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需要聽證嗎?
為什麼行政拘留不需要聽證?(不需要回答法條)
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的一種 法定不需要聽證
法定不同行政法規中超過一定數額的罰款 吊銷證照等 當事人有聽證權
但是對行政處罰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暫緩 決定機關有權不同意暫緩立即執行(等於廢話)
處罰完畢覺得有異議的 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當事人複議成功 撤銷處罰決定並補償
複議失敗 才能打行政訴訟的官司(民告官) 不可以直接打行政訴閥官司(外國人被行政處罰可以直接打)
勝了 撤銷處罰決定並補償
敗了就敗了
在作出拘留處罰時,是否必須告知聽證權利?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拘留處罰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根據該款的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拘留行政處罰時,應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未規定作出拘留處罰應當進行聽證,也就是說,聽證不是作出拘留處罰必須經過的程序。故公安機關在作出拘留處罰時,未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不屬於違反法定程序。
被處行政拘留的有沒有權利聽證?為什麼沒有規定它呢
對處行政拘留的司法救濟途徑有二種,一是申請複議,二是提起行政訴訟。而法律規定的這二種途徑已經完全可能解決當事人被處行政拘留後司法救濟問題了。因此,不需要再規定(比複議及訴訟底級的)聽證了。
行政法:為什麼行政拘留不需要聽證呢?
並不是所有的行政處罰都要聽證,而且聽證也並非必經的程序。只有當事人要求,才舉行聽證。行政拘留一般是針對一些比較緊急的情形,這類問題沒有時間去聽證。而且行政拘留實際上是刑法一部分,針對極其輕微的有犯罪特徵(質)但沒有達到刑法規定的定罪標準(量)的行為。所以法律對此有嚴格的規定,自由裁量的空間不償,不舉行聽證也是可以的。
如果你對距離決定不滿,可以要求行政複議,情況嚴重的,你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畢竟這是關係公民人身自由的決定,大家都會比較慎重。
行政拘留加罰款可以要求聽證嗎
你好
對於較大數額的罰款,可以要求聽證;對於拘留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哪些行政處罰需要組織聽證?
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必須組織聽證的,從行政處罰案件上有一個限定範圍,包括:
1、行政機關給予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的案件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行政拘留的拘留問題
忽視了人身自由權的特殊性行政拘留限制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權是憲法所規定的一種基本權利。但是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針對行政拘留並沒有什麼特殊性,該法將行政拘留與警告、罰款、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等並列,在適用程序等方面亦沒有明顯的區別。這樣的做法沒有體現憲法和法律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忽視了人身自由權的特殊性。“在世界範圍來看,由於人身自由是受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因此對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發動,必須經法院審查,這是各國公認的行政合法性的基本要求。換言之,任何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即使在大陸法系的行政處罰法中,也沒有人身自由罰。” 立法者可能考慮到我國在社會轉型期違法現象比較多,因此設置了這樣的處罰種類,但是立法者明顯忽視了這種處罰的特殊性,進而忽略了特殊的程序設置,沒有在程序上做到更為謹慎,更為嚴密。 缺乏聽證既然行政拘留涉及的是公民基本權利自由權的處分,那麼在適用行政拘留的過程中應該尤其謹慎,並且給予公民充分的程序性救濟權利,如可以賦予行政相對人要求進行聽證的權利。聽證也稱聽取意見,指行政機關在做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決定時,應聽取相對人的意見。聽證已成為當今世界各法制國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項共同的、同時也是極其重要的制度。聽證制度的發展順應了現代社會立法、執法的民主化趨勢,也體現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斷進步。聽證體現了是國家對公民意見的尊重,是一種符合憲政思想的制度設計。 中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對聽證程序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其中第3至第7款規定:聽證公開進行;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時,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可見《行政處罰法》將行政拘留排斥在了可以要求聽證的範圍之外,而將一些輕微的處罰種類卻規定了相對人可以要求聽證,存在著本末倒置的現象。《行政處罰法》之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沒有將這一缺陷彌補,《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4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其意見,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如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4條的規定來看,相對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但是這並不是聽證程序,仍然屬於“決定與被決定的‘雙方組合’”,難以切實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利。 缺乏制衡分權與制衡,是來自於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憲政文明的精髓。在中國大陸地區的憲政體制中,雖然也強調分權與制約,但是有的國家機關享有的權力過大,其他國家機關也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的制約。在公檢法組成的政法系統中,顯然公安機關的權限是最大的,法院、檢察院對其形成的制約相當有限。這一點在行政拘留中也有所反映。 中國立法將行政拘留的決定權完全賦予了公安機關,由其自行決定是否給予行政拘留的處罰。當然,檢察院和法院並不是完全沒有參與其中,而是間接地參與其中。相對人在接受了行政拘留後可以向檢察機關針對公安機關及其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起控告,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不難看出,這種方式均屬於事後監督的方式,而不是事前監督的方式。在行政拘留決定作出之前,......
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適用聽證程序的有
1、BCD,《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權利。” 2、B 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複議。
求採納
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並處2000元以上罰款,提出聽證後行政拘留能馬上執行嗎
聽證只是針對罰款20罰0以上的行政處罰,對於行政拘留是沒有法律約束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一十條 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後,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行。
為什麼行政強制法、治安管理處罰法 沒有規定聽證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八條就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作出有關聽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