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最少籤多久?

General 更新 2024-12-26

勞動合同法沒規定最短可以籤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簽訂一個月、二個月的勞動合同都是可以的。

勞動合同一般至少籤多久?有沒有籤兩三個月的?

約定兩三個月也可以,不過這麼短不能約定有試用期,相關內容需要雙方協商一致。

勞動合同可以一個月一簽嗎?最短多長時間?最長多長時間?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

如果雙方協商同意是可以這樣簽訂的,但是如果一個月一簽是沒有試用期的,兵器如果連續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三次的話是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一個月一簽對單位是極為不利的,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勞動合同最低籤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穿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據此,《勞動合同法》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未限制。公司可以與這些季節性用工簽訂期限為3個月的勞動合同。 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更短.

請問最新勞動合同最少是籤幾年?

從《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來看,是最低是3個月的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依據:2012年修正的《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簽訂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是多久

你好,合同期限可與用人單位約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一般員工開始上班多久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勞動合同 簽署後 最少幾天要有一份到達員工手中!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意思就是最遲一個月以內,書面勞動合同必須到達員工手中。

勞動合同簽訂年限一般多久,勞動合同可以籤幾年

勞動合同沒有規定一定要籤多少年,看單位情況。但是建立勞動關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違法。

用人單位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給員工,單位都是違法的。如果單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支付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新勞動法 勞動合同最低能籤幾個月

可以,但是實際上1個月簽下來就中止,保險等辦起來麻煩,這月剛申報,此月交,又要停,可操作性不強。

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一般以1個月為限。如不籤合同應給與2倍工資的規定等。

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除了月合同,實際還有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短到4小時之內。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範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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