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是指?

General 更新 2025-01-05

什麼是法定的醫療期?

法定醫療期滿,可以辭退

但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什麼是醫療期

醫 療 期 是 指 企 業 職 工 因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負 傷 停 止 工 作 治 病 休 息 不 得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的 時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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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 oui beaucoup!

Vous avez vu des belles choses

J’aurais bien voulu voir des sauterelles

Des sauterelles ? Pourquoi des sauterelles

Et des libellules aussi,

A la prochaine fois, d’accord.

D’accord.Je peux te demander quelque chose

Quoi encore?On continue mais cette fois-ci c’est toi qui chantes.

什麼是醫療期?一般要多長?有這方面詳細的規定麼?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部發〔1994〕479號 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

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醫療期和病假是什麼關係?

醫療期是法律規定的,員工可以在這生病住院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 企業職工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比如工資可以支付70%,而駭但超過醫療期,就不能享受這些待遇了。而且企業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相關的補償

關於醫療期和普通病假的區別,有沒有什麼出臺的明文規定?

在人力資源管理操作實務中,患病員工管理和辭退是一項非常棘手的工作。一方面,勞動法對患病員工進行了特別的保護,就醫療期和病假工資等方面進行了特別規定;另一方面,國家和地方關於醫療期和病假工資方面的規定又並不統一,或制定年代相對久遠,難以適應當前勞動人事管理的需要。那麼,如何掌握病假員工管理的相關法規政策規定,在不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和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的前提下,合理進行病假員工管理以避免用工成本的不必要增加,就成了廣大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者非常緊迫的問題。特別是對於患病員工的工資管理及辭退管理,已經是勞動人事管理非常熱點的領域。

一、什麼叫做醫療期?醫療期內是否絕對不能解除?

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2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其實這一定義並不完整,這裡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或者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根據上海市《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也即是說,醫療期即是對患病的勞動者進行一定時期的解僱保護的期間,其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勞動者不因傷病接受治療導致失去工作。

《勞動合同法》關於醫療期的規定主要有第40條和第42條的規定,主要是明確企業對醫療期內的員工不得進行非過錯性解除(該法第40條)和經濟性裁員(該法第41條)。該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該法第42條則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處於醫療期內的員工,並非企業絕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只是明確了醫療期內企業不能進行非過錯性解除和經濟性裁員,並沒有規定企業不可以進行過錯性解除(第39條)和協商解除(第36條)。所以,對於醫療期內的員工,企業可以其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存在嚴重違紀、存在嚴重過錯的理由解除其勞動合同,也可以與進行溝通,在支付經濟補償金等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的前提下協商解除其勞動合同。

二、醫療期的期限多長?

根據國家相關法規政策,醫療期主要通過職工實際參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確定醫療期的依據,如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另外,根據《關於貫徹執行 <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相關規定,對於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癱瘓)的員工,24個月的醫療期內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三、醫療期如何計算?

在實務中,員工如果連續休醫療期,則連續計算醫療期直至期滿,自然不會存在問題。但更多......

醫療期和累計醫療期是什麼意思?

累計工作年限不滿10年,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每年的醫療期都是3個月,

累計計算期的意思是:

醫療期的計算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例如,1名應享受3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2008年3月15日起第一次病休,則該職工醫療期應在3月15日至9月14日6個月內的時間段確定。假設到7月20日,該職工已累計病休3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若該職工在7月21日至9月14日之間再次病休,就無法享受醫療期待遇。

企業職工醫療期從什麼時候起計算

職工醫療期應該從休病假的第一天起開始計算。

工傷醫療期指的是什麼

工傷醫療期是指停工留薪的時間,由醫院醫生根據員工傷情建議員工休息的時間。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關於醫療期怎麼算 5分

根據原勞動部1994年發佈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醫療期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原勞動部1994年發佈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醫療期主要有以下幾條規定:

(1)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 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2)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3)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保險待遇按照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4)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後,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執行)。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中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5)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後,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執行)。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 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6)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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