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維護姓名權?

General 更新 2025-02-02

如何維護自己的姓名權

同名的人你沒法排除。

怎樣依法維護姓名權

您好,侵犯姓名權主要表現為: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盜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這三種情況。

維護姓名權最好是能夠證明因他人侵犯您的姓名權,導致您的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

怎麼維護我的姓名權?

這個不屬於違反姓名權的規定,但是你有權改名,你可以到公安局進行行政複議,但是你要有當地居委會或者村委會的證明才行。

我國法律為什麼要保護公民的姓名權??

孟憲江法律熱線回答你的問題: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法律保護公民的姓名權,是對公民人格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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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是如何保護公民的姓名權和受教育權

一,關於公民的姓名權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九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二,關於公民受教育權的法律規定: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請問侵犯姓名權該怎麼維護?

姓名的問題,不光是你一個人叫這個名字,但這種行為確實侵犯了您的姓名權,起訴的話沒有多大意義,您可以與網絡管理員聯繫,舉報或者投訴用您的姓名的某人。

如何保護未成年人的姓名權

所謂姓名權,是指自然人自主決定設定、變更、使用姓名的權利。它是自然人所具有的重要的人格權,是自然人獨立人格和身份的體現。《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我國《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規定:“兒童出生後應立即登記,並有自出生起獲得姓名的權利。”第8條規定:“締約國承擔尊重兒童維護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認的國籍、姓名及家庭關係而不受非法干擾的權利。” 未成年人的姓名“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這是婚姻法第22條的規定。也就是說隨父隨母並無差別,這一規定體現了男女平等的精神,子女無論隨父隨母或者根本不用姓氏,同樣都是父母的子女。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姓名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一、決定權,即未成年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選擇和決定自己的姓名,任何人不得干涉。二、姓名使用權,即未成年人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成年人在民事活動中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筆名或者別名,可以使用自己的姓名,也可以不使用姓名,任何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都無權干涉,不得強迫未成年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當然,在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使用真實姓名的情況下,則必須使用戶籍登記中的姓名。三、姓名改變權,即未成年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改名權是姓名權的一項內容,未成年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在現實生活中,在未成年人具備一定的智力和理解能力後,如果認為其名字不夠悅耳或不具備積極上進的意義時,可以依自己的意願來改變。當然,由於姓名的改變關係到多方利益,因此未成年人在選定了一個姓名之後,就不得隨意地、無限制地變更自己的姓名,以免造成社會活動中的混亂,同時,變更姓名,須按規定進行。改名須按一定程序進行,依照《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另外,依照《戶口登記條例》第3條規定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因此,改名應到當地的公安機關戶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四、禁止權,未成年人的姓名權受法律保護。未成年人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自己姓名或盜用、假冒自己的姓名進行社會活動。

當姓名權受到侵犯時法律應該如何判決?

姓名權是公民的合法人身權,侵犯姓名權的情況主是:

(1)干涉:即干涉公民決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如丈夫強迫妻子隨夫姓,父母強迫子女隨自己的姓,不準養子女姓生父母的姓等。

(2)盜用:即不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例如盜用知名學者的名義發表作品、辦班收費等。

(3)假冒:即冒名頂替進行民事經濟活動。例如冒用中央電視臺某記者的身份進行活動,他掩飾自己的真實身份即為假冒。

公民為維護自己的姓名權,應注意以下幾點:

1)公民首先應明確自己姓名權所包含的權利內容,才能有針對性地提出自己的主張。

2)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公民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甚至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怎樣維護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嚴

人格尊嚴是指公民的名譽和公民作為一個人應當受到他人最起碼的尊重的權利。它包括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等。這些權利當然要維護。

簡述法律如何保護公民的姓名權名譽隱私權的

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這裡的“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包括用宣揚他人隱私的方式,而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也當然地保護公民的隱私權;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公民的某些個人生活規律也屬於個人隱私,本條確保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被非法干擾,也從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公民的生活隱私權;

憲法第四十條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私拆信件和竊聽電話,都是侵犯通信祕密的行為,憲法通過禁止這些行為,從而對公民的隱私權予以保護。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規定,都是憲法保護公民隱私權的精神在刑事領域的具體延伸,為保護公民隱私權提供了最強有力的刑法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另外,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七條也對為保護公民隱私而不公開審理作了規定。這些規定其實是對公民隱私權最明顯的司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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