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農村戶口標準?
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的判斷標準是什麼?如題 謝謝了
看戶口本寫的是農業戶口還是非農業戶口
如何判定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
你去上訴試試吧,他就這一個證據肯定不夠。農村戶口想按城鎮標準賠殘疾賠償金的,必須同時滿足二個條件:經常居住地是城鎮和主要收入來源是城鎮。
村委會無權證明他的工作,還需要提供:用人範位出具的一年以上的工作證明,單位地址在城鎮的證明,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工資單,考勤記錄,職工花名冊,押金收據等;向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的憑據;工作單位的負責人、同事的證人證言;交納“四金”的憑證和管理機關的檔案記錄等。
另外他還要提供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證明:暫住證或者居住證,以及當地管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等;街道、居委會、小區出具的證明等;房屋權屬證書;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證人證言,房屋租賃合同書,房租繳費收據等;各種繳費證明,如取暖費、電費、水費、衛生費、物業費等等的繳費憑證;其他勞動合同、參加社保的證明、證人證言等。
我說到的上面這些證據,不用全部提供,但至少也得有幾個。他要是不能證明經常居住地是城鎮和主要收入來源是城鎮。就必須按農村標準賠。
你看看這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號覆函”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羅金會等五人與雲南昭通交通運輸集團公司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本案中,受害人唐順亮雖然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參考資料:www.66law.cn/goodcase/10964.aspx
請問農村戶口與城鎮戶口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現在農村戶口好啊,從農村戶口轉到非農村戶口容易,可從非農村戶口轉到農村戶口就難了.
農村戶口在什麼情況下 可按城鎮人口標準計算賠償金
事故發生後,由於對死者陳某是按城鎮人口還是農村人口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的問題,當事各方分歧較大,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協議。死者陳某的父母便將譚某的父母雞貨車駕駛員肖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42萬餘元。
農村戶口按城鎮居民標準賠償需要什麼條件
經常居住地在城鎮,也即: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醫院看病除外。當然現實中一般情況下要看臨時居住證,如果沒有臨時居住證那麼就需要在當地居委會開具居住證明,然後當地派出所蓋章,方可證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
國家規定農村戶口傷殘標準是多少?
您好!
1、您沒有提供具體的傷殘等級,提供傷殘十級標準之相關法院規定
2、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若您為十級,則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歡迎採納,謝謝。
農村戶口,長期居住城市 按什麼標準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本案中,受害人長期在城市居住,且已超過十三年,有穩定的收入,也交納了養老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死亡賠償應當按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但由於我國地域廣大,國家現在還沒有相關統一的執行標準,因此,各地執行起來標準不一,究竟是按城市還是按農村標準賠償,還得看你們當地怎麼執行,建議諮詢你們當地相關部門。
如果事故如果發生在工作途中,當事人家屬除申請交通事故賠償外,不足部分還可以申請工傷賠償。
最後希望事故早日順利解決。
農村分戶需要什麼條件
當下在農村,許多年輕人因為結婚等原因需要與父母親戚分戶,但是卻不懂得該怎麼辦理分戶手續,在此我介紹一下農村戶口分戶的辦理手續。(各地政策或有不同,但是派出所大體政策相同。)
需要材料
1
申請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
2
有獨立的房產證或者土地證(這點是必要的,房產證或土地證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配偶的,其他人的則無效)
3
若非本人申請,則需要申請人與移居人的關係證明(一般由村委會出具)
4
若涉及拆建,則需要拆建安置證明
5
片警調查意見(有些地方是所長簽字)
END
具體步驟
1
申請人書寫一份“分戶申請書”,到戶口所在村委會蓋章。(基本上地區都要先經過村委會的同意蓋章。)
分戶申請書格式如下:
在村委會蓋章之後,到戶籍管理的派出所請管片民警籤意見(有時需所長簽字),此時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以及房產證或者土地證。
3
等審核通過之後,請派出所的戶籍辦工作人員給你拉一本分戶之後的新戶口本。
注意事項
全國對於農村戶口分戶規定的極為嚴格,基本上要求只有婚姻關係變動以及擁有獨立房產或者土地者才能分戶,其他人一律不準分戶。
交通事故中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賠償標準有什麼不同及法律依據
一、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之賠償標準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3年12月4日頒佈了《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第25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的規定死亡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區別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兩個標準,此規定出臺之前我國一直以戶口性質(即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來區別賠償標準,以往的司法實際也簡單地按照戶口性質來判決賠償標準。
解釋的出臺,目的在於按照受害人的實際居住情況來確定賠償標準,但解釋出臺之初,很多法院仍然按照戶籍性質確定賠償標準,為進一步明確適用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針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個請示,於2005年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覆函》,全文如下:“你院《關於羅金會等五人與雲南昭通交通運輸集團公司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本案中,受害人唐順亮雖然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近年來,上海、廣東、江西、江蘇、山東、安徽、河南、重慶、廣西等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紛紛出臺相關法規和法律文件明確規定,對已經在城鎮居住、工作、生活且達到一定期限的農村居民,應視為城鎮居民,其人身損害賠償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而這一點,也已成為全國多數地方法院的共識,現僅舉例如下:
1、2004年12月底,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在《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27條明確規定:“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
2、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5年3月29日印發的《二○○四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明確強調指出:“農村居民到城鎮、城市務工、生活、學習,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居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規定,可以按經常居住地更高的標準確定賠償。”
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年9月頒佈的《關於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25條第二款規定:“戶籍性質為農業戶,但在城鎮學習、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應當視為城鎮居民。”
4、《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魯高法〔2005〕201號]第三部分第五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針對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分別確定了不同的賠償標準,這是考慮到當前我國城鄉差別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但隨著我省農村城鎮化水平的提高,城鄉差別逐步縮小,從保護受害者利益出發,在兩種標準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具體的賠償標準。對於農村人口在城鎮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鎮人口標準計算損害賠償數額;對於實行城鄉戶口統一登記管理的地方,計算標準也可以統一適用城鎮人口統計標準。
5、《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農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鎮的合法暫住證明,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
農村人口適用城鎮人口賠償標準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城鎮居民”實際上是指城鎮常住人口。即在城鎮有固定的居所在城鎮居住,在城鎮有固定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及生活來源並且戶口落戶在城鎮的人員;或者戶口雖然未在城鎮落戶,但是其已經在城鎮居住、工作、生活並且達到一定期限的人員。 一定期限是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