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補助個稅怎麼算?
企業員工離職補貼是否要繳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157號文中規定: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領取的離職補貼超過了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應怎麼交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 中是這樣規定的:
一、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假設你們那裡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19000元,有以下幾種情況:
1、你在該企業工作不滿12年(假設為5年),離職時拿到20000元補償金(未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你的補償金不用納個人所得稅。
2、你在該企業工作不滿12年(假設為5年),離職時拿到80000元補償金(超過了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你的補償金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80000-19000*3)/ 5(年)- 2000 ]* 15% - 125 }* 5 = 1325 元
3、你在該企業工作超過12年(假設為15年),離職時拿到100000元補償金(超過了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你的補償金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80000-19000*3)/ 12(年)- 2000 ]* 10% - 25 }* 12 = 1600 元
經濟補償金個稅如何計算?(請舉例說明啊)
我每次來查這個問題大家都是把政府的條款貼出來,結果還是不夠明白。現在自己搞清楚了,我就把數字貼出來吧,這樣更直觀些。
我就拿上海來舉例吧。
2011年上海的年平均工資:52655,按照稅法的規定:52633*3=157965互免稅部分)
假如現在某員工的經濟補償金是20W,那麼就是200,000.00-157,965=42045(徵稅部分,按照一次性收入繳納個稅,用這個數除以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假如某員工是4年獲得的20W經濟補償金,那就計算明細如下:
20W-157965=42045
42045/4=10508.75
10508.75-3500=7008.75
7008.75對應的稅率是20%,速算扣除為555.那就就用42045*20%-555=7854(應納稅金)
員工出差補貼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有發票部分,財務方面可當作差旅費用支出,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補貼補助部分是屬於工資薪金一部分,應與工資一同納入個人所得稅計稅基數.
< <國家統計局發佈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國家統計局發佈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八條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一)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齡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補充:
你說可不可以的,也沒什麼不可以,只要你們的財務將此費用做成是費用就行,但前提是你能提供發票來做賬.
如果沒發票,當作補貼,無論是否與工資一起發放,都得與工資一同納入個人所得稅計稅基數.
公司給個人補貼收入要繳稅嗎?如何計算?
公司給個人補貼收入要繳稅嗎?如何計算?
公司給員工的各類補貼,會並在各人工資收入中核算計繳個人所得稅的,但如扣除5險1金後,未超過3500元,是不用交納個人所得稅的。
個人因公司活動取得的現金獎勵需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要交的,國家稅務總局就相關問題出文如下:
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
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對企業和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以下簡稱企業)在營銷活動中以折扣折讓、贈品、抽獎等方式,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以下簡稱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二、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0]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覆場(國稅函[2002]629號)第二條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付了經濟賠償金,怎樣計算個人所得稅?
不用。
只要樓主的個人月收入低於當地公佈的平均工資的3倍以內,樓主所得的補償金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離職補償金個稅計算
1、按國家規定:離職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才需要徵稅。例如:北京市2012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62677元,3倍就是:188031元,經濟補償金超過這個數額的部分,才需要徵收個人所得稅的。
2、法律依據如下:
A、《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B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1、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企業給員工困難補助是否繳個人所得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3、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從一級一級的文件中來看,困難補助是屬於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福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的。
詳情參考神州財稅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www.dcetax.com/...%D6%FA
員工獲得的經濟補償金要扣個稅嗎
對於如題所述的經濟補償的個稅申報納稅事項,各地均按照各自地方的實際情況制定了相應的計稅標準(因經濟水平差異而存在不同的計稅基數或起徵點),請向當地地稅部門諮詢,或致電當地稅務諮詢熱線12366進行詢問。
2014年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一、薪酬、福利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僱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課稅對象。
現行方法
(總工資)-(三險一金)-(免徵額)}*稅率-速扣數=個人所得稅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扣除標準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執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個稅計算7級標準
全月應納稅所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元)
全月應納稅額不超過1500元 3% 0
全月應納稅額超過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全月應納稅額超過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全月應納稅額超過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全月應納稅額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全月應納稅額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全月應納稅額超過80000元 45% 13505
二、獎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僱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