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幹稅收法律的有哪些?
稅收法律有哪些?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稅收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範圍內普遍適用,具有僅次於憲法的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稅收實體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稅收程序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規範性決議、決定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我國現行稅法絕大部分都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稅收的基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比如,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契稅、資源稅、船舶噸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菸葉稅、關稅等諸多稅種,都是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條例。
二是法律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徵管法》,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
三是稅收的非基本制度。國務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包括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通知、決定等。比如200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中有關房地產交易營業稅政策的規定。
四是對稅收行政法規具體規定所做的解釋。比如2004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解釋的覆函》(國辦函〔2004〕23號)。
五是國務院所屬部門發佈的,經國務院批准的規範性文件,視同國務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批准發佈的《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
各項稅收法律法規中,屬於部門規章的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屬於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屬於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授權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條例》屬於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
稅收法律的主體是什麼?
稅法主體是指在稅收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徵稅主體和納稅主體兩類。
(1)稅法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係的主體。任何組織和個人,只有參加到稅收法律關係中來才能成為稅法主體,換言之,稅收關係只有被稅法調整時,其參加人才能成為稅法上的主體。
(2)稅法主體是指在稅收法律關係中權利義務的承受者。作為稅法主體,必須要對外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並獨立承擔權利和義務。因此,徵稅人員、徵稅機關委託的組織和個人、稅務代理人等,不是稅法主體。
(3)稅法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係的當事人。一般包括徵稅機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而徵稅機關委託的人和納稅人的稅務代理人、協稅義務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等徵納程序參與人不是稅收活動的當事人,因而他們也就不能成為稅法的主體。
1,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中包括哪些稅種
共有18個稅種,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菸葉稅、關稅、船舶噸稅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屬於稅收法律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即由國家制定),在中國境內施行(即在全國範圍內有效),規定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法律,因此屬於稅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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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項中,屬於稅收法律的是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稅收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範圍內普遍適用,具有僅次於憲法的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稅收實體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稅收程序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規範性決議、決定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我國現行稅法絕大部分都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稅收的基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比如,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契稅、資源稅、船舶噸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菸葉稅、關稅等諸多稅種,都是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條例。
二是法律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徵管法》,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
三是稅收的非基本制度。國務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包括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通知、決定等。比如200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中有關房地產交易營業稅政策的規定。
四是對稅收行政法規具體規定所做的解釋。比如2004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解釋的覆函》(國辦函〔2004〕23號)。
五是國務院所屬部門發佈的,經國務院批准的規範性文件,視同國務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批准發佈的《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
我國稅收法律中規定的徵收人有哪些
我國稅收法律中規定的徵收人有海關、國稅、地稅和財政人員。
中國有哪些稅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3、耿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其餘的就是各個稅種的暫行條例了:如流轉稅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等等
財產稅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
行條例等等
稅收法律責任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一)經濟責任
所謂經濟責任,是指對違反稅法的行為人在強制其補償國家經濟損失的基礎上給予的經濟制裁。
追究經濟責任的主要形式有兩種:
(1)罰款;
(2)加收滯納金。所謂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對違反稅法的規定,不按期繳納稅款或未能及時、足額繳納稅款的當事人加收的處罰。
(二)行政責任
所謂行政責任,是指對違反稅法的當事人,由稅務機關或由稅務機關提請有關部門依照行政程序所給予的一種稅務行政制裁。行政責任的追究一般以稅務違法行為發生為前提,這種稅務違法行為不一定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對違反稅法的當事人追究行政責任,通常是在運用經濟制裁還不足以消除其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情況下采取的。
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具體有以下兩種:
(1)行政處罰;
(2)行政處分。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對違反稅法行為情節嚴重,已構成犯罪的當事人或直接責任人所給予的刑事制裁。追究刑事責任以稅務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為前提。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通常是由稅務機關依法追究的,而刑事責任則是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是稅收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一種制裁措施。
什麼是稅收法律救濟?
稅收法律救濟是國家機關為排除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對稅收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侵害,通過解決稅收爭議,制止和矯正違法或不當的稅收行政侵權行為,從而使稅收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獲得補救的法律制度的總稱。稅收法律救濟的內容包括稅務行政複議、稅務行政訴訟和稅務行政賠償。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