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在臺灣定居?
如何申請長期在臺灣定居?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第十六條及十七條規定下列人員可申請在臺定居:
1.臺灣的直系血親年齡在70歲以上,12歲以下。
2.臺灣的配偶死亡須在臺灣照顧未成年親生子女者。
3.1945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之配偶及直系血親。
4.1949年前在臺灣原有戶籍且有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姐妹的原臺籍人士。
5.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育子女者。
申請手續 1.首先在申請人在大陸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雙方關係證明文件的公證。 2.臺灣親屬攜大陸公證文件及海基會公證書,附上申請表及臺灣戶口證明,向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請。 3.大陸收到臺灣辦好的入臺證後,開始辦理出境手續。 4.前往香港中段換領入臺證正本前往臺灣。 5.入臺後向所在在地派出所申報臨時戶口取得臨時戶籍。 6.向出入管理局辦理手續及定居申請。 7.定居核准後,憑核准函到當地戶籍單位辦理落戶。
大陸居民怎樣到臺灣定居
看看臺灣當局的“法規”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006年6月30日修訂版(節選) 第十六條 (申請定居)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它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怎麼才能長期住在臺灣
依據中華民國98年(2009)6月9日最新修正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在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即大陸地區)上設有戶籍的人民,若要赴臺定居、居留,需符合以下規定、摘錄部分如下: 第十六條(申請定居) ………………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 第十七條(申請居留)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一、……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長期居留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 二、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四、符合國家利益。 內政部得訂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之數額及類別,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 第二十一條(公權之取得)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由上述條文可得知,除了第十六條所列的可直接定居範圍,其餘大陸人民均需按照第十七條的規定,需要經過:申請居留>申請長期居留>申請定居這3個步驟,方可由大陸地區戶籍轉換為臺灣地區戶籍,且需設籍滿一定年數,才可為享受完整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
記得采納啊
如何申請到臺灣定居
(一)祖國大陸居民前往臺灣地區定居、探親、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
(二)祖國大陸居民申請前往臺灣地區,須履行下列手續:
1、 交身份、戶口證明;
2、 填寫前往臺灣申請表;
3、 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前往臺灣的意見;非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臺灣的意見;
4、 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即:前往定居,須提交確能在臺灣定居的證明;探親、訪友,須提交臺灣親友關係的證明;接受、處理財產,須提交經過公證的對該項財產有合法權利的有關證明;處理婚姻事務,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處理親友喪事,須提交有關的函件或者通知;主管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
應邀赴臺交流(通稱公務),指團組或個人應邀赴臺進行文化、教育、科學、技術、衛生、體育、新聞等各項交流和參觀、訪問、考察、舉辦展覽以及進行經濟貿易等活動。赴臺交流需經過立項、報批兩個程序。
1、立項程序
申請立項材料:申請立項請示報告、臺方邀請函、在臺期間日程安排、臺方邀請單位背景及資信情況、擬赴臺人員情況等材料。
交流項目經批准立項後,被邀請單位和個人方可回覆對方接受邀請,並通知臺方辦理入臺手續。
立項材料按行政隸屬關係上報。
2、報批程序
上報審批村料:申請赴臺請示報告、臺方邀請函、在臺活動日程、赴臺人員名單。必要時應提供臺方政治社會背景、資信和赴臺人員參加研討會的論文或論文提綱以及臺方邀請其他大陸人員的情況。
對年事已高或身體健康不佳的赴臺人員,應附所在單位或組團單位同意並負擔意外情況費用的證明和省級醫院開具的同意長途旅行的體檢證明。
赴臺人員名單按規定填寫,即如實填寫清楚赴臺人員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和職務、赴臺身份、戶口所在地等,按戶口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別填寫,各一式四份。
交流項目批准後,國臺辦開具“赴臺批件”。
赴臺人員應嚴格遵守“赴臺批件”核準的時間,按時返回。
赴臺人員持國臺辦的批件,在批件限定的有效時間內,到戶口所在地的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或經授權的當地公安部門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3、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公安部門所需材料:國臺辦開具的“赴臺批件”。(團組領隊附原件、其他人用複印件,每人一份);赴臺人員所在單位出具介紹信;臺方邀請函及“入臺證”影印件;本人身份證(備複印件)、戶口本(備複印件)及 4張二寸免冠護照用照片。
有的地區規定在申請辦理赴臺證件時,須提供由當地臺辦開具的有關證明。
非公職人員赴臺,持國臺辦公函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辦有關赴臺手續。
4、通關換證事項
赴臺人員可通過我任何一個開放口岸赴臺。
去臺灣定居需要什麼條件
需要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
簡稱"入臺證".
如果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而且在臺灣沒有3帶以內直系親屬,你目前就不可能去臺灣居住.除了跟團旅遊之外,你沒有任何辦法入境臺灣.
可以常住,也可以去工作,需要條件(常住):直系血親,結婚(2年可以常住,但是要定期離境.5年拿長期居留權).
大陸人士怎麼能去臺灣定居?
其實這個問題不需要臺灣人去解釋吧, 沒什麼奇怪的, 你能解釋一下, 香港都回歸14年, 為什麼香港人能來大陸隨便定居, 大陸人為什麼不能去香港長期居住呢? 去香港旅遊, 還得辦港澳通行證
怎麼移民到臺灣 5分
目前直接移民是不可能的。
大陸人民取得臺灣定居戶口的方法有下列幾種:
1.與臺灣人結婚,並且在臺灣報上戶口並查驗無誤之後。大陸配偶在臺灣居留總時間超過2年之後,可以申請定居。每年有名額限制,依照排對順序發放身份證,大約需要6年左右。
2.臺灣人和大陸人民婚生子女,戶口在大陸者。小孩未滿14週歲,可以隨時以依親方式將戶口遷往臺灣,但必須先在原戶口所在地辦理戶籍遷出。
3.臺灣人收養的大陸戶口人民,年紀未滿14週歲。具有合法收養手續,可以比照婚生子女辦理。
4.投資移民,個人在臺投資超過3000萬臺幣(約合人民幣600萬),可以將戶口前往臺灣定居。因是新的規定,還沒有執行細則。
5.特殊行為人民,經由第三地前往臺灣,在得到當地政府特批後,可以定居。
大陸人士怎麼能去臺灣定居?
補充一點,中華民國是承認雙重國籍的,所以可以同時保留外國國籍和中華民國國籍。
內地人怎麼移居臺灣
目前直接的方法是不行的(除了找個臺灣人結婚,但結婚也很麻煩你基本上要等很多年,臺政府才會真正成為臺灣居民)下面是臺灣的法律規定(關於大陸人來臺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006年6月30日修訂版(節選)
第十六條 (申請定居)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禒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它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者,其大陸地區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
第十七條 (申請居留)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一、結婚已滿二年者。
二、已生產子女者。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慮,項目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申請居留之類別及數額,得予限制;其類別及數額,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長期居留滿二年,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在臺灣地區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
二、年滿二十歲。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五、有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六、符合國家利益。
內政部得訂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之數額及類別,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第一項人員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許可定居,有事實足認系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撤銷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並強制出境。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居留或未經許可入境者,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期間,不適用前條及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前條及第一項至第五項有關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它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當然你還可以選擇第三方移民,就是先移民到新加坡啊日本啊美國啊等等的除中國以外的國家,然後你的國籍不是中國後那麼你就可以移民臺灣了。其實臺灣也什麼意思,請樓主慎重考慮哦,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