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機關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12-19

民族區域自治機關是指哪些機關

民族自治機關是指在我國少數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行使同級相應地方國家機關職權並同時行使自治權的國家機關,是我國的一級地方國家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滿意請採納

民族自治機關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   )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行政機關。

比照我國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很好理解。

我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最高行政機關是國務院。

民族自治就是同理啊!

權力機關就是XX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b: 審判機關 c: 檢察機關 d: 軍事機關,這都不是自治的範圍。我國目前除了香港和澳門之外,哪一個自治區都沒有獨立的bcd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哪些權力

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相應的各級人民政府,它是我國一種特殊的國家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六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一百一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五條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什麼

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相應的各級人民政府,它是我國一種特殊的國家機關。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相應的各級人民政府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包括哪些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除了可以行使和它同級的一般國家機關的職權之外,還可以行使自治權。其主要內容如下:

(1)行使立法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擁有對國家有關法律的變通執行權利。對於那些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結合當地的實際,上報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

(4)培養幹部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採取各種措施從當地民族中大量培養各級幹部、各種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等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並且要注意在少數民族婦女中培養各級幹部和各種專業技術人才。

(5)組建公安部隊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6)自主發展經濟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根據本地方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計劃;合理地調整生產關係,改革經濟管理體制;確定本地方內草場和森林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等等。

(7)進行貿易活動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國家規定,可以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經國務院批准,可以開闢對外貿易口岸;與外國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經國務院批准,開展邊境貿易。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在有些方面享受國家的優待。

(8)管理財政的權利。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國家在財政上對民族自治地方給予照顧性安排,過去曾經規定:財政收入多於支出的,定額上繳,上繳數額可以一定幾年不變,增收部分自主安排;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級財政機關補助;在財政預算支出方面,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機動資金、預備費在預算中所佔比例高於一般地區;在執行財政預算過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結餘資金等,現在雖已有變化,但仍體現優惠性;在執行國家稅法的時候,對屬於地方財政收入的某些需要從稅收上加以照顧和鼓勵的,可以實行減稅或者免稅。

(9)自主發展文化教育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自主地發展民族教育,掃除文盲,舉辦各類學校,決定本地方的教育規劃、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可以為少數民族牧區和經濟困難、居住分散的少數民族山區,設立寄宿為主和助學金為主的公辦民族小學和民族中學。同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應該自主地發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點的文化藝術,積極推進本地方的科學、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此外,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其他地方,包括國外,開展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衛生、體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協作。

(資料來源:國家民委網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哪些權力

律達網: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除了可以行使和它同級的一般國家機關的職權之外,還可以行使自治權。其主要內容如下:

(1)行使立法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擁有對國家有關法律的變通執行權利。對於那些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結合當地的實際,上報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

(4)培養幹部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採取各種措施從當地民族中大量培養各級幹部、各種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等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並且要注意在少數民族婦女中培養各級幹部和各種專業技術人才。

(5)組建公安部隊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6)自主發展經濟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根據本地方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計劃;合理地調整生產關係,改革經濟管理體制;確定本地方內草場和森林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等等。

(7)進行貿易活動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國家規定,可以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經國務院批准,可以開闢對外貿易口岸;與外國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經國務院批准,開展邊境貿易。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在有些方面享受國家的優待。

(8)管理財政的權利。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國家在財政上對民族自治地方給予照顧性安排,過去曾經規定:財政收入多於支出的,定額上繳,上繳數額可以一定幾年不變,增收部分自主安排;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級財政機關補助;在財政預算支出方面,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機動資金、預備費在預算中所佔比例高於一般地區;在執行財政預算過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結餘資金等,現在雖已有變化,但仍體現優惠性;在執行國家稅法的時候,對屬於地方財政收入的某些需要從稅收上加以照顧和鼓勵的,可以實行減稅或者免稅。

(9)自主發展文化教育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自主地發展民族教育,掃除文盲,舉辦各類學校,決定本地方的教育規劃、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可以為少數民族牧區和經濟困難、居住分散的少數民族山區,設立寄宿為主和助學金為主的公辦民族小學和民族中學。同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應該自主地發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點的文化藝術,積極推進本地方的科學、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此外,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其他地方,包括國外,開展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衛生、體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協作。

(資料來源:國家民委網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包括

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相應的各級人民政府,它是我國一種特殊的國家機關。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相應的各級人民政府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

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資源、建設企業的時候,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屬於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什麼?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包括

自治地方的人大和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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