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作為原告嗎?

General 更新 2024-12-26

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能否成為訴訟主體?

問題:在審判工作中,時常遇到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作為原告起訴人,還有很多是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作為被告的,有的是以有限責任公司及分公司為共同被告起訴的。對於以上問題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l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法意見》第40條第(5)項規定,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獨立參加訴訟;另一種意見認為,《公司法》第13條第l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公司法》是特別法,且頒佈時間晚於《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故分公司不能參加訴訟,只能由公司參加訴訟,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解答:新修訂的《公司法》第l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民事訴訟法》第49條、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法意見》第40條第(5)項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獨立的民事訴訟主體。這些規定並不矛盾,《公司法》的規定解決的是實體民事責任的最終承擔問題,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又有自己的財產,可以獨立參加民事訴訟,以方便訴訟。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司法解釋也持此種態度。當然,分公司參加訴訟,但最終的民事權利義務實際上由有限責任公司享有和承擔。

分公司可以單獨做原告嗎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民訴意見》第4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所以,雖然分公司沒有獨立地法人資格,不能獨立地承擔法律責任,但是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有訴訟主體資格。

應當如何確定總公司與分公司誰為原告?

分公司雖然不是獨立法鄲主體,但是隻要有營業執照,就有訴訟主體的資格。直接以分公司為原告起訴就行了。

就算以總公司名義起訴,也不能列兩個原告,因為二者是一體的。

分公司可以作為原告嗎

可以的。在民事方面,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權益,因而使訴訟成立的人。中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該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成為原告。

分公司作為原告進行訴訟嗎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民訴意見》第4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民訴意見》第41條規定,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只要分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相應的授權、領取了營業執照,就有當事人資格,可以以分公司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一、分公司有較強的償付能力的,應只以分公司為被告,民事責任由分公司承擔。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4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第8條之精神,涉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承擔民事責任時,只能以該分支機構為被告。若分公司有償付能力,仍一律以總公司為被告,既不便於當事人參加訴訟,也不便於法院審判,故原告堅持以總公司為原告的,也不予准許。原告在起訴時,只選擇分公司為被告的,只要分公司仍存續的,應予准許。只以分公司為被告時,雖然最終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但總公司是案外第三人,人民法院不能裁定保全總公司的其他財產,也不能判決總公司承擔民事責任。裁判生效後,執行過程中發現分公司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的規定,執行總公司的其他財產,債權人的權利仍能得到保護。二、分公司存續但其償付能力較差或沒有償付能力的,原告可以分公司和總公司為共同被告或只以總公司為被告。分公司經依法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後,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仍有相對獨立性,有一定的民事責任承擔能力。因此,應判決由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即分公司財產不足承擔民事責任時,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的財產也是總公司的財產,這與公司法第14條之規定,分公司的民事責任似乎都應由總公司承擔並不矛盾。在公司內部,分公司與總公司不是平等主體,故不能判決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當然,總公司在訴訟中要求直接承擔分公司民事責任,應予准許。三、分公司已關閉、或被撤銷的,應以總公司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原告起訴時,分公司已關閉、或被撤銷的分,其民事責任承擔能力消亡,不能享有訴訟主體資格,其權利義務應由總公司直接承擔。

分公司可以作為原告起訴嗎

可以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參加訴訟。

但是需要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雖然分公司可以參加訴訟,但是其法律後果最後仍應當由總公司承擔。

分公司能否作為被告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一般情況下不可以作為被告,但銀行、保險等公司的分公司是可以作為被告的

滿意請採納

分公司是否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公民通常指具有一個國家國籍,並根據該國的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人。法人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其他組織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主要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分公司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是第三人,其依據是分公司法人設立的分支機構,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能作為股東確認之訴的原告嗎

股權確認實質上就是股東資格的確認。在司法實踐中,因股東資格而產生的股權確認之訴是較為常見的一種糾紛和訴訟,也是在法理上合實務中較為複雜的訴訟。

股權確認之訴的分類

(一) 根據訴訟意圖進行的分類

1. 善意之訴。

這種情況是指原告按照取得股權的意思表示主張股權,而被告則列出種種理由反對。對於此類訴訟,應當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原則。

2. 惡意之訴。

是指原告通過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自己或其他人的股東身份,以獲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債務。

(二) 根據法律關係進行分類

1.內部關係的股權確認之訴

內部關係包括:掛名股東與實際股東之間;隱名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在內部關係中確認股權,應當堅持民法上的真實意思主義,探究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並依據該意思對股權進行判斷。

2。外部關係的股權確認之訴

外部關係包括:第一,因公司的債務引起的公司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關係。第二,因增資擴股引起的新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係。相對於公司與舊股東或者與發起人之間的內部關係,新股東是第三人。在外部法律關係中確認股權,應當堅持商法的表示主義,根據工商登記等對外材料確認股權。

(三) 根據原告的類型進行分類

1. 股東提出的確認之訴

股東提出確權之訴時,適格的被告應當是公司。理由:第一,股權使股東和公司之間法律關係的一個內容,股權指向的義務主體使公司。原告之所以提出訴訟要求確權,就是因為在主張股權使得不到公司的認可。第二,公司不認可原告股權的意思比較複雜。由於公司使法律擬製的人,公司的所有意思都是通過特定主體來完成的,這些特定主體可以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使股東會決議,可以使控股股東,可以使董事經理等公司高管。公司不承認原告股權的意思可以來自於以上任何一個主體,但不論是哪一種情況,最終都是以公司的名義表示出來的。

由於公司是法律擬製的人,公司的意思聽命於其他主體,與股東相對的真正的矛盾另一方是大股東,法定代表人,此時可以根據需要追加他們為第三人,使判決的效力直接對其產生約束力。

在實踐中,導致原告提出股權確認之訴的原因有下面幾個:

第一,原告是隱名股東,其在主張和行使股權時遭到拒絕。

第二,原告時掛名,冒名活借名股東,公司產生巨大利潤時,要求享受公司利潤而遭到公司拒絕。

第三,投資與集資的爭議。有些情況下投資與集資在表面上區分不開,公司認為是集資和借款,而股東認為是投資,雙方發生矛盾,形成訴訟。實踐中,許多公司或企業因資金困難,於是便私下招人集資入股,但這些所謂股東的名稱卻沒有進入工商登記檔案。當公司或企業效益好轉時,企業不想讓這些集資的人或出資人參與分紅,而這些自認為股東的出資人便要求其股東身份。在此種情況下,二者之間按借貸法律關係處理。當然也有的公司實際上是增資擴股,但故意不完善相關手續,在公司產生巨大利潤時,公司藉故不向投資人分配利潤。

第四,原告沒有出資,出資不實,他人墊資等情況導致公司不承認其股東身份

第五,法律手續不健全,操作不規範,導致公司不認帳。

第六,投資與集資的爭議。有些情況下投資與集資在表面上區分不開,公司認為是集資和借款,而股東認為是投資,雙方發生矛盾,形成訴訟。實踐中,許多公司或企業因資金困難,於是便私下招人集資入股,但這些所謂股東的名稱卻沒有進入工商登記檔案。當公司或企業效益好轉時,企業不想讓這些集資的人或出資人參與分紅,而這些自認為股東的出資人便要求其股東身份。在此種情況下,二者之間按借貸法律關係處理。當然也有的公司實際上是增資擴股,但故意不完善相關手續,在公......

法律: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原告的問題

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就是說,分公司不能自行參加民事訴訟,它不具有法人資格。

所以訴訟主體資格方面,原告為總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合法的,而不管你知道不知道,一切責任關係都應該由總公司來承擔。兒至於起訴狀塗改了是神馬意思,是被人塗改還是怎麼著?還是法院塗改了?通常是先提交起訴狀才能立吧,怎麼會被塗改?還是第二次補交起訴狀,內容不全還是怎麼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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