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賠償金怎麼辦?
員工被辭退,公司不給賠償金怎麼辦?
蒐集你再單位上班的工齡證據,另外跟公司交涉要求給付書面辭退證明,同時錄音。穿可主張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公司強制性辭退我 並不給賠償怎麼辦呢?
廣東胡律師:
辭退和解僱是一個概念,你可以要求以下:
1、合同期內,如果您沒有違反法律或公司規章制度,公司也不是合法裁員,那麼公司單方解除合同是違法的,應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一下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2、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你的話,還另需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公司倒閉不給賠償金,怎麼辦?
如果真是公司倒閉,需根據員工已提供服務的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問題是你們公司是搬遷,因異地搬遷而終止勞動關係,同樣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至於過去等一個月,期間當無薪放假,也是無稽之談,因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明確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需要糾正你一個容易產生歧義的說法,即你們與公司建立的是勞動關係而非勞務關係,沒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需承擔支付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時間從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但最多不超過11個月。
而勞務關係即使沒簽訂勞務合同,也不可能得到二倍的工資。
可以先向勞動監察處(或大隊)投訴,請求干預並查處。
否則只能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公司裁員不給賠償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因此三個月沒有法律依據
用人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你只能向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要經濟補償金
是否可以解決您的問題?
公司要辭退我,又不給我補償金,我該怎麼辦
具體問題得看你提供的材料證據才能準備相應的策略,有些問題如果仲裁處理不好,訴訟也會出問題,勞動案件相對複雜建議聘請律師處理,本人上海律師,可來電諮詢。
【被公司勸退不給賠償怎麼辦?】
哈哈,你社會經驗太少,現在急躁的是公司,你正常上下班,該怎麼著就怎麼著!
一、你千萬不要上公司的當!
二、你主動辭職的,沒有補償,也沒有賠償;
三、公司勸退你的理由根本不成立,如果公司與你解除合同,公司必須賠償,並補償你。
公司如果違法解除的: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
法律依據:第八十七條 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四、你現在要做好,以防萬一的準備。
如果公司無故辭退你,立即申請向當地人社局下面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你必定是勝訴!你正常上下班,同時注意收集好證據,主要是證明你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你手裡如果有勞動合同,那萬事大吉。申請仲裁時,有些合同,一切好辦。關於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在2005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宜的通知》的規定:對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還可以結合以下憑證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1)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2)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 考勤記錄;
(5)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如果實在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能證明和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可以通過其他勞動者的證言證明。還有一點,有些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員工能以買房買車辦信用卡等各種理由讓單位開一張收入證明,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這個收入證明毫無疑問是可以在勞動爭議仲裁中作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提交。
合同期未到,公司要辭退我,但是不給我補償金怎麼辦?
新勞動和老勞動法都是固定 勞動雙方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都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
但是根據你的問題點而言,公司要開除你,首先是不是你違反了公司紀律,如果你違反了相應的規定,那麼公司就可以提前通知你 告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從你的話語中看出 你沒有違反紀律,但是工作表現不好,
按照規定,單位有責任和義務重新給你安排崗位,如果安排了新崗位還是不能勝任的 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就你說的,補償金問題,
一般,如果單位只是沒有合適的理由開除了你,你可以得到補償金,公司給你兩個月的,保險失業金3個月的 (基本工資可不是綜合工資)
如果你是650元基本工資的話,(你大概得到650X5=3000多元)
但是,如果單位讓你在合同截止日 解除合同(比如你是一年一簽的合同)那麼你就只能拿工齡的工資了(一年一個月 最多不超過3個月的)
還有就是 單位在你不能勝任工作的同時 給你安排了新工作 在你還不能勝任的同時 解除勞動合同 不必支付賠付,
我的意思你明白
(但是勞動法裡有個含糊的概念就是,不是故意為難形式的調動工作為由的,比如你原來是組長,為了開除你 說你不合格讓你掃廁所
這個就合乎情理也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和你工作性質相同,比如讓你去記賬,這個就相同些,你還不能勝任 就是你自己的問題了)
公司以沒錢為由拒付賠償金怎麼辦?
我們有3個被辭退的職工想問公司要賠償金,公司以沒有錢為理由拒絕。但公司真的沒有現金的話,我們還能要回我們的賠償金嗎?答覆:我的意見是:1、因你沒有說你所在單位在哪個地方,因為不同的地方可能有不同的規定。另外還有些情況不太清楚。所以,可能有些解答不符合你的實際情況。3、首先應獲得生效裁決書或判決書: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裁決後,一方如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上訴,最終獲得生效裁決書或判書,再向法院申請進入執行程序。4、進入了執行程序後,一般由當事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1)、先看你所在單位屬何種性質,如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則由投資者以個人財產對外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例外),你所要求的賠償金屬於該單位需承擔的一種債務。為此,你老闆隱藏、或下落不明,你就需要調查到你老闆的財產,調查的方法:如你大致知道其戶口所在地,可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調查其明確的居住地址及家庭成員,還可以到房產管理部門調查老闆及家庭成員是否有房產。(2)、如果你所在單位屬有限公司,那隻能要求以投資額為限,用公司資產來承擔支付你們賠償金的責任。分以下情況來處理:A、如屬資不抵債的,可以要求清算或破產,以清算後的財產來抵償賠償金,工資和社會保險金是屬於排在第一位優先受償,但賠償金與其他債務排在同等的位置受償。B、你老闆有抽逃資產或非法轉移資產的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裁定由抽逃資產的投資者承擔清償責任。這種申請在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處理。理論上講,如情節不嚴重的,還可向舉報要求工商部門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向公安機關要求查處;但實際情況是,以上執法部門很可能不給立案。C、也可要求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採取一定的強制措施(如拘留)來迫使他清償債務。如被申請執行人構成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定、判決罪的,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D、在深圳特區,符合政府墊薪條件(法院受理破產,老闆隱藏;欠薪總額達150萬元以上;屬近六個月拖欠的工資),則可以申請政府先墊付拖欠的薪水。但賠償金應不屬於該範圍。6、從以上程序可以看出,象你這種情況,要實現你獲得賠償金的目的是有很大困難的,可能會花費較多時間和金錢,而結果還不能預測。我建議如果賠償金額不是很大的話,建議通過其他途徑解決。7、其他途徑:直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想辦法找到老闆商談;或其他合法方式施加壓力(如請律師發出律師函,我有成功的例子)。8、如你決心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則你可以先調查對方當事人的財產;調查到財產的,則可先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這些財產,再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將來你可以要求對這些財產進行拍賣或折價來抵償你們的賠償金。同時,還可以要求查封該公司的銀行賬戶。假設該公司只是暫時經營困難或只是不願支付你們的賠償金,而且該公司很可能會繼續經營的,則查封銀行賬戶有較大效果,雖然沒有錢,但其經營操作會受到影響,比如不能交稅,不能開增值稅發票,不能收取客戶的賬款等等,這樣可能會迫使公司妥協、讓步。
公司突然把我辭退了,不給補償和辭退書,我該怎麼辦?
第一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第二既然沒有辭退書,你就去上班,要求發放工資,如果起了爭執,可以打110報警,做好報警記錄,證明單位違法辭退,可以去申請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雙倍賠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可以要求二個月工資金額的賠償,但前提是你沒有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公司拖欠離職補償金不給怎麼辦?
第一,去當地勞動部門的監察大隊投訴公司,爭取讓他們給協商解決。
第二,你從公司離職至今已經超過勞動仲裁時效1年,但是有證據證明仲裁時效中斷情形的除外:
(1)你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單位主張權利的;
(2)你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
(3)公司同意履行義務的。
第三,建議你還是試試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1、《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條 在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
(二)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