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無理由辭退員工?
公司無理由提出辭退員工
1、不觸犯2、按照勞動法,獲得年資補償。其實公司提出的補償條件是合法的。
3、如果有證據,那麼可以按照加班點數、年假的天數進行補償,是否有2~3個月,要看實際證據支持。
企業無理由辭退員工如何賠償?
因為民事訴訟時效是2年,勞動仲裁時效是1年,所以前面的2年就別想了,後面的如果是無故辭退,那麼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如果你不願意履行了可以要求雙倍經濟補償,按一年一個月工資計算;2年就應該得到4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應當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都是國家頒佈的,怎麼可能每個地方不一樣?這點比較荒謬,建議申請勞動仲裁,以上要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不是什麼框架內差異的問題,而是在這個問題上根本沒有別的標準,國法豈是兒戲?
在其他一些沒有規定得那麼明顯的法規上,比如某些賠償標準,是會有一些地方性法規的差異,但是這個問題上不存在。
很難,因為你中間辭職了一年,也就是說已經結束了勞動關係,那麼有侵權行為你應當在1年內提出勞動仲裁申請,或者2年內提出民事訴訟,你沒有那麼做等於是放棄了這個權利;你要把第一次勞動關係和第二次勞動關係分成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看來。
公司無理由辭退員工,應該怎麼辦?
1、如果只是偶然玩玩,應該不足以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單位堅持要和你解除合同,你應該要求單位為你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並轉移檔案。
3、你可以要求單位向你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如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以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無理由辭退員工如何補償
1、公司沒有合法理由辭退你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不但要全額支付工資,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你們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向單位索取二倍的工資。
3、上述要求公司不會輕易給你,只有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公司還不賠,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通過勞動仲裁解決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5、仲裁時,你可儘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用人單位單方面無合法理由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
1:要賠償,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條款賠償,及按照工作年限來計算賠償標準,每工作一年就補償一個月工資的標準,但是是按照新勞動合同法實施日開始計算,所以賠償一個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同時,還有未簽訂勞動合同還有補償雙倍工資的標準。
2: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一種引導用人單位的有效手段,是一類與勞動者密切相關的重大經濟利益。在制定勞動合同法過程中,圍繞著經濟補償各種觀點激烈交鋒。最後勞動合同法根據常委會委員和各方面意見,對經濟補償作了明確規定。
一、 經濟補償的性質
各方面對勞動合同中經濟補償的性質爭議較大。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違約責任,用人單位提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經濟補償。因此經濟補償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一種國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責任。國家要求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一定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在失業階段維持基本生活,不至於生活水平急劇下降。這種社會責任國家承擔的多一點,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少一點,國家承擔的少一點,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多一點。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以往為用人單位作出貢獻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貢獻不完全體現在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中,用人單位的經營效益、持續發展能力和資產的積累都有勞動者的貢獻。經研究,比較認同對經濟補償性質的第二種觀點。經濟補償是一種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健全過程中,經濟補償可以有效緩減失業者的焦慮情緒和生活實際困難,維護社會穩定,形成社會互助的良好社會氛圍。經濟補償不同於經濟賠償,不是一種懲罰手段。我國實行按勞分配製度,勞動者付出勞動得到勞動報酬,勞動報酬基本能體現勞動者的貢獻。
另外,經濟補償是國家調節勞動關係的一種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長期使用勞動者,謹慎行使解除權利和終止權利。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成本,避免支付經濟補償,就不會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從而達到穩定勞動關係的目的。勞動合同法基本延續了勞動法關於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同時增加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這一增加規定有利於解決短期勞動合同普遍化的問題。實踐中,短期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情況比較普遍,用人單位為了規避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通過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待勞動合同終止時,再結束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通過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可以防止用人單位鑽法律的空子,按照企業實際需求,簽訂勞動合同。
二、經濟補償的範圍
(一)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行為的,勞動者可......
公司無理由辭退員工 賠償相關條款勞動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管公司是否提前30天通知,只要公司沒有相應解除你的合法理由,比如你嚴重違紀之類的,公司的解除都算違法解除。公司有應當給你按一年兩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的,按半年算,所以你可以拿到三個月的工資。你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上面有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全部原因,以及第四十七條、八十七條。
關於公司無正當理由辭退員工,我該得到什麼賠償,麻煩高人指點。
如果公司老闆或人事口頭說要辭退你,你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或要求用人單位給你一個書面通知。如果僅憑用人單位口頭說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你就不來的話,到時用人單位會說是沒有人說過不讓你上班,是你自己曠工數日,公司按你自動離職處理了。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唬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看我以上回答,要把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找到後,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間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新勞動法關於辭退員工是如何規定的?
用人單位單紶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
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e、被勞動教養的。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a、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b、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間公司無任何理由辭退員工是否違反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從你所說的情況看,公司辭退你的理由顯然不能成立,但如果真進入仲裁程序,公司是斷不會這樣說的,肯定另外找個理由說你不符合錄用條件。而在實踐中,只要公司付了你該付的工資,勞動仲裁對此都是認可的。退一步講,即使仲裁認為公司的辭退理由不成立,也最多裁決讓你繼續在公司幹,但你和公司既然都走到這步了,還能在公司幹得好麼?因此,就當作一次經驗吧,工資是按你實際工作的天數支付,如你幹了10天,就付你10天的,幹了20天,就付20天的。
當然,如果公司已與你簽訂了合同,或你有證據證明公司當時答應試用期後給你的工資是1400元,你可以要求公司按每月1120元的標準支付,因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後工資的80%,不過也就多幾十元錢,如為此仲裁或訴訟,實在費時費力,願不願這樣做,還是自己思量吧!
公司在無理由辭退員工的什麼情況下賠三倍
1、不觸犯
2、按照勞動法,獲得年資補償。其實公司提出的補償條件是合法的。
3、如果有證據,那麼可以按照加班點數、年假的天數進行補償,是否有2~3個月,要看實際證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