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是什麼意思?
土地長期租用是什麼意思
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寫什麼你有不會有所有權;租用的意思就是你有使用權;租賃是有期限的,不得超過20年,超過的部分無效,所以也不存在長期租賃;租賃的土地如果是集體土地,是農用地的話,不能搞建設。QQ67000829
土地租賃的幾種土地的租賃
第一條 為了盤活國有土地資產,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實施辦法》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出租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賃金的行為。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國有土地租賃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所屬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土地登記管轄級次具體負責國有土地租賃工作。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國有土地租賃工作的指導與監督。第五條 國有土地租賃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除外。通過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包括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第七條 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地的租賃,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式。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的,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的有關規定進行。第八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財政等部門提出國有土地租賃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租賃國有土地應當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租人)與土地使用者(以下簡稱承租人)依照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國有土地租賃實施方案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正式簽訂後,按照規定每季度逐級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應當包括租賃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租賃期限、租賃金標準、繳款時間、繳款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具體格式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第十條 國有土地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出讓同類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最高期限,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地的租賃期限應與建設投資規模相銜接。第十一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的,租賃金按實際成交結果確定。以協議方式租賃國有土地的,租賃金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基準地價,結合用地性質、租賃期限、地塊區位等因素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交付土地。承租人應當按照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支付租賃金,並遵守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第十三條 承租人需要改變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經出租人同意,按照改變後的土地用途重新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第十四條 在不改變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的前提下,承租人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後,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轉讓租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後,原承租人的權利與義務轉移給新承租人,並重新向出租人登記。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的國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構築物、附著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租。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的國有土地連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附著物依法抵押。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租賃期限屆滿前,出租人不得擅自收回租賃的國有土地。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或者根據城市規劃的調整變化必須提前收回的,須經出租人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告。租賃的國有土地被提前收回的,實施社會公共利益或者調整城市規劃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承租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期限和開發利用國有土地的實際情況予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轉讓土地使用權與土地租賃有什麼區別? 轉讓是賣掉的意思嗎?
1、土地所有權是國家的,所謂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把自己的土地使用權有償讓度給別人,這需要到當地的國有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要重新核發土地使用證明,並要付清轉讓費用。
2、而土地使用權的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將佔用的土地使用權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承租人的行為。其特點是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時間內轉移,並多次按期結算租金。
轉讓,是賣掉的意思。
土地租賃和租用區別
沒有區別
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
土地租賃合同經出租方同意後可以轉讓,改變原合同規定的使用條件,應當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租賃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國有土地出租 與 國有土地租賃 的定義分別是什麼?其區別是什麼
“國有土地出租”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主要有招標、拍賣、雙方協議三種方式。 “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 兩者的區別是:1、前者的出租人是土地所有人,後者的出租人為土地使用者2、前者應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內申請登記,後者則應在合同簽訂後15日內申請登記。3、在法律制度用語上,前者定義為“承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後者為“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4、土地出租登記屬於土地權利設立登記,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是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它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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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土地和出讓的區別是什麼
轉包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租賃。轉包人對土地經營權的產權不變。受轉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使用權,獲取承包土地的收益,並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轉包無需發包方許可,但轉包合同需向發包方備案。出租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出租是一種外部的民事合同,出租人對土地經營權的產權不變。承租人通過租賃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租權,並向出租的農戶支付租金。農民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無需發包方許可,但出租合同需向發包方備案。轉讓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土地經營權,經發包方許可後,以一定的方式和條件轉移給他人的一種行為,並與發包方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對象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轉讓將使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對轉讓必須嚴格條件,轉讓的農戶必須有確實的非農生活保障。說明:本文由遼源李丹丹律師整理,僅供參考。
土地流轉和租讓有什麼區別?
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土地租賃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時期內相分離,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後,土地使用者歸還土地的一種經濟活動。
土地承包和土地出租有什麼區別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淮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土地出租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一種方式,除此之外還有轉讓、轉包、互換、入股、託管。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它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兩者的區別是一個要求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一個不要求。
徵用土地和租用土地有什麼區別
徵收土地是合法行為,有一系列手續,租用土地搞農業種植、養殖等大農業活動是合法的,搞建設項目是非法的。
土地出讓和租賃的區別
通俗的說法,向國家租賃土地,叫出讓,按性質分,期限40-70年不等。
獲取出讓性質的土地之後,可以出租,或其他合法用途, 租賃合同,租賃期最長只能是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