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到期了房子怎麼辦?

General 更新 2024-12-22

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商品房買賣中最重要的是兩張證,土地證和房產證。房屋建築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築,商用建築,工業用建築。按建築用類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築權屬年限為40年。   按照國家規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工業用地50年;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40年。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限是從開發商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間開始算起。  怎麼辦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2、《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到期後怎麼辦

土地的使用性質不同,可租用的土地使用權年限就不同。住宅類最長不超過70年,工業/科教文衛體/綜合類最長不超過50年,商業/旅遊/娛樂類最長不超過40年。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房屋仍可以安全使用,補交土地出讓金即可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如國家需要收回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的,對業主進行相應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買房子土地使用權到期了怎麼辦?

花錢買咯,有最多有70年產權的,幾千塊吧

土地使用權到期了怎麼辦

目前還在等待中央制定相關政策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塗高坤針對廣州二手樓市老舊房改房、商業用地和商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延期問題作出了以下解釋:

第一,對於土地出讓始於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而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是70年。“目前不用擔憂,廣東離到期還有一定的距離,正在等待中央制定政策。”住宅用地方面,政策會更多地考慮產權人的長期使用效益。

第二,商業用地40年使用期限到達之後,土地使用權會根據簽訂的合同條款處理。其中,部分到期的商業用地應該會完全市場化。

第三,商住用地到達土地使用期限之後可以申請續期,具體要等待中央的政策規定,需要投資商鋪的民眾要留意商鋪的剩餘土地使用年限。

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後應該怎麼辦?專家的意見也不統一,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自動續期: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認為,目前,關於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續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浙江大學房地產研究中心專家田傳浩表示:“土地出讓年限的利益落差是由地方政府當年決策造成的,如果讓現在的住戶來承擔成本,既不公平也很難實施。”

2.補出讓金差價:土地使用期限規定20年和70年,其出讓金是不一樣的。政府出讓20年土地使用權,續期如果不補交出讓金,政府的利益會受損,而且對其他已經繳納70年出讓金的業主也是不公平的。有專家指出,約定20年以及沒有達到最高限70年的,首先應當自動續期至70年,同時補交約定年限與70年土地使用權期間的出讓金差價。

3.費改稅:對於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的房產又該如何續期?應有償還是無償?楊立新認為,有兩個辦法可供選擇:一是免費,讓利給業主;二是費改稅,不再收取出讓金,而是由取得永久性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向國家繳納稅金。

房屋土地70年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按照國家規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工業用地50年;教育、文化定體育、衛生等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40年。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限是從開發商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間開始算起。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2、《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土地租用到期,土地上的房產怎麼辦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您應當提前一年向國土資源局申請繼續使用,經批准後交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房子還是自己的。2

,《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法律沒有對費用的交納作出規定。3

,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經批准準於續期的可以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相應土地登記手續。4

,到目前為止,國家尚未明確規定土地延期地價計算方式。

,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六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五次審議稿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支付土地使用費

。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6

,住宅建設用地續期後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費的問題,關係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這一問題需慎重對待,目前以不作規定為宜。屆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再作慎重研究。因此,建議刪去土地使用費的規定。

而對於非住宅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續期問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五次審議稿有關規定修改為:“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房產到期以後怎麼辦?

所謂房產年限指的是土地使用權年限,房屋所有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只要房屋可以使用。因為目前還沒有房屋到達70年的年限,有些年限較久的房屋已經拆遷改造,所以問題還沒有直接出現。按照相關土地法規,使用土地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對於住房來說,原則上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只要繳納土地使用費即可,但是這個標準還不明確,但肯定要低於目前市場地價,所以不要糾結房屋使用年限到期的問題。最起碼有兩種可能:一是拆遷改造,而是繳納土地使用費。不會將你的房子收走。

房子產權到期後究竟該怎麼辦

按照《物權法》規定,房屋產權年限是指住宅土地的使用年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相關條款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土地用途為:住宅用地為70年;工業用地、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為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為50年。關於土地使用年限,有一點要注意了,土地使用期限是從土地使用者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開始計算。現在很多開發商有的是由於建設資金不到位,或者建設手續不全、拆遷補償等原因,導致項目建設週期較長,這樣一來,不可避免的使土地使用年限縮短了若干年。有一點物權法是可以保障的:就是住宅土地使用期屆滿會自動續期。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雖說按照規定來講住宅類的房子產權70年,但是都不到70年您的房子就可能已經動遷了,也到不到70年。如果產權到期沒遇到拆遷的情況,那麼根據規定,咱們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也就是補交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後交納出讓金,一般是誰使用誰交錢的原則,到期後,需向國土部門提交一份申請,他們會組織評估機構對土地價格進行評估確定需要交納的出讓金數額。既然《物權法》規定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也可以說,住宅類的房子,房屋產權已經沒有使用年限了.只要房屋使用不危害到你的居住安全,房子都會歸你繼續使用。土地使用權有70年期限,但到現在為止還很少出現土地到期的情況。因為我國最早的商品房也是出現在20世紀80年代,也就是1980年那時候,離現在也只有30多年,可以說目前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問題給購房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能性和現實個案還比較遙遠可少見。如果您的房屋使用權性質不是居住,就要看當初土地轉讓合同是怎樣約定的,有三種可能:1.可以續期,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不可續期,土地使用權收回,對土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予以補償;3.不可續期,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剛剛網友提到的小產權房,而就是隻有部分產權(比如只有使用權而無處分的權利)或無產權(建蓋時未辦任何手續的違章建築),小產權房在法律上通常沒有任何的保障。它並不真正構成嚴格法律意義上的產權。在產權上,購房者還有一點要注意:如今許多開發商為了追求利益,這就出現了一些樓盤在建設時改變土地性質,有的在工業用地上建起了住宅;有的在住宅用地上建起了商業物業等等,這些做法都會牽扯到土地使用年限及土地出讓金的問題。從現實情況分析,一般都是購買者的權益受不到保護。而國家的法律又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由於開發商這些行為損失的土地使用年限,往往會轉嫁到咱們購房者的頭上。所以在購房時,我們一定要仔細看清楚購房合同,咱們購房的房子使用年限到底是多少。

房子產權到期後到底怎麼辦?

房子只要在就一直是你的,而土地是國家的,我只有呵呵了。

產權是指你對土地的使用權,我果是實行土地國有制的,從開發商去的土地的時間開始計算。

關於產權到期的情況要看土地上的建築是什麼些性質的,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是居住,按照法律規定自然續期。

非住宅房就要參考當初土地轉讓合同上的約定。

參考土地管理法到期後的處理有以下幾種方式:

(以下為引用內容)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危房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此外,土地使用權未到期國家也可徵用,但應就剩餘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進行補償。 "

土地法規定的七十年產權是2009年實行的,離產權到期還早,房屋土地這些是關乎國計民生的大事,關於產權到期會怎麼樣我們該怎麼辦是老百姓共同關注的問題,具體辦法還沒有一個具體的定論,但相信無論怎麼都不會太離譜。

買房國有土地使用證50年到期後怎麼辦呢?

樓主對這樣的問題無需太過於敏感,,依據《土地管理法》,住宅立項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自動續期,需要繳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而《物權法》,對於土地使用權期滿後,自動續期,是否有償續期,並未說明,所以到目前也是一個爭議,樓主的土地使用權是50年,所以可以斷定是商業立項。像樓主這樣的問題諸多人都會面對。而且有的土地使用權比樓主更早就會到期,到那時候國家一定會出臺相關的政策,明確究竟該如何處置。50年,樓主,隨著城市化步伐加快和財富的增加,現在住或者持有10年房產的人都很少了,樓主的房子50年內發生什麼都是未知數,比如房屋買賣,拆遷,徵用等。

另外,請樓主不要匿名,不給懸賞分也就罷了,但是對於這樣的問題,樓主無需匿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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