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分攤繳納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24

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是就地繳還是由總公司統一繳

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是就地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57號): 第三條 彙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一)統一計算,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彙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二)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三)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彙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後,總機構統一計算彙總納稅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後,多退少補。  (五)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係數調整至地方國庫。第四條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彙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並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  第五條 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彙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彙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什麼情況下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中《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彙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五)彙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p>

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第一個年度)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個當年是指什麼

2013年8月成立的二級分支機構,2013年三季度(8、9月份)、四季度(10、11、12月份)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從2014年一季度開始(1、2、3月份),應該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2014年4月15日前應該就地申報。

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2012】57號公告規定:

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彙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彙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有郵政企業(包括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屬單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不執行57號公告,因此其二級分支機構也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中的"當年"如何理解.我司是2013年8

2013年8月成立的二級分支機構,2013年三季度(8、9月份)、四季度(10、11、12月份)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從2014年一季度開始(1、2、3月份),應該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2014年4月15日前應該就地申報。

哪些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規定,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彙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彙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希望採納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什麼意思

由總機構彙總繳納,分支機構新設立當年不分配企業所得稅。次年起由總機構分配在分支機構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級分支機構的所得稅是就地預繳還是總機構分配。注二級分支機構是獨立核算

二級分支機構的所得稅是由總機構分配就地預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第三條 彙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一)統一計算,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彙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二)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三)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彙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後,總機構統一計算彙總納稅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後,多退少補。  (五)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係數調整至地方國庫。  第四條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彙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並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

·主題: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所得稅需要總公司出分配表嗎?求答案

您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彙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五)彙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如符合上述規定的二級分支機構,原則上不需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

二級分支機構成立第一年所得稅應該在哪裡交?

企業所得稅,由於其要求由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組織納稅,所以如果設立的分公司不實行獨立核算的話,就不應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應當由總公司一併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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