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解散的原因?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簡述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根據《公司法》,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3、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4、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5、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6、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簡述法人企業解散的事由

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提示: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多企業相關知識盡在企業法律顧問網。

企業法人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其他原因而進行清算時,企業法人()

很明顯 D

企業主體在清算的時候沒有消滅,但是隻能進行清算。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終止的原因主要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終止的原因主要包括:

1、破產。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並對其全部財產強制進行清算和分配,最後終止公司。根據申請破產人的不同,破產包括由債權人申請破產和由公司自己申請破產兩種。

2、解散。即公司因發生法律或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業務活動,並進行清算,最後使公司終止。根據我國公司法,解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形(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2)股東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個人獨資企業在什麼情況下應當解散?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是指個人獨資企業因出現某些法律事由而導致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的行為。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投資人決定解散;

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這兩個概念有什麼區別?

解散是指因法律規定的事由而終止公司法人資格的程序。不同的立法例決定了解散的內涵和外延不同。許多國家公司法規定的解散事由包括破產,譬如德國、日本等國,但這些國家往往還制定有獨立的破產法專門規範破產及破產清算。而我國公司法則將解散與破產並列,兩者同時作為公司終止的原因,因此我國的解散是指公司因發生法律規定的除破產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經營活動,隨即進行清算的狀態和過程,之所這樣做是因為我國的破產法制定在即,為了保證破產製度的統一性,在公司法中應該避免單獨對破產做出規定。由於公司具有獨立的人格,且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不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因此公司在退出市場、消滅自身時的活動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格規制,並受到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的監控,以便保障各方當事人的法定利益按公正的規則秩序獲得滿足。這些規則秩序被法律嵌入幾項重要的制度平臺上,它們就是公司的解散制度、清算制度和破產製度。在這方面,新公司法的立法參與者們細細理解了市場經濟制度的本質要求,反覆拷問中國的實際環境的種種特質,深入檢討93年公司法實施以來的成功、挫折和教訓,反覆比較,字斟句酌,力求規範合理,切實可行,缺失的一定填補,不可靠的堅決不取。 93年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種,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2、股東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解散的。新公司法對這三條原因仍然保留,但在文字表述上作了簡練、規範的處理,如由原來的“公司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修改為“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刪去第一條最後的“時”字和第三條最後的“的”字,因為股份公司權力機關的名稱統改為“股東大會”,故第二條中加上了“或者股東大會”幾個字,寥寥幾個字的改動,說明立法語言的規範和精緻,立法技術的成熟和完善。總結公司法在實踐方面留下的解散原因的不足,保證立法體系的完整性,新公司法把93年公司法第192條規定的“公司違犯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情形直接規定為行政強制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這樣比較符合國際上各國公司法關於公司解散的普遍安排,也成為公司解散的第四種原因。但是93年公司法規定公司被責令關閉的,要由有關主官管機關組織進行清算事宜,顯屬不妥,有關主管機關本身很不確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不再有“婆婆”式的主管機關,到底指向是誰,誰也說不清楚,依據邏輯理解,似乎是作出關閉公司決定的機關,如環境保護部門,吊銷公司營業執照的工商管理機關等,而清算是公司遺留債權債務的處理,行政機關不存在適當的理由和權力設置去處理此類民事事務,由於擔心把自己捲入民事麻煩,行政機關的執法決心反而會受挫。這次取消了這方面的規定是正確的。但是,某些特殊行業的公司如證券公司、銀行、保險公司等在被政府機關責令關閉或者撤銷後,因其解散前的業務活動關涉成千上萬投資者的利益,需要政府機關依照特別程序處理安排,這是由特別法予以規定的事情。行政強制解散公司在國外分成兩種情況:一是由政府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由法院決定:二是由政府直接下命令解散公司,包括撤銷經營許可。我國的社會環境條件下,規定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被撤銷三種情況,由行政機關直接作出,當事人公司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解決。對社會經濟秩序維護、市場準入、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直接承擔責任的護法機關、經濟行業監管機關均有權依法解散公司。

93年公司法在公司解散的制度安排方面的一項嚴重缺失是沒有規定司法解散,這也表現出我國當時的立法......

公司關閉解散的流程?

公司清算,是公司企業法人得以註銷的必經程序,是公司了結所有債權債務、股東取回剩餘財產的必經程序。

一、公司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二、清算組的工作流程: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三)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未接到通知書的債權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注:上述通知以及公告的內容應包括:

1、成立清算組的時間,清算組的人員、地址、電話等。

2、申報債權的時間,準備的資料(債權的有關憑證材料)。

3、逾期申報的法律後果(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但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後才申報的,清算組不予登記。公司清算程序終結,是指清算報告經股東會確認完畢)。

(四)處理未了結的業務、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五)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確認

(六)執行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七)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確認。

(八)向工商局報送清算報告,到稅務局辦理完稅證明,取得《核准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到銀行銷戶取得銷戶證明;持上述文件以及營業執照正副本到工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持公司印章到到公安局辦收繳企業印章的證明。

(九)公告公司終止。

三、公司解散清算過程中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當地政府部門(工商、稅務等)往往會對於企業清算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要求,如備案、文件格式等,在辦理清算前應及時瞭解當地政府部門的具體要求。

(二)、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公司解散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三)、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公司財產在未依照第五點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四)、股東自行解散清算的前提條駭是“資產大於債務”,如果清算組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則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哪些情況下公司可以解散求解答

? 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張國法解答:公司解散糾紛是指公司出現僵局時,公司股東提起解散公司的申請而發生的糾紛。《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內容: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由此可以將公司解散分解為自行解散、強制解散和司法解散三種形式。 自行解散是指公司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或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強制解散是指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而不得不解散。司法解散又稱為法院勒令解散,是指公司的目的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與公序良俗相悖,依法律的規定命令其解散;或者公司經營出現顯著困難、重大損害或董事、股東之間出現僵局時,依據股東的申請由法院裁判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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