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賠償金如何計算?

General 更新 2024-11-23

失業補償金怎麼算?

你好,經濟補償金補償每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是按一千元算,根據你的情況可補償12月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新勞動法失業後單位補償金

勞動法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單位失業賠償金如何計算

標題】 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 【發文號】勞部發〔1994〕481號 【正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部門,解放軍總後勤部生產管理部: 為貫徹《勞動法》,使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便於操作,我們制定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有關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 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佔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什麼是經濟補償金,怎麼補償?什麼是失業救濟金,怎麼補償?

經濟補償金的概念十分寬泛,你指哪方面?是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嗎?如果是的話,那麼,首先,不是所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用人單位都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勞動合同的: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的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的: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裡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失業救濟金是指勞動者暫時喪失工作和勞動收入後,在等待就業期間,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在我國規範的叫法是“失業保險金”,而不是“失業救濟金”。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

經濟補償金個稅如何計算?(請舉例說明啊)

我每次來查這個問題大家都是把政府的條款貼出來,結果還是不夠明白。現在自己搞清楚了,我就把數字貼出來吧,這樣更直觀些。

我就拿上海來舉例吧。

2011年上海的年平均工資:52655,按照稅法的規定:52633*3=157965互免稅部分)

假如現在某員工的經濟補償金是20W,那麼就是200,000.00-157,965=42045(徵稅部分,按照一次性收入繳納個稅,用這個數除以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假如某員工是4年獲得的20W經濟補償金,那就計算明細如下:

20W-157965=42045

42045/4=10508.75

10508.75-3500=7008.75

7008.75對應的稅率是20%,速算扣除為555.那就就用42045*20%-555=7854(應納稅金)

在同一單位失業後又就業,公司倒閉經濟補償金怎麼計算

單位倒閉賠償金怎麼算要看自己公司的規定和實施決定,失業金計算如下: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42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69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96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923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951元。

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842元發放。

失業保險金怎麼賠償的?

失業保險金是社保中的一項,主要是對失業人員的生活問題進行保障!

失業保險金是不能退回的,它是由單位對員工所繳納的保障金!

員工失業後可根據有關規定進行申領!

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根

據《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以及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參

加失業保險的其他單位人員失業後(以下統稱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

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適用本辦法;按照規定應參加而尚未參加

失業保險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

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

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

及標準,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章 失業保險金申領

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

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

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

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

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

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罰)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

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第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

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第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

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係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

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卹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

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併領取。

第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

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時,可以按規定享受就業服務

減免費用等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後,符合享受當地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

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章 失業保險金髮放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

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並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

,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

賠償失業保險金標準是多少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待遇第二十一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按照本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四)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設區的市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確定。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以下稱享受待遇期限),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以下稱繳費時間)確定:(一)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二)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三)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餘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經濟賠償金和失業金什麼時候領取及標準?

這是兩回事

補償金是單位給的,按照上一年度你的所得除以12算平均月工資給予補償

你工傷了就不能解除合同,必須要等到你工傷治療期結束才可以解除

即使傷殘等級出來也要等治療結束,或者你和單位就補償達成一致也可以解除

失業後你要到當地罰政部門申請才可以有失業金的,按當地標準給

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經濟補償金和失業金該怎麼算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領取失業金流程如下:

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4、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複印件。

領取失業金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攜帶本人身份證;

2、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

3、失業保險金繳納手冊,繳費證明和1張1英寸近照。

綜上,勞動者符合以上條件,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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