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款的意思?
贓款贓物如何界定
所謂贓款贓物,就是指違法犯罪分子違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 贓款贓物具有兩個方面的主要特徵:一個方面是具有證據價值和經濟價值的雙重屬性。贓款贓物與案件真實情況的發生、發展有著客觀內在的聯繫,因而對案件具有證據價值;同時,贓款贓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徵,即人們能夠支配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為贓物,其特徵沒有因為訴訟而發生改變。另一方面,贓款贓物必須是行為人採用違法犯罪手段所獲取的財物,它既不同於作案工具,也不是行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更不是違禁品。在實踐中,認定贓款贓物時必須將其範圍嚴格限定在行為人採用違法犯罪手段所獲取的財物之內,不得與行為人其他財產相混淆。行為人的個人財產可以是罰款、罰金、沒收財產等行政和刑事處罰措施的標的,但決不能夠成為追繳的對象。 贓款贓物的性質,只能夠由國家授權的特定司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決來確定,這是認定贓款贓物在程序上的決定性要件。生效的裁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有關的行政法律法規在其權限範圍內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二是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刑事案件作出的裁決。本文主要討論的是後一種情況,即在刑事訴訟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利對贓款贓物進行認定,公安機關無權認定。這是因為,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無罪推定原則,“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只有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有罪後,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才上升為罪犯的贓款贓物,即是說,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在其法律上的地位被確定為罪犯之前,其違法所得便不能夠成為具有法律意義上的贓款贓物。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只使用過“物品、文件”、“存款、匯款”、“財物及其孳息”、“合法財產”等字眼,在人民法院審判判決後才有贓款贓物的說法。 一、與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相背離。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公安機關只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罪重的證據材料”,等等。公安部制訂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對公安機關的任務也作了相似的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有為被害單位和個人挽回損失的職責。 二、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授權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享有追繳贓款贓物或者追繳涉案款物的權利,在法定的七種偵查措施中也沒有追繳措施。 三、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贓款贓物都還沒有被認定,追繳贓款贓物從何而來。 四、國家、企業、個人的財產被犯罪嫌疑人侵犯要挽回損失,從嚴格意義上來講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當然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但公安機關只能夠是通過偵查、預審等措施證明該事實的存在,怎麼樣挽回應當由被害單位和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解決)。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規定應當僅適用於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無權以此規定追繳財物。 五、策略和建議 刑事訴訟法存在的漏洞,錯誤的傳統思維和辦案習慣,都制約著公安機關的嚴格執法,但我們決不能夠以此裹足不前,不能夠因為公安機關沒有“追繳犯罪分子非法犯罪所得一切財物”的職責便置國家、集體、個人財產被侵犯於不顧,該依法保護他們財產的時候不保護,該收集的證據不敢收集,相反,我們更應該在呼籲完善法律的同時積極地依法保護國家、集體、個人財產不能夠被侵犯,嚴格執法,熱情服務,以公安機關的實際工作履行“三個代表”要求。 (一)在理......
退贓款是什麼意思
把犯罪所得(例如偷騙搶貪汙)款項或者物品的折價款還給被害人或者上繳給公檢法機關。
什麼算是贓款
非法所得的
判決書上寫贓款予以追究什麼意思
即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產即贓款贓物,予以追繳。可以是打錯了。
贓款還的債會被追繳嗎
答: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 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對於仍在犯罪分子手中的贓款贓物,司法機關都有權追繳,而對一些已被犯罪分子處理掉的贓款贓物能否追繳,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會注意區分善意取得還是惡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在不知道是贓物的情況下有償取得的贓物。善意取得的,不能予以追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十一條明確規定:“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於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果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但是,如果贓物屬於國家法律規定的禁止流通物如文物、金銀等,即使是善意取得,也要追繳。 因此,你無須向公安上交借款。
刑事案件中已退贓款,而判決書又寫沒收財產是什麼意思
退贓是隻贓款贓物,而沒收財產是一種刑罰,沒收被告人合法的財產
封口費與贓款的區別
給封口費阻止他人揭發屬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封口費,意指目睹或知曉了某人不可告人的祕密,此祕密一旦公之於眾,將對當事人產生壞的結果,所以當事人給知情人的費用(據說可以與知情人的身份給與不同額度),叫知情人不要聲張。
贓款(zāng kuǎn)的意思是貪汙、受賄、盜竊等非法獲取的錢。
賣房收到了贓款又用其購買了房子,法律上如何解釋?
你是善意取得,除非對方能夠證明在成交之前你就知道這是賬款,否則你不負法律責任
盜竊物是贓款,不構成善意取得什麼意思
購買贓物的人,即使主觀上不知是贓物也仍有退贓義務,不能以善意取得為由取得贓物的所有權。
到檢察院退贓款與不退贓款區別
退贓款的,在法院判決時可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