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怎麼說的委婉一點?
辭職的時候都是怎麼說?委婉點,全面點。謝謝
我寫的
xx好!
在公司的這些日子裡,學到了很多知識,公司的營業狀態也是一直表現良好態勢。非常感激公司給予了我這樣的機會能在良好的環境工作和學習。在公司基本瞭解了業務流程及其他一些專業知識,鑑於我的個性及缺點,要在公司自我提升及成長為獨擋一面的能手,處於保護的環境下可能很難。我自己也意識到自己的不足,我也一直在努力適應以及改變,以便更好的發揮自己的作用。但是我覺得自己一直沒什麼突破,考慮了很久,確定了需要變換環境來磨礪自己。
我希望在x年x月完成工作交接。這個時間也許比較緊,如果實施上有太多困難,我同意適當延遲一週。但是我還是希望經理理解,我希望在我提交這份辭程的時候,在未離開崗位之前,我會盡自己的職,努力做好該做的事。其實,離開是很捨不得,回首過去的這些日子,我真的很感謝公司對我的培育和寬容,感謝公司同事對我的照顧。讓我變得自信,一步步邁向成熟。我相信,這必將是我人生中一筆不可多得的人生財富。但是既已決定,我不會改變,謝謝!
最後,希望各位同仁能夠工作順利!公司的明天更光輝燦爛!
我想辭職,怎麼跟老闆說呢,委婉一點的。。。。
就實話實說唄 實在不行 就說自己 不太適合之內的。。或者是找到了一份離家近的工作。。。等等啊 很多
怎麼好委婉的辭職
你已經很委婉了,可是不還是拖了半年!
你可以正式提交辭職信,這樣一個月後,你走人唄,根據下面的要求:
1、辭職要合規合法理由非常重要,最好不是自己的原因,否則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2、其實只要理由正確,辭職通知短短几句話就可以了,注意不能是辭職申請,因為只要理由合法是不需要批准的。但必須確保送達,也就是說要單位簽收或掛號信送達。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這不但合法合規,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他找不著你的叉,一般單位在這些問題上都會出錯的。
辭職信辭職報告怎麼寫的委婉一點
當事人想辭職,按照程序,應該書面提交辭職申請,辭職報告簡單一點就好,但是應該真實合理,可以參考以下範文。
辭職報告(範文)
尊敬的公司領導:
我因xxx的原因,目前無法繼續工作,經本人再三考慮,決定在X年X月X日辭職,特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 希望您能及時找到合適的人選接任我的工作。
辭職人:xxx
年月日
離職原因大體有以下幾方面:
1、感覺個人在公司發展的空間有限;
2、薪酬待遇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注: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15%-20%,員工將對公司產生抱怨;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25%,員工將極有可能選擇離職)
3、員工與領導層之間的互相信用程度較差,員工與上司不容易溝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視;
4、與領導人在公司理念上產生分歧(這條大都發生在企業高層離職上);
5、企業人際關係過於複雜,導致員工情緒低落、心情鬱悶;
6、公司發生改制、股東或主要經營者更換等,被調整離職;
7、個人原因(如自己選擇創業、離開企業所在城市、出國、考研等)選擇離職;
8、公司對員工的職業生涯規劃不清晰,在員工晉升、培訓、薪酬增幅、激勵、承擔更多工作責任方面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員工感覺到成長機會較少而選擇離職;
9、辦公環境不佳,如有輻射、噪音、被動吸二手菸等;(這一項在女性離職原因中佔有一定比例);
10、合同期滿或項目(工程)到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求委婉一點的辭職理由?
1、家裡人叫你回去家鄉工作
2、家庭原因,要去女朋友或老婆城市工作
3、個人發展原因,做了這麼久,感覺自己沒有進步,工作遇到瓶頸,想轉換環境
4、有其他好的公司提供了更好的崗位
5、回家建房或創業
辭職怎麼說的委婉一點
就說家裡有事。或者家裡父母需要照顧都可以寫。希望能採納
辭職怎麼委婉的說
如何委婉的辭職?
一、跟公司領導談話,說說你對公司的一點看法,但是不要以意見的模式提出來,而是該以改善公司管理模式的理由來表達你的觀點。
如果領導不能給你一個合理的解釋,或者不能採納你的意見,那你就可以閃人了。
二、我給你擬好了,下面一封辭職信,意思表達的很好,但是就怕公司真的批准你辭職,那樣就有點失去你的本意了,因為你本意就是想敲山震虎嘛,讓公司知道 你對他們的不滿。辭職信如下:
1、公司應該對所做的承諾嚴加信守,因為誠信是一個公司做大做強的根本支柱。對外如此,對內也該如此,從而增加員工的工作熱情。
2、公司應該設定嚴格的工資發放日,以免人心渙散,並且有了工資日,員工的熱情也會隨之高漲,從而為公司創造更多的效益。
3、公司應給予員工充分的信任,因為人與人之間溝通的基本就是信任,公司給予員工信任,員工會因受寵若驚而奮發工作。
4、公司應該對員工的才能表示充分的肯定,不能因為需要平衡一些其他事情,而有失公正。
5、公司應對員工所做出的良好業績給予嘉獎,正負激勵可以促使員工激發工作的熱情,從而為公司創造效益。
委婉的辭職信範文
尊敬的陳經理:
很抱歉在這個時候遞上我的辭職信!
在這裡,因我自身原因以及人個能力沒辦法再勝任此份工作,對外,我沒辦法以好的態度去服務於客戶,所以客戶抱怨多多亦無法給您分擔一點,做事也是丟三落事無條理,對內,沒主見,沒辦法合理地調解好工作及分配。
所以,我想放棄,在這裡的一年多,華科也讓我學到了很多東西,認識了很多可愛的人與朋友,這些都是很寶貴的,但有得必有失。
其實大家都看得出來,在我們組您對我特別的照顧,有時可以說是偏袒,我亦非常依賴您,養成了一種惰性,好多人都會跑過來問我,說你們有那么好的經理真是幸運,是的,您真的非常好非常好。總相信那句,好人總會有好報的。相信您也聽多了我的抱怨,每天不停地抱怨這抱怨那,我知道,所以,大家都說我變了,沒以前開朗了,我知道,因心裡積壓了太多的東西讓自己很沉重,很累,有時很想去把事情做好,卻發現自己有心而無力,事情太複雜我的反應又比別人總慢半拍,記性又不好,又愛給自己找藉口。種種的種種都不重要了。
我的心裡素質非常不好,所以在這裡更無法更好的狀態去對待工作和對待身邊的人,我亦承認自己很自私亦很懦弱,也許大家都覺得我有這么好一個經理,工作亦不是很辛苦,上頭有人頂著,下面有人在做,我一直也是這么告訴自己的,我很輕鬆,因為要做的事都有人在幫我做,可我仍然每天很忙很辛苦很累,我知道,因為自己自身的條件,不夠優秀,亦不夠靈活,做事找不到方法,性子又急,說話有時又不經大腦,總以自己的想法來做事,又衝動,非常不適應條條款款的限制,喜歡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無法去顧及別人的感受,而且又非常小氯,很容易流鼻涕,亦讓自己覺得很丟臉,其實我也不想,也不想博取任何人的同情。
經理,大家都非常喜歡你,我也是,也為此很多人願意為您留下,我曾經也這么想,可還是讓自私和膽小佔了上風,我不想讓自己太累,我想簡單點活,想逃出這個空氣都不順暢的地方,哪怕當個懦夫﹑逃兵被人看不起也要逃得遠遠的,逃到一個安逸的地方繼續自己的腐朽。(這裡空氯真的非常稀薄,讓人有種窒息的感覺,壓力源自四面八方)。機器動作久了也應該拆下來洗洗零件不是﹖也相信大家說的,地球不會因失去哪個而停止轉動。
有時總想,這輩子一個人能活多少個年頭,能知道自己後未來是什么樣﹖所以我不做為難自己的事情,開心與不開心我選擇逃避,我不去選擇,我只想找個地方安靜地讓自己想想當只駝鳥,我也會相信人總會在絕望的時候找到另一個......
要辭職怎麼跟老闆說委婉一點?馬上就過年了 怎麼辭職委婉一點呢?
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
我想辭職,我該怎樣委婉點說
辭職信
尊敬的公司領導:
首先感謝公司近段時間來對我的信任和關照,給予了我一個發展的平臺,使我有了長足的進步。如今由於個人原因,無法繼續為公司服務,現我正式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將於2011年XX月XX日離職,請公司做好相應安排,在此期間我一定站好最後一班崗,做好交接工作。對此為公司帶來的不便,我深感歉意。
望公司批准!謝謝!
祝公司業績蒸蒸日上,大展宏圖!
此致
敬禮!
2011年XX月XX日
辭職申請員工:xxx
要辭職,怎麼說才能委婉
可以以家裡有事,身體有病,自己創業,小孩上學等等原因,還可以路太遠,不方便為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