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General 更新 2024-12-22

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監護人的義務: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被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人的職責是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保護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 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監護人有哪些權利,又有哪些義務

監護人的職責和責任

(一)未成年人的保護:

1、未成年人保護遵循的原則: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法律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

2、負有保護未成年人職責的責任者: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包括:共青團、婦聯、工會、青聯、學聯、少先隊等)、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教育機構、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

法律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條、第六條。

3、對未成年人四種保護:

家庭保護 法律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條-第十二條。

學校保護 法律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條-第十九條。

社會保護 法律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七條。

司法保護 法律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五條。 《刑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九條;《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一十五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

(二)家庭保護中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監護人對未成的人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長,並在德、質、體方面全面發展。

法律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條;《婚姻法》第十五條。

(2)監護人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法律依據:《教育法》第十八條;《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條。

(3)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吸菸、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等行為。

法律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條

(4)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使未成的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法律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5)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法律依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七條。

(6)監護人在未成年人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

(7)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間的關係,不因其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雙方對於 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不同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仍有監護權。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五條;《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8)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同時,監護人有以上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可另行確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二條;《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9)監護人對10歲以上的未成人的信件不得隨意開拆。

法律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一條。

(10)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錢、物、房產等)。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11)監護人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六條

(12)監護人應當承擔起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定......

民法中監護是職責還是權利和義務

你好,職責,和權利和義務是不能相互對比和形容的。職責:職權和責任的綜合。權利和義務,相輔相成。監護既是監護人的義務,又是監護人的權利。為了成為一名合格的監護人,監護人需要了解自己的義務,充分形式監護權。保護好被監護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監護權轉移

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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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其他權利

監護人由於智力、體力的相對欠缺或其他客觀原因而難以為繼監護職責時,法律應賦予其辭任權或拒任權。總結各國立法關於辭任或拒人的正當事由包括監護人年高、疾病、殘疾、遠離被監護人或已擔任多項監護事務,及社會工作過於繁忙等等。鑑於此,建議我國規定監護人如有以下事由時可以要求辭任或拒任:(1)年滿六十五週歲(2)有疾病或殘疾難以正常履行監護職責(3)因照顧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務特別繁忙(4)已經承擔兩個以上監護責(5)現役軍人或擔任政府要職公務繁忙等等。這樣既有利於減輕監護人的負擔,又能儘量避免因監護人的原因使被監護人的權益受損。我國監護制度沒有明確規定監護的期限。在實際生活中,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以18週歲為限。但對精神病人的監護往往無限期,成為監護人後需要履行監護義務直到被監護人康復或死亡。長時間的監護責任極其繁重,而其他潛在的監護人卻處於閒散狀態,極易造成人力資源的浪費。因此,立法應對監護期限給以明確界定,既有利於對被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又不至於對監護人造成過重的負擔。國外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法國民法典》第491-1條規定:“除夫妻、直系卑血親及法人外任何人無權對一成人的監護超過五年。期限屆滿,監護人要求替換,並應予以替換”。《瑞士民法典》第415條規定:“監護人通常任期兩年;監護人任期屆滿,經一般認可,繼續留任兩年;監護人連任四年後,有權拒絕繼續連任”。德國的監護期限經過92年修訂後確定保護人的任期最長為5年,最低每隔5年要重新選任。以此作為參照,可規定我國的監護期限為5年,最多可以連任兩任,之後須重新確定監護人;其他暫未行使監護權的監護人有權對在任監護人的行為進行監督;在確定輪流監護人人選時應從有利於保護。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責任和義務有哪些,法律是怎麼

一.什麼是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哪些?

什麼是監護人?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依法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哪些?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的監護人。未成年是指未滿18週歲的公民,即《兒童權利公約》中所指的兒童(18歲以下的任何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也就是說這些人或組織可以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1. 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三)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四)沒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

二.未成人的監護人的責任和義務都有哪些規定呢?法律上對未成人的監護人

二.未成人的監護人的責任和義務都有哪些規定呢?法律上對未成人的監護人有什麼特殊的規定嗎?

監護權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權利。監護既是監護人義務,又是監護人的權利。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想做到盡職盡責,光靠愛心是不夠的。監護人要明確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並瞭解相關的法律、法規條款,知道怎樣去盡其所有現代社會監護人的職責,同時,監護人也要了解未成年人的主要合法權利及法律、法規對未成年人做出的一些特殊規定和要求,這樣才能有效地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和預防未成年的犯罪,做一名未成年人的合格監護人。

1. 《婚姻法》對未成人的監護人的責任和義務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婚姻法解釋(一)》 第二十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所以監護人屢行義務直到未成年人成年止。也就是年滿18週歲。但除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規定的以外。同時,除了支付未成年人撫養費之外,對孩子的教育,安全等健康成長各方面,未成人的監護人都需要盡最大的責任和義務。

2. 《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對未成人的監護人的責任和義務

2. 《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對未成人的監護人的責任和義務的法律規定

按照《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如果未成年人沒有父母或者父母喪失了監護能力,要依法明確其他有監護能力和監護條件的人承擔監護責任,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第16條規定,父母因外......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權利

監護人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代理監護人進行訴訟活動,有權管理、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為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更多是一種職責。

民法通則

第十八條 【監護人職責】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

10.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法定監護人的義務?

監護是一種職責和義務,我國法律中採取廣義上的監護含義,對監護制度做了原則的規定:

(1)未成年人的監護(2)精神病人的監護。

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監護人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撫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的義務: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代管被監護人財產、管教、代理從事民事活動、代理進行民事訴訟

法律規定監護人哪些義務

《民法通則》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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