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實證主義法學?
馬克思主義法學是實證主義法學還是非實證主義法學?
既不是實證主義法學也不是非實證主義法學。實證主義法學主要是各分析法學派,它認為法與道德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繫,法即是實在的法,是國家制定的法;而非實證主義法學又稱自然法學派,它的顯著特點就是認為法與道德之間有聯繫,它研究應然法,認為“惡法非法”;而馬克思主義法學以歷史唯物主義和辯證唯物主義為邏輯基礎,不屬於這兩大體系中的任何一方。
我國法律是實證主義還是非實證主義? 5分
實證主義 非實證為輔助 只在極少的案例中出現 比如 危害國家安全罪 破壞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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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實證主義和非實證主義的區別
實證主義理論主張在定義法的概念的時候,道德因素不應包括在內,法律與道德是分離的,也就是法律上的實然法律,實際上是怎麼樣的法律.他們主要考證的是法律是否已經被制定,由誰制定.一般以權威性制定和社會實效兩個要素定義法律.他們的主張就是“惡法亦法”.
非實證主義理論主張在定義法的概念時,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內,法與道德是相互聯繫的,它通常以內容的正確性作為法的概念的一個必要的定義要素,同時它也包含社會實效和權威制定兩個要素.他們的主張多為“惡法非法”.
自然法學派其實是非實證主義法理論的一個流派,它僅以內容的正確性作為定義法的概念的唯一要素.堅持正義的絕對性.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在本質上是一種客觀規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須以客觀規律為基礎,這種客觀規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社會法學派是以法的實際運作為研究對象,將社會學的分析框架和理論工具引進到法學領域,在社會中研究法律,並通過法律研究社會,強調法律的社會作用和效果.他們把法律置於整個社會之中,分析各種社會的、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諸因素對於法及其運作的作用和影響.目的是消解彼此利益之間的矛盾、衝突、對立和鬥爭.
自然法學派、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與社會學法學派的比較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學流派的觀點在西方三大法學流派中,各學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內容和方法,比較而言:
(1)、自然法學派的主要內容是:
其一,關於法的本質。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從本質上是一種客觀規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須以客觀規律為基礎,這種客觀規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來源於永恆不變的本性、自然性、社會性、理性。真正的法律應當與之相符合,特別是與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為基礎,它永恆不變,並具有普遍的適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於實現公意和正義。
其四,法律及其觀念應當與人們的價值觀念、道德觀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類尋求正義之絕對標準的結果。
歸納而言,自然法學派特別重視法律存在的客觀基礎和價值目標,即人性、理性、正義、自由、平等、秩序,他們對法律的終極價值目標和客觀基礎的探索,對於認識法的本質和起源有著重要的意義。
(2)、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主要觀點是:
其一,著力分析真正的法或“嚴格意義的法”,即國家制定的法律“國家法”,而不是什麼自然法,由於這種法律能為經驗所感知和真實存在著,因而也叫實在法或實證法。至於其他所謂的“法”,如自然規律、自然法、榮譽法則,只是有比喻意義,不值得研究。
其二,實在法或國家法是由法律規則構成的,是一個法律規則或法律規範的體系。
其三,法律是中性和價值無涉的,也就是說它是一種純粹技術性和工具性的東西。至於政治道德等價值觀念、意識形態與法律並無內在的和必然的聯繫,因此不能從政治上和道德上對法進行評價,即不存在什麼道義與不道義、良與惡的問題。“惡法是法”。
其四,一個由立法機關制定的好的法律規則體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規則體系是以解決各種社會問題為宗旨的,執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規則就可以審理各種案件,也就是說,執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機器,不應當有任何的自由裁決權。
在分析主義法學法律觀指導下的西方法律實踐活動,使西方在其後的幾十年裡,法律規則迅速發展,成為一個龐大的規則體系,幾乎涉及了人的一切生存領域。但是,這種法律觀只注意到法與國家密切聯繫,卻忽略、否認和割裂了法與其他事物,特別是政治、道德的不可分割的聯繫,他們揭示了法的技術性、工具性、獨立性,卻否認了它的價值性、目的性、依賴性。
(3)、社會法學派的主要觀點
社會法學派將社會學的分析框架和理論工具引進到法學領域,在社會中研究法律,並通過法律研究社會,強調法律的社會作用和效果。
其一,法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則,而是社會立法中的秩序或人類聯合的內在秩序。
其二,法律與國家之間並沒有不可分割的聯繫,它並非一定由國家機關特別是立法機關所制定和實施,在沒有國家的時侯和地方也存在著法律。
其三,法律絕非僅僅是規則的體系,而是由規則、原則、政策 多種複雜的要素構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單純的一種規則。
其四,法律不僅是一個規則體系,還是一項過程和事業。
社會法學派的觀點,表明了他們堅持在法與社會的相互關係中,以法的實際運作為對象,揭示了法產生於社會之中,目的是消解彼此利益之間的矛盾、衝突、對立和鬥爭,以平衡各種利益。而且,他們還把法置於整個社會之中,分析各種社會的、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諸因素對於法及其運作的作用和影響。應當說,法律社會學有利於對法的內涵的理解,有利於擴展法學研究的領域和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