在權利上,原婚姻並沒有被影響,原夫妻雙方的法律關係依然存在)已經對原有的法定婚姻造成了惡劣影響,那麼就應該定重婚罪。

事實婚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重婚罪嗎

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即可認定為事實婚姻,補辦結婚登記是同居關係合法化的必要條件,其效力追溯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如果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其關係為同居關係,不視為事實婚姻。

如不視為事實婚姻則不構成重婚

什麼是事實婚姻 事實重婚 區別

從你的敘述看,前一個“婚姻”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不構成重婚罪。主要理由有2個:

1、我國94年2月以後就不承認事實婚姻了,第一個同居關係發生在95年,時間不符合;

2、第一個同居關係發生時,女方才16歲,不符合法定最低婚齡,不滿足婚姻的法定條件,因此也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

綜上,上述兩個“婚姻”關係中,經過合法登記的婚姻為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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